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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2-28 15:52:27

序論:在您撰寫印章管理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印章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yè)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yè)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xiàn)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jiān)印責任,在監(jiān)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

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yè)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fā)貨手續(xù),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yè)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yè)務支出業(yè)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第2篇

一、總則

為規(guī)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確性、規(guī)范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義和種類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鋼印、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財務印鑒章和部門專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圍和管理權限

公司各部門對所分工管理的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鋼印、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財務印鑒章及部門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負全責,承擔用印后果。用印時,必須獲得相應審批后,方可辦理。

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對內、對外簽發(fā)的各類文件;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及有關資料;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等,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時需嚴格執(zhí)行審批和登記手續(xù),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簽字,報經理辦公室審批后,至公章管理員處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員應對蓋章申請人和《印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公章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權證書、人事勞動合同、招投標書和項目申報材料等,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法人章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公司鋼?。褐饕糜诠痉ㄈ舜硎跈嘧C書等,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時,需董事長批準,印章管理員做好登記備案,并復印留樣保存。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公司鋼印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4、合同專用章:主要用于除銷售合同以外的公司所有對外業(yè)務合同文件,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簽訂時,需由專業(yè)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銷售合同專用章:由銷售管理部另行制定專門的銷售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并嚴格按該管理制度執(zhí)行。銷售管理部負責人對銷售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6、財務印鑒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對內對外的現(xiàn)金、銀行收付業(yè)務(預留銀行印鑒、支票、匯票等)、外部業(yè)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以及財務相關業(yè)務的證明材料等,由計劃財務部負責進行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印鑒章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7、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lián)系使用,一律不得對外。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專用章的使用實施監(jiān)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1、公司各類印章由經理辦公室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根據公司需要確定公司印章的種類、范圍、數量;組織印章的刻制、發(fā)放、停用和銷毀;設立公司印章檔案,負責備案登記;管理公司行政公章,負責公司行政公章用??;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檢查印章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2、印章管理員職責:公司各類印章應設專門的印章管理員負責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員如發(fā)生職位異動,應及時進行印章和使用情況登記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據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內容變更、損毀、被盜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由部門領導、主管領導、經理辦公室領導、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后,經理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印章刻制的規(guī)定進行刻制。

4、印章的啟用:經理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印章進行登記備案,注明印章名稱、發(fā)放單位、枚數、啟用日期、收到時間、使用范圍、領取人、批準人等信息,做好戳記,建立公司印章檔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當公司名稱變動、印章?lián)p壞、遺失或被竊時,印章必須停用。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經理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6、申請人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員應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況,需攜帶外出,必須經審核后由印章管理員攜帶前往;若印章管理員不便前往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并由印章管理員作好記錄。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申請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注明日期,字跡須清晰、正確。

9、加蓋印章時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五、對印章違規(guī)使用行為的處理辦法

1、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隱瞞、拒絕登記者,一經發(fā)現(xiàn),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guī)定,視情節(jié)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3、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損失的,視情節(jié)和后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fā)現(xiàn)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六、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經理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五月××日起實施。

第3篇

印章編號

使用人

所在班次

領用日期

印章取樣

QC印章

檢驗01

檢驗02

檢驗03

檢驗04

檢驗05

檢驗06

檢驗07

檢驗08

檢驗09

檢驗10

檢驗11

檢驗12

檢驗13

檢驗14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印章管理制度

制定:

審核:

批準:

文件名稱:檢驗印章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

版本號:

制訂部門

發(fā)行部門

發(fā)行日期:

檢驗印章管理制度

1、目的

對檢驗印章的制作、發(fā)放、使用和管理進行控制,確保檢驗印章的法律效力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檢驗員印章、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的制作、發(fā)放、使用和管理。

3、職責

3.1人力行政部負責

a)

檢驗印章的刻制;

b)

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的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和管理。

3.2品質部負責檢驗員印章的管理。

3.3品質部負責人負責

a)

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b)

檢驗員印章的發(fā)放和監(jiān)督使用和管理。

3.4

檢驗員負責本人使用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4、檢驗印章的管理規(guī)定

4.1

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和檢驗員印章由人力行政負責統(tǒng)一刻制,任何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刻制檢驗印章。

4.2

檢驗員印章的發(fā)放、使用和管理

4.2.1

檢驗員印章由技術品質部負責發(fā)放和管理

4.2.2

檢驗員印章的發(fā)放

4.2.2.1

檢驗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品質部核發(fā)檢驗員印章。

4.2.2.2

發(fā)放檢驗員印章前,品質部負責人應做好印模樣記,發(fā)放時,應有印章領用人的簽字和領取日期。

4.2.2.3

檢驗員印章應有編號,必須專人專用,專崗專用。

4.2.2.4

當檢驗員印章不清晰需要重新刻制發(fā)放時,應由印章使用人交回舊的檢驗員印章。新制印章沿用舊印章的編號。

4.2.2.5當檢驗員印章丟失需要重新刻制發(fā)放時,印章使用人應向品質部提出書面說明,品質部立刻向公司內部有關部門發(fā)出通告,宣布該印章失效。同時刻制新的檢驗員印章補發(fā)給印章使用人,印章丟失后補刻時,不得沿用原印章編號,以避免質量責任混淆不清。

4.2.3

檢驗人員應隨身攜帶檢驗印章,不得隨意擺放。檢驗員需對本人加蓋的檢驗員印章負責,不得隨意加蓋印章。

4.2.4

當檢驗人員不再從事公司質量檢驗工作或調離本公司時,應及時交回其使用的檢驗員印章,品質部負責人應作好回收記錄。此印章可在停用半年后重新發(fā)放給其他檢驗員使用。

4.3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的發(fā)放、使用和管理

4.3.1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由品質部負責人向人力行政部領取。

4.3.2

人力行政部在發(fā)放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時,應做好發(fā)放記錄,由品質部負責人簽收并注明領取日期。

4.3.3

品質部負責人應妥善保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不得隨意擺放、以免丟失。

4.3.4

品質部負責人對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的使用負責。只有當產品圓滿完成全部所策劃的檢驗工作并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時,方可加蓋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

4.3.5

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不清晰時,可向人力行政部申請重新刻制、發(fā)放。重新發(fā)放時品質部負責人應交回舊的印章。

4.3.6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若發(fā)生丟失,應書面向人力行政部說明情況,申請重新刻制、發(fā)放。

4.3.7

當品質部負責人調離本崗位工作時,應及時交回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辦公室做好印章回收記錄,并發(fā)放給下一任品質部負責人使用。

第4篇

制度名稱

企業(yè)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受控狀態(tài)

文件編號

執(zhí)行部門

監(jiān)督部門

考證部門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guī)范企業(yè)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yè)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

企業(yè)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yè)指定的部門統(tǒng)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

企業(yè)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jiān)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

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

企業(yè)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yè)的所有印章。

第8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

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fā)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

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lián)系,更新印簽薄。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

經授權的印章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

企業(yè)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yè)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yè)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guī)定

第18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

企業(yè)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yè)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

第5篇

一、印章的規(guī)格、式樣和制發(fā)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fā)。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fā)。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fā)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huán)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fā)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fā)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qū)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jié)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6篇

一、印章的規(guī)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英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準登記注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并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qū))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lián)p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以按本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qū)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制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企業(yè),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7篇

一、印章的管理

(一)局、辦公室及科室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二)印章管理人員要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執(zhí)行印章使用管理辦法,保證印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

(三)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主張用印,臨時外出時應交辦公室主任或領導指定的專人代管。

(四)印章應置放于鐵柜或專門加鎖的抽屜內保存,不得隨意將印章或存放印章的鑰匙交給他人。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程序

1、必須嚴格履行批準手續(xù)。經批準人簽字,印章管理人員驗證核實后方可用印,并認真查閱用印內容,以防錯用。

2、使用印章要進行登記,以備查詢。

3、一份文件只蓋一次印章,如文件內容有變動,應按用印規(guī)定經批準后再用印。

(二)使用局印章原則上一律在局內辦理;如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使用,須經分管局長批準,辦理借用手續(xù),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用后及時交回。

(三)蓋出的印章,必須保證位置恰當,圖形端正、清晰。

(四)凡蓋章出具的介紹信、證明信、外調信等必須留有存根。嚴禁出具空白介紹信,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分管局長在介紹信存根上簽字批準。沒有使用的介紹信應及時退還辦公室;如發(fā)現(xiàn)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立即向辦公室報告。

(五)印章使用范圍

1、使用局印章

(1)以局名義上報的公文,如:請示、報告;

(2)以局名義上報的各類報表;

(3)以局名義發(fā)的各類函件;

(4)以局名義下發(fā)的文件;

(5)以局名義頒發(fā)的各類獎狀、證書;

(6)以局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委托書等;

(7)常規(guī)性行政工作。

2、使用局電子印章

通過*市公文傳輸系統(tǒng),以局名義發(fā)出的文件。

3、使用局辦公室印章

(1)以局辦公室下發(fā)的文件;

(2)以局辦公室名義發(fā)的各類函件;

(3)以局辦公室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等;

(4)以局辦公室名義開具的證明、介紹信;

(5)常規(guī)性行政工作。

4、使用科室印章

(1)以科室名義下發(fā)的文件;

(2)以科室名義上報的公文,如:請示、報告、工作計劃、總結、報表等;

(3)以科室名義對外聯(lián)系的有關行政教學業(yè)務工作的介紹信。

三、印章使用批準權限

(一)局印章(含局電子印章)使用的批準權限

1、以局名義發(fā)出的文件、材料、報表使用局印章,須經分管局長同意。

2、涉及人事、招生考試、計劃、綜合管理等重大問題的文件,需由局長簽發(fā)。

3、涉及工程驗收和設備采購、驗收等重要合同、協(xié)議、申報審批表,需啟用局印章,須由科室提出意見,分管局長簽字后用印。

4、出國出境人員申報表,須經人事教育科和局長簽字,方可使用局印章。

5、使用局鋼印,須經分管局長批準;畢業(yè)證書驗印,必須手續(xù)齊全,經相關科室領導和分管領導簽字。

6、批量使用局印章的,如職稱評審材料、各種獎勵證書、各種申報材料,由經辦科室匯總列表,按內部審批程序報分管局長審批后再用印。

7、非公文類,如開介紹信、寫證明等,需使用局機關印章,須經局長或副局長同意,或經局領導授權,由辦公室主任從嚴掌握。

8、局長、分管局長臨時外出或出差期間,時間性較強的文件,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其同意,可先使用局印章。

(二)局辦公室印章使用的批準權限

1、以局辦公室名義下發(fā)的文件,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2、以局辦公室名義發(fā)出的函件,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3、以局辦公室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須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字后加蓋辦公室印章。

4、以局辦公室名義開具的介紹信,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

5、常規(guī)性行政工作中,需加蓋局辦公室印章的,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

6、分管領導臨時外出,時間性較強的文件,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可先使用辦公室印章。分管領導出差期間,經授權,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文件,使用辦公室印章。

(三)科室印章使用的批準權限

1、以科室名義下發(fā)的文件,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2、以科室名義上報局領導的文件,需由科長批準;以科室名義上報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文件,需經分管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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