摘要:常識來說,信任的前提必須是對信任對象的信息有所了解,那么對象的信息,包括品格、身份、名譽等將成為信任的條件。但是,現(xiàn)代開放社會中面臨的更多是一種陌生人之間的私人關(guān)系,這種關(guān)系的交往通常面對的都是對象道德品格信息的“缺場”,而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習慣于對信任的“不選擇”或不作為,這就導致了現(xiàn)代社會巨大的信任危機。而在現(xiàn)代社會中,卻存在著其他形式的信任,即基于專門知識、體制和一種所謂商業(yè)精神的信任,這些信任雖然可以允許對象信息的缺場,但是其信任的根基卻是規(guī)則或契約信息的完全“在場”,而非對主體本身的信任??鬃釉岢觥安荒嬖p,不億不信”的原則,即不隨意臆測他人是否相信自己的待人原則,這恰恰是現(xiàn)代社會所需要的信任品質(zhì),這種無條件的信任的風險和風險的擔當誠然需要社會正義來支撐,但這種作為道德的信任上升為一種當代社會的倫理精神卻是必要而迫切的。
注:因版權(quán)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