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了檢察機關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guī)定,確定了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修改了偵查的概念,增加了中國海警局對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偵查權。檢察機關基于刑事訴訟法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獲得了對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案件的補充偵查權,以至于架構了對部分案件的自行偵查權、機動偵查權和補充偵查權的偵查權體系。由于檢察機關因偵查權的結構變動,致使其偵查的案件與監(jiān)察機關調查案件存在的互涉案件遭遇復雜情況,特別這類互涉案件不再采用以主罪為主來確定案件偵查與配合的偵查主體關系,致使特定條件下補充偵查趨于困難。應當厘清刑事訴訟法與監(jiān)察法應有的銜接機制,重構檢察機關偵查權的行使程序,以保證監(jiān)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關檢察機關偵查權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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