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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5 11:24:11

序論:在您撰寫行政爭議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行政爭議論文

第1篇

1.1無證行醫(yī)基本情況

表1為某市無證行醫(yī)場所分布情況,從表1中可以看出,診所、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藥店是實施無證行醫(yī)的主要場所,所占比例分別為40.29%、27.34%、17.27%。

1.2案件來源

139件案件中,主要來源是日常監(jiān)督工作中發(fā)現,占84.17%。但從2009年至2012年,社會投訴舉報比例逐年上升,差異有顯著性(P<0.05)。2.3違法案由分析139件案件中,機構無證與個人無證的構成比分別為17.99%和82.01%,個人無證是主要案由。不同性質的機構無證行醫(yī)的比例存在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無論是機構無證還是個人無證,均是個體診所、藥店的比例最高。

1.3案件履行情況

139件案件中不完全履行案件較多,所占比例為25.18%。而強制執(zhí)行案件所占比例僅為3.60%,見表4

2存在問題

2.1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大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些條款規(guī)定有義務條款,但對應的罰則可操作性不強。如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對其處罰的金額僅為3000元以下,且不能沒收違法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細讀《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給予警告的條件都很苛刻。如某市三甲醫(yī)院醫(yī)師“走穴”,在市區(qū)一生活美容院做整形手術,雖此案被查處,但對該醫(yī)師卻連警告的處罰都不能給予。究其原因就是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必須違反衛(wèi)生行政規(guī)章制度等造成嚴重后果后方可予以警告,而造成嚴重后果卻很難調取相關證據。另外,《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yī)療機構行醫(yī)者方可適用該法條,而非法行醫(yī)者為了逃避打擊,以租房為主,根本難于構成“擅自開辦醫(yī)療機構行醫(yī)”的條件[1],對本人不行醫(yī),請他人行醫(yī)的非法行醫(yī)者就不能適用該法,只能適用《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而該條例的處罰力度較弱,達不到嚴懲無證行醫(yī)的效果[2]。

2.2查處案件事由單一

對于無證行醫(yī)行政處罰的查處,往往僅限于診所、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藥店等一般違法場所。對于開展以免費理療推銷器械、按摩治療小兒屈光不正、激光脫毛和E光嫩膚等場所,至今尚未進行過行政處罰,導致違法不究、執(zhí)法不嚴,被行政問責的風險加大。

2.3監(jiān)督、執(zhí)行難度大

根據《中國2000年預防保健戰(zhàn)略目標制定研究》的規(guī)定,要求每萬人需要配備衛(wèi)生監(jiān)督員1.5名,但是各級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人員配備數量根本達不到。人員數量不夠,導致打擊無證行醫(yī)不能滲透到到新開發(fā)區(qū)、城鄉(xiāng)結合部。醫(yī)療執(zhí)業(yè)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非常多,對衛(wèi)生監(jiān)督員素質的要求高,而基層醫(yī)療執(zhí)業(yè)衛(wèi)生監(jiān)督員素質良莠不齊,從而使部分無證行醫(yī)等違法行為沒有被依法及時查處[3]。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未形成長效機制,導致不完全履行案件較多[4]。

2.4相關部門協作力度不大

根據最高院相關解釋,衛(wèi)生行政部門對無證行醫(yī)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無證行醫(yī)者給予兩次行政處罰以后再次行醫(yī)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5]。而實際上,因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之間的銜接體制不順、對案件移送的標準的認知不同等原因,影響了案件的移送[6]。另外,對于向無證行醫(yī)者提供藥品、醫(yī)療器械是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責任,向其提供房屋出租是房管部門的責任的意識,街頭游醫(yī)是城管部門的責任,而實際上部門協作意識不強,也為無證行醫(yī)的打擊帶來了難度。

3對策

3.1盡快修訂、完善法律法規(guī)

呼吁相關立法部門組織對打擊無證行醫(yī)進行調研,對現行的醫(yī)療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定。如對于1994年頒布實施的《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罰力度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醫(yī)療執(zhí)業(yè)監(jiān)督工作,應盡快組織修訂。因衛(wèi)生部的大量批復、通知的位階過低,應盡快上升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地位,為整頓和規(guī)范無證行醫(yī)違法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7]。呼吁出臺對將房屋出租給無證行醫(yī)者從事非法活動可以進行查處的法律法規(guī),此舉措將從源頭制止部分無證行醫(yī)行為。

3.2拓寬思路,加大打擊力度

各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對重點環(huán)節(jié)的處罰力度,同時拓寬辦案思路,以敏銳的眼光發(fā)現新型無證行醫(yī)行為,做到發(fā)現一起、處罰一起、取締一起。對嚴重無證行醫(yī)行為,請媒體在互聯網、電視、報紙上曝光,向廣大群眾介紹非法行醫(yī)的嚴重危害性,提高廣大群眾的科學、安全的就醫(yī)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同時達到威懾無證行醫(yī)的目的。

3.3加大投入,提高隊伍素質

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加大對醫(yī)療執(zhí)業(yè)衛(wèi)生監(jiān)督員的培訓,要求其能全面掌握現行的醫(yī)療執(zhí)業(yè)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能適應新形勢下醫(yī)療執(zhí)業(yè)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切實提高醫(yī)療執(zhí)業(yè)監(jiān)督隊伍的執(zhí)法水平和辦案能力。對于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使之形成長效機制,加大打擊力度。同時深入開展衛(wèi)生監(jiān)督協管服工作務,充分利用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衛(wèi)生監(jiān)督協管員的前哨作用,及時發(fā)現無證行醫(yī)等違法行為。

3.4加強協作,加大監(jiān)管合力

第2篇

該縣在推進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1)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將推進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作為縣政府重要工作來抓。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最基層的政權單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陣地,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最經常,最廣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農村的貫徹和執(zhí)行,直接決定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推動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縣級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為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該縣政府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由法制辦具體負責制定方案、組織協調、監(jiān)督檢查、評議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縣政府制定了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確了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并要求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制定符合本鄉(xiāng)鎮(zhèn)實際情況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擺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縣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工作有組織、有系統地開展起來之后。縣政府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縣直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決定中明確以全面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為根本目標,以三個有利于為行政執(zhí)法的根本標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執(zhí)法、監(jiān)督、保障四個工作機制。

(2)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行政行為,將鄉(xiāng)鎮(zhèn)整體工作納入依法辦事軌道。

縣政府首先抓了先學法再辦事和堅持依法定程序辦事兩件事。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在開展各項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執(zhí)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嚴格依法辦事,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鄉(xiāng)鎮(zhèn)為了依法合理地解決復雜疑難問題,找到縣有關部門幫助研究、解決疑難問題。鄉(xiāng)鎮(zhèn)主動依法行政,有關方面支持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從而提高了鄉(xiāng)鎮(zhèn)處理實際問題的合法性,鄉(xiāng)鎮(zhèn)依法處理實際問題的水平在不斷提高。縣政府法制辦起草了縣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規(guī)范,編制了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程序及程序圖,發(fā)給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供他們參照運用。縣直有關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幫助鄉(xiāng)鎮(zhèn)站、辦、所健全了執(zhí)法制度和程序。從而實現了行政管理法制化,執(zhí)法活動程序化。鄉(xiāng)鎮(zhèn)政府按縣政府的要求在執(zhí)法部門中建立了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將法律賦予本部門的職責權限、負責人、承辦人、工作程序、收費標準、違規(guī)責任等通過公示板、廣告牌向社會公示,增強行政機關工作透明度。經過幾年的努力,現在全縣各鄉(xiāng)鎮(zhèn)隨意行政的現象已基本杜絕,為民服務,文明執(zhí)法蔚然成風,政府與老百姓魚水關系逐漸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長期堅持法律學習、宣傳,提高鄉(xiāng)鎮(zhèn)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維權的自覺性。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關系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熟悉法律規(guī)范、創(chuàng)造依法行政氛圍的基礎工作,縣政府非常重視這項工作。縣政府認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識的積累,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明確規(guī)定在每次會議上學習一部法律,現已形成制度。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學法制度。

為了使農民學法懂法,更好地監(jiān)督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縣政府給全縣每戶農民免費贈送了《常用法律匯編》和《農村科技知識》兩本書。農民通過學習,法律意識提高的很快,常常拿著《常用法律匯編》與行政執(zhí)法人員討論,乃至上訪論理,自我維權意識大大增強。縣政府還利用縣報、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縣報長期開辟法制園地欄目,選載法律條文、法律解釋和有關文章。縣報全縣每個農民一份,由縣財政出資免費贈閱,真正達到了家喻戶曉。縣有線電視臺每周制作一期渾江夜話節(jié)目,對執(zhí)法熱點問題進行報道評點,還對重點、熱點問題進行宣傳報道。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將學習、培訓形成一種制度,一種風氣。鄉(xiāng)(鎮(zhèn))、村組開展了培養(yǎng)法律明白人活動,加強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質。有的鄉(xiāng)鎮(zhèn)、村組、學校開展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知識競賽。有的學校搞了小法官模擬法庭演示活動。通過各種各樣的宣傳活動,使全縣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提高,營造了一個執(zhí)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識基礎。

加強對全縣鄉(xiāng)鎮(zhèn)行政執(zhí)法隊伍的培訓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縣政府全面實施以憲法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專業(yè)法律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規(guī)劃,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將提高鄉(xiāng)鎮(zhèn)執(zhí)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水平列為加強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的重頭戲,加強了對其培訓的工作力度。縣委、縣政府每年都舉辦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輪訓班,對鄉(xiāng)鎮(zhèn)法制干部進行培訓。

(4)健全鄉(xiāng)鎮(zhèn)法制機構,充分發(fā)揮其參謀和助手作用。

為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保證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實效,該縣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機構,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隊伍。從而使全縣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組織領導體系,做到了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為了提高鄉(xiāng)鎮(zhèn)法制干部地位,有效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縣政府明確規(guī)定,縣政府法律制辦主任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并要求鄉(xiāng)鎮(zhèn)政府也要這樣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須經法制機構審核,政府的重大社會經濟決策,要認真聽取法制部門意見,充分發(fā)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和助手作用。他們要求全縣法制機構和行政執(zhí)法機構為縣域經濟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優(yōu)良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服務。

2幾點啟示與建議

該縣在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很好的經驗和作法,這些經驗和作法能給予我們一定的啟示。

(1)加強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的法律觀念要增強,認識要到位。認識問題不解決,依法行政工作就無法開展。基層政府的行政理念要從計劃經濟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轉變過來。要從過去重管理輕服務轉變到側重服務上來。要寓管理于服務中,不斷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

(2)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zhí)法隊伍建設。沒有組織上的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就是一句空話。要注意發(fā)揮法制機構參謀和助手作用。行政執(zhí)法人員只有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把執(zhí)政為民的思想落在實處。

(3)加強鄉(xiāng)鎮(zhèn)依法行政,需要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基層政府面臨著大量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如何解決,不僅能看出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而且往往關系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基層政府的服務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線”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施行具有重要意義,雖然依法行政難點的解決不是朝夕之間的事,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是我們必須要正確面對問題,剖析問題,循序漸進逐一解決問題,依法行政之路就一定能夠越走越寬,依法治國的大目標就一定能實現。

第3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訴訟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fā)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yè)局(以下簡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fā)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yè)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yè)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yè)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yè)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yè)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yè)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yè)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但該房屋由實業(yè)公司(1992年更名為“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紡織工業(yè)局供銷公司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fā)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注:參見王光輝:《一個案件,八份判決-從一個案例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與協調》,《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在這個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以下簡稱“高永善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8個判決,歷時5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高永善與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的房產糾紛之所以形成如此局面,除了民事實體法方面的原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對于此類既涉及行政糾紛又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如何審理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出現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雙軌并行、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矛盾的局面。這一現象引發(fā)了我們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互交織情況應當如何處理的思考。

關于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案件如何處理,我國《行政訴訟法》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我們把目光投向《民事訴訟法》時,卻發(fā)現《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中有一項極為概括之規(guī)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guī)定:“被告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出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保ㄗⅲ涸摋l采用了“一并審理”的用語,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用法,可以說學術界所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并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參見甘文:《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理由、觀點與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頁。)該司法解釋條文簡單,僅規(guī)定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的合并審理,范圍過窄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梢?,現有的法律根本無法應對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日益緊密的現實。

針對這種情況,近幾年來我國學者在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上提出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模式,從而使其一度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探討的熱點。不同學者的觀點存在很大的差異,爭議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上:(1)行政訴訟能否附帶民事訴訟?針對此問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行政訴訟不能附帶民事訴訟,(注:參見鄧志偉:《也談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人民司法》1993年第4期;瞿秋紅、呂利秋:《行政訴訟不應附帶民事訴訟》,《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石泉、李秀年:《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解析》,《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絕大多數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2)何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其范圍(或種類)應該包括哪些情況?在這些問題上,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注:在此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行政處罰案件中的三種情況,對行政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不應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參見楊偉東:《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探略》,《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第二種意見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兩種情況(參見王保禮、劉德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探討》,《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頒發(fā)權證的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行政裁決引起的行政爭議由行政附帶民事程序來解決,對于行政處罰案件只是可以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參見施金才、陳曉宇:《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思考》,《行政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51-763頁。)(3)行政侵權賠償訴訟是否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絕大多數學者認為行政侵權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有少數學者認為行政賠償訴訟可以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注:參見葛云松:《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評析》,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頁。)從上可以看出,對于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重合、相關聯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尚未達成一致。

應當承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都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F存的解決方法導致的結果是,案件久拖不決者有之,行政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矛盾者有之(如“高永善案”)。由此可知,我國訴訟程序設計上的缺陷是以犧牲公民的權益為代價的,因此,尋找一種符合中國實際的解決辦法已經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兩種處理方式及其劃分標準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雖然外在表現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有的案件形式上是民事爭議案件,但實質上卻是行政爭議案件;有的案件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處理可以分開,而有的情況下兩者卻不能分開。我們認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相當復雜,因此在設計處理程序時不可整齊劃一,而是應當根據爭議發(fā)生的先后、爭議本身對案件的重要性以及訴訟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對不同的情況分別設計處理程序。第一種處理方式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但在審判進行過程及判決效力方面有先后之別;第二種處理方式是附帶訴訟,即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那么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單獨進行還是附帶進行,應該有一個標準。我們認為在判斷應當先后進行還是附帶進行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的緊密程度。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是采取附帶還是單獨審理,關鍵要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是否緊密,如果兩種訴訟關系非常緊密就可以附帶審理,如果不夠緊密則可以單獨審理。那么,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聯系的緊密程度如何判斷?我們認為緊密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行政爭議的處理是民事爭議處理的前提或民事爭議處理為行政爭議處理的前提;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產生是否基于行政主體的某一行為或某一事實的發(fā)生(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生或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而生,兩者之間雖無依賴關系但在處理時的確難以分開裁決)。

其次是爭議本身的復雜程度。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情況下必有一個爭議為主要爭議,或為民事爭議或為行政爭議。如果該爭議本身較為復雜則須對兩個爭議分別由不同的審判庭來審理。若該爭議本身很清楚,法律適用明白,解決主要爭議的審判庭就可以附帶加以解決。判斷某一爭議本身是否為“復雜”,主要考慮該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否清楚和簡單明了、訴訟標的是否復雜等因素。

再次要考慮是否為同一法院管轄。由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所采取的管轄原則有不同之處,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某一行政爭議歸甲法院管轄而與此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爭議卻歸乙法院管轄的情況。我們認為,當相關聯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按照管轄原則不應由同一法院管轄時不能采用附帶訴訟的方式,只能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分別處理。

最后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出于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當事人應當有權選擇其所涉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是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還是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分別進行的形式進行訴訟。當然,當事人運用這種選擇權的前提條件是相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果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兩者并不具備附帶的條件,則當事人當然無權選擇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問題

當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分開審理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應當先進行行政訴訟還是先進行民事訴訟。我們認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者并沒有確定的“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的模式,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當作個案處理。具體而言,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以哪一個訴訟為前提。如果民事爭議的解決須依賴于行政爭議的解決,則行政訴訟應當作為前提;如果民事訴訟已經進行,則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訴訟裁判作出之后,民事訴訟再恢復進行且須以此行政裁判作為審理的依據。反之,當行政訴訟過程中出現必須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時,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程序,待民事終審判決作出之后,行政訴訟程序再恢復進行。

第二,哪一個訴訟首先開始。原則上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者之間不存在解決上的依存關系時,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者之間的先后關系則應當考慮哪一個訴訟首先開始。一般而言,首先開始的訴訟則應當首先進行。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先后進行有兩種情況:

1.必須分開處理的情況。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必須分開處理的情況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民事爭議的解決取決于某一行政行為自身的合法性時,行政爭議即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性問題,行政爭議的解決是解決民事爭議的基礎。最常見的情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民事爭議當事人主張事實的證據時,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方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而該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難以確認,或者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對行政行為并沒有異議,但民事審判依賴于該行為,而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難以辨認。這類案件的特點是:首先,這類爭議案件由民事爭議而起,爭議發(fā)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不由行政行為引起;其次,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基礎性地位,是民事爭議解決的前提,如果不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則民事爭議也無法解決;最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直接請求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是一方以行政行為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另一方則往往以該行政行為違法為抗辯理由,因此民事爭議的解決不可能回避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區(qū)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某一前提性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且一方當事人針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民事審判庭應當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將行政爭議直接移送到行政審判庭,待行政審判終審判決作出之后再恢復民事訴訟程序。第二種情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雖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fā)生爭議,但均未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審判庭認為民事審判依賴于某一合法性難以辨認的行政行為。此時民事審判庭應當告知當事人首先提起行政訴訟。

2.可以分開處理的情況。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是否分開處理還須考慮到當事人的選擇權。如果某一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而當事人不愿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此時民事爭議就應當與行政爭議分開處理,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審理。

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解決某一糾紛時,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另一性質的法律關系同時予以解決的制度,是訴的合并的一種特殊形式。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確立,首先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為了實現程序效益,就必然要求降低訴訟成本,如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其次是為了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正如澳大利亞法官馬丁所言:“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fā),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保ㄗⅲ恨D引自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紀司法制度面臨的基本課題》,《法學》1998年第12期。)司法權威性的主要體現是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為最終的決定。然而,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審判庭之間所作出的判決相互沖突的現象比比皆是。前述“高永善案”即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況經常出現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因此我們主張將關聯性較強的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則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法。再次,現有解決方式的弊端也使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必要。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理論界的分歧,不同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情況均各行其是。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從表面上看是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這一行政爭議的背后是一個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要解決民事爭議。如果法院僅僅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而對民事爭議置之不理,無法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事實上法院如果撇開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也不能很好地解決行政爭議,因此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基礎上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是值得考慮的。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實際上,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法院在審理行政爭議的同時已經對民事爭議進行了審理,因為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過程中不可能無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以房屋產權登記行政案件為例,當我們翻開法院的判決書就可以看到判決書幾乎完全圍繞著原告與第三人(房屋產權爭議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產權爭議,原告與第三人所提供的證據主要也是以房屋產權為中心。雙方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竭力想要證明的是自己對爭議房屋應當擁有所有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民事爭議進行審查,然而依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行政審判庭的法官卻無法對民事爭議作出裁判,結果卻是撤銷或維持行政行為,民事爭議無從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法院嘗試將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結合,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通過這種方式徹底解決以往行政訴訟中“官了民不了”的難題。(注:在“袁雅琴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一案中,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做了一次大膽的嘗試,通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了一起因房屋買賣糾紛而引起的案件,在該案中行政訴訟第三人同時被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編:《上海法院典型案例叢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41頁。)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行政訴訟成立是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或在行政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訴訟的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隨之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被法院駁回,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也必然被法院駁回。

2.存在關聯性。關聯性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附帶解決與行政爭議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必須具有緊密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是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由行政主體的同一行政行為所引起或行政行為的作出不僅未解決原有的民事爭議,反而引起新的民事爭議。它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其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處理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就得不到解決。其二,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生,即行政機關為解決已經存在的民事爭議而作出行政裁決,而民事爭議當事人對該行政裁判不服從而產生行政爭議。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處理雖然不存在何為前提的問題,但兩者在處理時難以割裂。(2)兩種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性。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有一個(或數個)行政訴訟請求,即行政訴訟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訴訟請求因行政訴訟種類而有不同,如在撤銷訴訟中原告訴訟請求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在確認訴訟中要求確認其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或是否有效等。同時必須有民事訴訟請求存在,即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必須有內在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在于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均發(fā)自同一法律事實。

3.附帶民事訴訟應當由民事爭議當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應當嚴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并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則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民事爭議當事人對于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擁有選擇權,如果不選擇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則法院只能針對行政爭議作出判決。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后,發(fā)現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其他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允許。

4.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一審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與行政訴訟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訴訟一審結束前提出。如果當事人逾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一律作為民事案件另案處理。對于行政訴訟已經存在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前提出。一旦進入二審,當事人就不得再提起附帶訴訟,否則根據二審終審的訴訟原則,附帶民事部分實際上是一審終局,這樣將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對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權。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1.對行政裁決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行政裁決是由法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居間裁判民事爭議當事人之間所發(fā)生的某一領域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的一種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的特殊之處在于行政裁決必須以民事爭議的存在為前提。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裁決不服就會出現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并存的局面,即行政裁決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以及行政相對人之間原有的民事爭議并存。行政相對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行政裁決,其實質是為了解決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

2.存在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訴訟中最常見的就是行政處罰案件,但是并非對于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均須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我們認為應僅限于存在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即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損害賠償。這類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情況是被采取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某一行為既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又構成了民事侵權。這時他既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又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兩種法律責任基于同一行為而產生,因而具有緊密的聯系。實踐中最常見的是某些治安處罰案件、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等。最適宜的解決辦法是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同時附帶解決民事爭議。存在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大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案件。這種情況下被處罰人往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法院判決撤銷或加以變更,同時對行政處罰機關所作出的要求被處罰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服;另一種情況是被處罰人僅對民事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服而要求減少。(2)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的行政處罰案件。包括三種情況:其一是被害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處罰太輕而向法院,同時要求被處罰人給予或增加對自己的賠償數額;其二是行政處罰機關對被處罰人應當給予致害人的賠償數額沒有作出裁決,受害人不服向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處理;其三是受害人僅對行政處罰中所確認的賠償數額不服向法院,要求撤銷裁決,重新就損害賠償作出裁判或要法院變更賠償數額。(3)被處罰人和被害人均,此時法院應當將后的當事人根據其訴訟請求不同將其列為當事人。

3.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機關已經許可的某種行為時,第三方認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在提起行政訴訟過程中要求法院附帶解決民事爭議。并非所有的行政許可案件均可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以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僅限于行政許可相對人實施某種行為,第三方認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兩者為此發(fā)生爭議,而行政許可相對人提出該行為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為抗辯的情況。如果該第三方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許可合法性時可附帶要求法院解決民事爭議。

(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

1.當事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行政訴訟部分當事人地位是明確的,原告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為民事爭議的雙方主體,行政訴訟的原告既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但行政機關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方當事人,因為行政機關并非民事爭議的當事人。

2.審理。第一,證據問題。行政訴訟部分遵循行政訴訟法的證據規(guī)則,民事訴訟部分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guī)則。第二,調解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案件(除行政賠償案件外)一律不適用調解。我們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適用調解,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而言屬于民事訴訟,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的調解原則當然適用。第三,審理方式問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一般有三種方式:其一,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一并審判。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因果關系清楚、案件事實簡明無異議時,人民法院應將兩種訴訟一并審理以迅速、及時地解決爭議。其二,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分開審理,一并作出判決。這種方式下往往是人民法院首先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然后在此基礎上審理民事爭議,附帶將其解決。其三,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分別審理、分別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關系復雜、案情事實以及與行政案件的內在關聯性含混不清、一時難以查明,如果一并審理,會超過行政訴訟的法定審理期限,影響行政案件的及時解決。此外,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也應當考慮先對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后再解決民事爭議。第四,審理期限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民事訴訟法》則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我們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應為3個月,但如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較為復雜或出現其他原因不能在3個月之內審結的,可以在行政案件審結后,由原合議庭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部分,但必須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附帶民事訴訟是在行政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一律從行政訴訟立案之日起計算。第五,審判組織問題。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言,其審判組織應當統一為合議庭,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六,判決問題。在審理的第一種方式和第二種方式下,法院對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一并作出判決,并制作一張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民事爭議的事實應當予以敘述;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分別闡述行政訴訟部分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理由以及適用各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情況;判決書的主文部分應當將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分開撰寫。如果由于客觀原因,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能一并判決的,可以分別制作判決書,但是兩份判決書對各自未處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應當有所交代。如果附帶民事部分是調解結案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訴訟判決書和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書。

3.訴訟期限?;诂F行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分別適用各自的訴訟時效期限。若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上所規(guī)定的訴訟期限,則民事爭議當事人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第4篇

關鍵詞:爭議順序沖突處理

自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后,法院須依不同的訴訟法,分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對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如何處理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即優(yōu)先審理何者,是理論和實踐均必須予以規(guī)范與明確的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完善,為了更有效調整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和合理配置資源,行政權的進一步擴大,已是不爭的事實,行政權時刻影響著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相互滲透、交叉;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行政訴訟意識的增強,唯權、唯上思想的擯棄,一旦行政行為侵犯其民事權益時,已不再聽之任之,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案件將有增無減。因此,從理論上,對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進行探討,為以后立法提供更加科學的理論依據,規(guī)范、統一目前司法操作方式,均具有積極意義。

一、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概念、特征與表現形式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同時存在均需解決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二爭議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處理結果互為因果或互為前提條件的一種爭議形式。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立案受理至少一爭議,但未審理終結。當二爭議均被訴至法院,法院就必須解決二訴訟的審理順序;法院在審理一訴訟的過程中,出現另一須適用其它的訴訟程序審理的爭議時,不能置之不理,也要處理優(yōu)先解決何者。爭議均未被訴至法院和一爭議或二爭議均已被審理終結,不存在審理順序的沖突。2、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必須是緊密型的,具有關聯性。關聯性是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本質特征。本文所指的關聯性不是哲學意義上的普遍聯系性,其條件有二方面:一是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產生或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產生;二是處理結果上具有因果性或前提條件性,一爭議判決本身依賴于另一爭議的解決,后一爭議雖不構成前一爭議的主要標的,但決定前一爭議的判決結果。3、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爭議的原、被告是行政爭議的原告、第三人,反之亦然。雖然行政爭議必然有行政主體的參與,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充當被告的角色,但行政爭議的其他當事人基本是民事爭議的原、被告。任一爭議的當事人不是另一爭議的當事人,該二爭議就不具有關聯性。4、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均已向法院提出主張。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存在當事人未向法院主張的關聯的另一爭議,依照“不訴不理”的民事、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法院無職權審理未被當事人主張的另一爭議,故無需解決優(yōu)先審理何爭議的問題。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表現形式有二種:一是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即理論上的本訴與他訴。依法院立案受理的時間的先后可分為行政訴訟受理在先和民事訴訟受理在先,但法院立案受理的時間的先后,不能決定何者應優(yōu)先審理。二是關聯的訴訟與爭議。在訴訟的過程中,出現關聯的、當事人已向法院主張的另一須依其它訴訟程序審理但未成訴的爭議。若后爭議已被訴至法院且法院已立案受理,即轉化為第一種形式,本文所指的第二種形式是未將爭議轉化為訴訟的情形。

二、本訴與他訴的優(yōu)先關系的處理原則

本訴與他訴的優(yōu)先問題,學者傾向性的觀點是行政訴訟優(yōu)先于民事訴訟。其理由是:1、從行政法理論上講,是行政權優(yōu)先原則在訴訟領域的體現①。行政優(yōu)先權原則要求行政權與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范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yōu)先行使與實現的效力。2、從二訴訟保護的社會利益價值大小看,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既有行政利益,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保護的主要是公民和組織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②。3、從二訴訟的審理結果看,行政訴訟的審理結果可能是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賠償,民事訴訟的審理結果是民事權益得以實現,民事義務得到履行,主要體現了各方在財產利益上的增加或減少,一般不涉及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等基本人權③。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優(yōu)先關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各自獨立式。法院不同的審判庭對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獨自審理,他訴的是否存在和審理結果,不理不睬,僅對本訴的所有證據材料效力予以審核認定并直接據此作出裁判。2、行政訴訟優(yōu)先式。行政訴訟具有優(yōu)先性,民事訴訟讓位于行政訴訟;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待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后,并以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為依據繼續(xù)審理民事訴訟。該式是行政訴訟先于民事訴訟觀點的典型的司法操作模式。3、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式。當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并存時,在立案審查階段,把民事訴訟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予以立案,移交行政審判庭審理;在審理階段,由民事審判庭把民事訴訟移送到行政審判庭作為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一并予以審理。

上述三種方式,固然有其合理的方面,如第一種方式能及時、快捷審結案件,第二種方式簡單明確、易于操作,第三種方式體現訴訟的效益原則。但是,如果繼續(xù)探究上述三種方式的利弊,似有形而上學和機械論的嫌疑,其缺點或不足之處顯而易見。

根據行政法的理論,行政行為一經行政主體作出和被行政相對人知曉,即具有公定力。否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使行政行為失效的機關只能是行為機關、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行政審判庭是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作出評價的唯一合法主體;民事審判庭無權對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更無權對行政行為進行評價。獨自審理民事訴訟,違背行政行為的效力原則。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查證屬實的行政主體超越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已喪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的權利等為由對行政行為作出評價并據此作出裁判的行為,是錯誤的。但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可對作為證據的行政行為的客觀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核認定并據此對訴訟直接作出裁判,如法院對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的“行政”行為系偽造,不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行政”行為,因上述“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效力原則的約束;也因上述“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可能以行政訴訟方式進行司法審查,因此法院可直接予以審核認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無權否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同樣因為被爭議的行政行為可能屬于可撤銷的行為,也無權肯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據此作出裁判結果,否則,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作出撤銷行政行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裁判時,將由于法院的過錯出現相互矛盾的裁判。各自獨立式無視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聯性的客觀存在,違背了客觀決定主觀的認識規(guī)律,其裁判結果的錯誤就在所難免了。因此,各自獨立式的處理方式不僅違背法學和哲學的基本理論,實踐證明極易破壞司法統一原則,損害國家司法權威,降低司法公信度。

從訴訟法律關系角度而言,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效力大小、誰先誰后的問題。優(yōu)先審理行政訴訟不屬于行政優(yōu)先權的內容,優(yōu)先審理行政訴訟不符合主體是行政主體、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的、必須有法律依據等行政優(yōu)先權的成立條件。行政優(yōu)先權與優(yōu)先審理行政訴訟無必然的聯系,行政優(yōu)先權的理論并不能推理出優(yōu)先審理行政訴訟的理論。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最終保護受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也保護全民所有制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很難說行政權益大于經濟利益,實際上,保護行政權益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更大的經濟利益,不能也算不清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所保護的社會利益的大小。雖然行政訴訟審理的對象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對象中包括人格權、身體健康權、名譽權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從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審理結果而言,孰輕孰重,實難辨清。在司法實踐中,多數的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案件的審理順序,確應是行政訴訟優(yōu)先于民事訴訟。但是,在審理行政機關以申請與事實、主體不符或法律規(guī)定為由的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時,就不應優(yōu)先審理行政訴訟④。

為了方便當事人,節(jié)約訴訟成本,避免“官了民不了”⑤的現象,徹底解決糾紛,提高行政審判效果,理順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合理利用司法資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式是極其科學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權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如同刑事審判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樣,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在理論上,法院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決定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當事人無權選擇案件的審理程序與審判庭。遺憾的是,行政訴訟法對此未作任何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3條規(guī)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可惜的是該條款規(guī)定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過于狹窄,且規(guī)定了必須由當事人要求一并解決的前提條件與法院可以(并不是必須)一并審理;同時,內容簡單、缺乏操作性,所以該規(guī)定形似建立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實質上是基本采納了行政不能附帶民事訴訟的觀點的產物⑥。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能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是極為少數的。筆者認為,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務,如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編一樣,修改現行行政訴訟法,設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專章或編,規(guī)定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及其原則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立案、證據規(guī)則、審理程序等作出司法解釋。如在短期內不能修改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應立即修改與完善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尤其是立案范圍,制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進一步擴大是必要的、迫切的。建議將行政主體頒發(fā)權證的行政行為引起的民事訴訟納入必要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將行政處罰引起的民事訴訟納入普通(可以)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這樣才能真正發(fā)揮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有作用。

筆者認為,目前,除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與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規(guī)定,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審理的案件外,正確處理關聯的本訴與他訴的審理順序的原則,應是優(yōu)先審理決定另一訴訟裁判結果(內容)的訴訟,即優(yōu)先審理屬于原因、前提條件的訴訟。該方式既不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又是對上述三種方式揚長避短的結晶。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款第(5)項規(guī)定,本案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與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1款第(6)項規(guī)定,案件的審判必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是筆者主張的方式的法律依據。雖然有人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款第(5)項規(guī)定中的“另一案”僅指另一民事案件,但筆者認為應包括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否則,該法律應明文規(guī)定是另一民事案件。

三、審理關聯的訴訟與爭議的處理原則

業(yè)已進行的訴訟與在訴訟中出現的須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的關聯的爭議,雖不存在訴訟優(yōu)先的問題,但如何處理該爭議和如何中止訴訟,是司法實踐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做法有以下幾種:1、直接認定和裁判式。法院在訴訟中對關聯的爭議直接予以審核認定并據此對訴訟直接作出裁判。2、建議式。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出現關聯的行政爭議時,建議行政機關復查糾正并提供復查結果或建議當事人另行行政機關,同時,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3、內部移送式。法院在訴訟中出現關聯的爭議時,將關聯的爭議以內部移送方式移送至相關審判庭進行審理,同時,中止訴訟的審理。

直接認定與裁判式,雖然可以減少繁瑣的訴訟程序,但其不合理的原因與上述的各自獨立式基本相同,不再贅述,因此是不可取的。

建議式,是建立在理想化的法制環(huán)境上,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且極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程序公正?,F行法律、司法解釋均未規(guī)定法院向行政機關或當事人提出建議時,可中止訴訟的審理。行政機關對于法院要求復查行政行為的建議,因無法定復查和答復的義務,而不作任何回應,已是司空見慣的事。當事人有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權決定是否將關聯的爭議提交法院依不同的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因此法院的建議可能無任何積極的意義,相反極易延長甚至超過法定審理期限和結案不能。

行政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只有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和有犯罪行為的,才能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但未規(guī)定將關聯的爭議移送相關審判庭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亦未規(guī)定有關內部移送的內容,可見,內部移送式缺乏法律依據;同時,內部移送式違反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不訴不理的基本原則,屬于公權不當干涉私權。法院在審理被移送的其他爭議時,若原告不提出訴訟請求、不出庭、不舉證等,將使該爭議的審理無法進行與終結。

筆者認為,正確處理關聯的訴訟與爭議的辦法是已審理訴訟的審判庭代表法院履行告知義務,告知提出爭議方應對關聯的爭議另行提訟;提出爭議方收到告知書后,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均規(guī)定,當事人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包括主張和反駁證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均規(guī)定,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舉證范圍、舉證時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關聯的爭議實質是決定訴訟結果的證據的效力認定問題,屬于當事人提供主張或反駁證據的范疇,據此法院應履行告知提出爭議方以另行方式完成舉證責任的義務。告知書向提出爭議方送達后,即可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告知的期限內未行使訴權,法院可以對作為訴訟的證據的爭議的證明力予以認定,并對訴訟作出裁判。該方式克服了拖延訴訟時間、無法律依據等弊端。該方式在司法實際操作中,還須解決以下問題:1、告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的內容為當事人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就關聯的爭議另行提訟,否則,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告知另行提訟的時間,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9條第5項規(guī)定,以一個月為宜。因為參照上述規(guī)定,該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3、法院履行告知后,因無法律依據,不能立即中止訴訟的審理,當事人另行并被法院立案受理后,才能中止訴訟。4、若當事人未在告知的期限內另行,但在法院對訴訟作出裁判后,在法定的期限內對關聯的爭議另行的,法院對關聯的爭議的,仍應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因關聯的爭議的裁判結果致使前一訴訟被改判或再審的,應依照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前一訴訟的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且由被告知方承擔因此增加的有關訴訟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此而擴大的一當事人的直接損失,以懲罰被告知方怠于行使權利。

注釋:

①黃江:《行政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全國法院系統第十二屆學術討論會論文選》中的《行政、民事關聯訴訟的法律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20頁。

②張步洪、王萬華:《行政訴訟法律解釋判例述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北京第1版,第555頁。

③同②。

④同①,第422頁。

⑤江必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發(fā)展-行政行政訴訟司法解釋解讀》,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96頁。

⑥甘文:《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解之評論-理由、觀點與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第174頁。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城市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釋義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江必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發(fā)展-行政訴訟司法解釋解讀》,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甘文:《行政訴訟司法解釋之評論-理由、觀點與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

5、張步洪、王萬華:《行政訴訟法律解釋與判例述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北京第1版。

6、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編(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3版重排版。

7、劉善春:《行政訴訟原理及名案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北京第1版。

8、方世榮主編:《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第5篇

【關鍵詞】:行政公告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告知

一、源自現實的問題

《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guī)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qū)區(qū)域聲環(huán)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吨兴幤贩N保護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yè)報刊上予以公告。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guī)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yè)、生產批號、藥品規(guī)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某市衛(wèi)生局對該市純凈水市場中不同品牌的飲用水進行了大抽查,隨后在全市范圍內公告了抽查結果,其中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的生產廠家認為,衛(wèi)生局在抽查程序違法且沒有合理和科學依據的情況下,公告抽查結果,影響了該廠的聲譽,致使其市場占有量明顯減少,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1]

筆者以上所羅列的現實法律規(guī)范和案例,旨在表明法律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有關行政權行使信息的法律現象。我們姑且將這種以公告形式實現行政目標的行為稱為行政公告。然行政公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否有足夠的法理支撐、應具備哪些構成要素等問題,都有賴于對行政公告的分析和論證。

二、行政公告釋義

行政公告并非法律概念,充其量只是法學概念。受研究者興趣偏好與精力所限,目前,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對行政公告的專門研究非常匱乏,[2]行政公告作為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律現象,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含義

紛繁復雜的行政公告現象背后,其共性在于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通過公告形式來實現預期的行政目標。據此,行政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履行職權,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通過公告形式,將與行政職權行使相關的信息向社會公布的一項行政法律制度。

首先,行政公告只是對一定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而不是性質上的厘定?,F行行政法學研究,都是在界定行政主體行為內容性質的基礎上,對形式上具有共性的行為作歸類研究。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都是在界定其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這種本質屬性基礎上,對形式上具有共性的法律現象的概括。而行政公告不是對其意指的法律現象性質上的概括,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特定行政目標的紛雜法律現象形式上共性的概括。這表明,行政公告作為法學概念,與現行行政行為具體范疇和種類是不同層面意義上的所指,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其次,行政公告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表現。依行為性質的不同,行政機關可以有民事主體、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甚至是刑事責任主體的不同身份。行政法所關注的只是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出現時所表現的權利義務狀態(tài)。本文的行政公告,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時的公告,雖以公告方式行為,若不是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職責,則不在行政法學研究領域范圍內,也不是本文所指的行政公告。

(二)種類

不同形態(tài)的行政公告,它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性質、救濟途徑等可能存在差別,對不同形態(tài)的行政公告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是非常必要的?;谇拔氖菑男问缴辖缍ㄐ姓?,以行政公告內容的形式特征為標準,對行政公告進行類型化分析是可行的路徑。[3]據此,行政公告可以分為:

1.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公告

它是指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將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在報紙、新聞媒體、特定公共場所張貼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布的一種行政公告。由于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范對象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通過對每個被規(guī)范對象的具體送達不具備現實性與可行性,故只有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布。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所規(guī)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向社會所的公告。

2.行政處理公告

它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將其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行政處理由于涉及特定的當事人,應該遵循政府行政相對性的要求,不得對社會公開,這是公民隱私權保護的需要。然原則依托例外而存在,在特定情況下,因某種因素的介入,行政處理決定可能會喪失“私”的特性,而必須向社會公開。雖然行政處理公告的法理根基、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等都有待于進一步論證,但現實中不乏行政處理公告的現象。如:《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對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3.其他行政信息公告

從廣義上來理解,一切有關行政權行使條件、范圍、過程、內容以及后果等因素都可稱之為行政信息。但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信息,應是與行政權行使直接有關的信息。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將除了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理決定之外的,其他直接有關行政權行使的信息向社會公眾公布。這類行政公告在法律實踐中非常普遍,如藥品監(jiān)督行政主體公布藥品抽查結果等。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中,也有大量的關于其他行政信息公告的規(guī)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yè)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三)相關概念辨析

行政公告作為行政目標實現的手段,它與其他行政手段或者行政法律現象之間的異同比較,有利于其自身內涵的界定和闡釋。

1.行政公告與行政行為的告知

依通說,行政行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將行政行為通過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對人公開展示,以使行政相對人知悉該行政行為的一種程序性法律行為,包括擬制行政行為的依據、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的告知。[4]作為向相對人告知一定的內容,行政公告與行政行為的告知具有一定的重合之處,如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既屬于行政公告范疇,也可以劃歸行政行為告知的范疇;且兩者之間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呈現性質上的一致性。[5]但兩者之間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

(1)對象和表現形式不同。行政公告是行政主體通過報刊、新聞媒介、公共場所布告等可見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公布有關行政信息的活動,它的表現形式一般是書面的。而行政行為的告知中,如擬制行政行為依據、陳述意見機會等,都是通過口頭或書面向特定相對人進行告知。

(2)內容不同。行政公告的內容包括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行政行為的告知內容包括擬制行政行為的依據、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前者較概括和抽象,后者較為具體和細化。

2.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時,行政主體可以用公告形式向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理決定。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視為送達。它與行政公告存在以下差別:

(1)性質上,行政公告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行政目標的各種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不能反映這些法律現象的本質屬性,不同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法律性質。而公告送達是程序性法律行為,其本身并不直接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

(2)內容上,行政公告的內容包括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公告送達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至少在現今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語境下是如此,而不包括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送達。[6]

(3)對象上,行政公告的對象可以是特定而具體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而公告送達,在一般情況下,其送達對象為具體、可數的行政相對人。

三、行政公告的性質

本文是從形式上對行政公告內涵作了界定,然真正決定行政公告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救濟途徑等根本性問題的是行政公告的性質。所謂行政公告的性質,是指行政公告是否屬于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現有權利義務狀態(tài)的行政行為范疇。行政公告包羅萬千,不同種類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性質。

(一)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其形式是其次,關鍵在于行為內容能否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行政公告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取決于行政公告具體內容是否對相對人產生新的權利義務變化。一般而言,具備行政行為屬性的典型行政公告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

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行為可以有不同種類的劃分。在非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領域,根據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有懲戒效果,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與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前者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7]

之所以將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具有懲戒性質決定的公告,納入行政行為范疇,而否定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的行政行為屬性,是因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F例舉法律實踐中的具體情形闡述如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據此,財政行政主體可以公告其作出的處罰、處分決定,該行政公告將對相對人現有權利義務狀態(tài)產生影響,其緣由為:

(1)從立法意圖來看。一般而言,行政處罰、處分決定只需送達相對人即可,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無需、甚至不得向社會公開。立法者之所以賦予財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基礎上,公告該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權力,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知悉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存在以及所受的不利制裁,從而影響相對人的良好聲譽和形象,其目的在于加強財政行政主體的管理力度以及行政權行使的有效性。故從立法意圖來看,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具有影響相對人人身權的目的,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8]

(2)從公告的內容來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意味著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行為作了違法性的宣告和確認,這不僅可能對相對人的財產權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不利影響,但這種不利影響只局限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特定范圍內。而通過公告行政處罰、處分決定,使得原本不知悉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其他社會公眾獲知該信息,使得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了新的不利影響或者擴大了原有的不利影響范圍,這符合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2.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理之外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否會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沒有統一的類型化標準。對于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信息只能作個體化分析,視其具體內容而定。一般而言,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在實踐中有以下兩種常見形式:

(1)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相對人若有違法行為,法律一般是規(guī)定了實體性內容的制裁措施,或者追加規(guī)定行政主體可以將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所作的制裁措施通過公告形式,公之與眾,作為加重處罰。但有時,法律也會賦予行政主體可只公布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本身,而無需公布對違法行為所作的制裁決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guī)定所列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yè)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雖然,這種公告行為可以理解為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一種,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將對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不利影響。這類行政公告因其具有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現實性,而被歸入行政行為范疇。

(2)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一般而言,行政檢查結果只是行政主體作出實體性裁定的基礎。但有時候,法律授予行政主體可以公開行政檢查結果,而不作實體性裁定。此時,行政檢查結果的公開,就可能影響到被檢查人等相對人的權益,該行政檢查結果的公告就具有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此類行政公告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負有保證公民生活安全責任的行政主體,通過對有關公民生活安全的物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向社會對其監(jiān)督和檢查結果所作的公告,如食品安全監(jiān)督部門、質量監(jiān)督部門、藥品監(jiān)督部門等對食品、生活用品、藥品等是否符合相應質量、安全要求等檢查結果所作的公告。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guī)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yè)、生產批號、藥品規(guī)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二)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

當行政公告不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效果時,就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范疇,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由于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適性和對象的不特定性,其公開方式只能選擇公告的形式,以行政公告為載體。但是,實際上對相對人產生規(guī)范性約束的是該規(guī)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公告本身,行政公告只是作為該規(guī)范性文件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蛟S有人會質疑,沒有經過行政公告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行政行為效力所具有的可分性表明,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有不同的效力,且效力發(fā)生的時間也不一致,[9]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只是一種附屬性的程序行為,其本身不對相對人權益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范疇。[10]如:

《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guī)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qū)區(qū)域聲環(huán)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2.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告

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由于并不包含對相對人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對該處理決定的公告,不會對相對人的人身權造成不利影響,類屬于行政事實行為。法律實踐中,也存在著大量的這種行政公告形式。如:

《煤炭法》第26條規(guī)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準開采范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fā)證機關予以注銷并公告。煤礦企業(yè)的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發(fā)生變化,經核查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fā)證機關予以吊銷并公告。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1條規(guī)定,頒發(fā)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專利法》第55條規(guī)定,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3.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

除了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的公告之外,對于其他信息的公告,一般都不會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具備行政事實行為屬性。如:

《人民防空法》第35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公告。

《防洪法》第25條規(guī)定,防洪保護區(qū)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qū)。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和防洪保護區(qū)的范圍,在防洪規(guī)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第20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行政公告的適用條件

現代法治社會中,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影響他人法律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11]無論是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抑或作為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由于都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但行政公告的性質不同,即是否會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差別,其適用條件也不同。

(一)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適用條件

1.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適用條件

政府行政的相對性,以及過罰相當原則所要求的相對人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受到過度的不利影響等決定了,針對特定相對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一般不得向社會公開。但當有其他因素介入,經過利益衡量之后,可以允許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公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具體而言,以下情況可適用行政公告:

(1)作為行政執(zhí)行措施時。通過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使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相對人的聲譽等權益受到減損,給予其較大的壓迫感,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行政決定。從這一層面上,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有作為行政執(zhí)行措施的作用和屬性。但若將所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定性為行政執(zhí)行措施,那么將導致這類公告游離于現行行政訴訟體制之外,使得不具備行政公告條件的行政公告逃避司法權的監(jiān)督,因為對于行政執(zhí)行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若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是在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情況下使用時,其就屬于行政執(zhí)行措施,否則就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相對人對此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行政處理決定本身的適用范圍具有不特定性時。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一般限于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對于非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但是,某些特定情況下的行政處理決定,雖然其相對人是特定的,其內容卻具有擴散性,導致了行政處理決定的適用范圍具有不特定性和擴散性,要求非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予以執(zhí)行。此時,該行政處理決定就須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廣為告知。這種公告形式在實踐中并不鮮見:

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guī)定,投標人因違法行為而被取消參加今后招投標活動資格的,行政主體在作出取消其資格的決定后,應將決定公告。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3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受到開除或者撤職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其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2.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適用條件

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主要包括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限制,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作為行政執(zhí)行措施時。對于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一般應給予實體性的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而不能只公告該行政違法行為。倘若違法行為相對人不履行處罰或者處分決定,那么行政主體可以采取公告該行政處罰、處分決定本身,或者只公告該違法行為相對人的違法事實,而不公告處罰、處分決定,以作為行政執(zhí)行措施,督促相對人履行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義務。[12]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guī)定所列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yè)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2)公共利益介入時。行政主體因履行職權而作的行政檢查,一般只涉及特定的相對人,無需且也不能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但是,當行政主體所進行的檢查或者其公布的檢查結果,關系社會不特定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也即當該行政檢查或者檢查結果有公共利益因素介入時,行政主體應該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其檢查情況。[13]如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主體對市場上特定食品的檢查結果、質檢部門對市場上關涉公民人身安全的生活用品等的檢查結果,就應該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適用條件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維護和促進公共利益或者大眾福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公共行政的概念屬性和功能屬性。[14]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雖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但由于也屬于行使行政權力的積極行為,行政權的公益性決定了其仍然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適用條件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其對外生效的前提條件,未經公告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所以,關于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制定主體的一項義務,只要存在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其必須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2.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告適用條件

此類行政公告的適用條件應該是當該處理決定的內容有必要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知悉,以便作為社會公眾今后行為的指向或者借鑒的,行政主體才可以用公告形式公布該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不得公告。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yè)報刊上予以公告。

3.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適用條件

根據行政效益的要求,基于行政成本的考慮,該類行政公告的適用也應具備嚴格的限制條件,只有在行政信息會對社會公眾造成影響,確有必要時,行政主體可以公告,行政主體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人民防空法》第35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公告。

五、行政公告的救濟

作為行政目標實現手段的行政公告,由于其只是對眾多法律現象的形式概括,作為獨立的行政手段尚未得到明確和重視,行政法學界關注較少,行政立法和司法實踐沒有統一和明確的認識,關于行政公告的救濟,是一個有待規(guī)范的問題。

我國現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制,均是以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為標準,來界定是否將行政行為納入各自的救濟體系。所以,應根據是否具有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屬性,分別論證行政公告的救濟途徑。

(一)具有行政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濟

屬于行政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以及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對于這些行政公告,由于其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且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相對人若認為該行政公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對人若認為該行政公告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5]

(二)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濟

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由于它不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所以此類行政公告不應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系。但必須注意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模糊狀態(tài)的行政公告的救濟問題,因為,行政事實行為存在向行政行為轉變的可能。由于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沒有統一而明確的界定標準,兩者之間存在一些模糊、變動不居的狀態(tài)。[16]在界定此類行政公告的救濟途徑時,必須堅持以最大限度保護相對人權利救濟為原則,盡量將有爭議的行政公告納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體系。我們須確立這樣的觀念,即使是事實行為,若造成人民權利侵害或負擔,而產生除去義務或損害賠償義務時,則不應只視為事實行為,而應允許相對人提起救濟。[17]

注釋:

[1]類似案例可參見王國和等:《對一起因大桶飲用水質量公告引起行政訴訟的思考》,《中國衛(wèi)生監(jiān)督雜志》2000年第2期。

[2]就筆者的閱讀范圍,無論是教科書體系,還是專著體系,尚未有對行政公告的專門論述,甚至沒有出現過行政公告的提法。有關學術雜志上,公開發(fā)表的關于行政公告的研究文獻也非常鮮見,只有學者張曉玲發(fā)表于《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的《論行政公告》一文。

[3]當然,行政公告還有其他分類標準,如以行政公告的內容性質為標準,行政公告有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與非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之分;以行政公告是否可以救濟為標準,可將行政公告劃分為可救濟行政公告與不可救濟行政公告等。但是,這些標準是建立在形式標準之基礎上,沒有對行政公告進行形式上的劃分之前,就以行政公告的實質作標準進行的劃分,有本末倒置之嫌。

[4]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行為的告知》,《法學》2001年第9期。有學者將行政行為的告知限定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詳見孟昭陽、趙鋒:《論行政告知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也有學者將行政告知等同于說明理由制度,見張引、熊菁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及相應制度》,《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5]關于此點,請見本文第二部分“行政公告的性質”的相關論述。

[6]其實,拋開學界對“公告送達”的傳統認識,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行為,無論是從實質層面,抑或從形式層面上來說,就是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送達行為,因為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普遍適用性決定了其無法通過個體的直接送達方式,而只能采取公告送達。

[7]當然這里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僅指糾正相對人違法行為措施之外,對相對人追加的不利處理,不包括對違法行為本身所作的糾正措施,如因相對人違法而需撤銷其行政許可證,那么這個撤銷決定雖然對相對人來說具有懲戒性質,但其屬于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本身所作的糾正措施,不屬于這里特指的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

[8]或許有人會將對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理解為行政處罰、處分的執(zhí)行措施,督促被處罰人、被處分人依法及時履行義務,但即便如此,該執(zhí)行措施也會對相對人產生新的影響,它與其他行政執(zhí)行措施不同,其他執(zhí)行措施只是單純的對執(zhí)行行為內容的實現。

[9]對行政機關本身來說,行政處理效力的開始時期和行政處理的成立時期一致,行政處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對當事人來說,行政處理只在行政機關使當事人知悉時起才能實施,即行政處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對當事人主張有效。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頁。行政處理效力的開始時期,應分對行政機關本身和對當事人而不同。

[10]這也符合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體制中規(guī)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不可訴的要求,如果認為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公告將對相對人權益產生影響,將導致該行政公告具有可訴性,必然導致公告所內含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也具有可訴性。當然,行政公告主體、程序上的違法是否可訴,是否影響行政公告的效力則是另外層面上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11][英]威廉·韋德:《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頁。

[12]在日本就存在作為間接強制執(zhí)行方式的公布違反事實措施,即相對人有義務的不履行時,將該事實向一般公眾公布。參見[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頁。

[13]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理論要求權利之間發(fā)生沖突時,根據權利重要性等標準,或者一種權利必須向另一種權利讓步,或者兩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須各自讓步。詳見[德]卡爾·拉侖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2~321頁。行政主體在此個案中,類似法官的角色,應運用作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來決定是否進行公告,以及在什么范圍內公告。

[14]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23頁。

[15]如在日本,對于公布違反事實措施,可以提起撤銷訴訟。參見[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頁。

第6篇

1 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1 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不明確

行政復議的性質關系到行政復議立法的價值取向,也關系到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構架,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的發(fā)展方向。因此,對行政復議正確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來,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jiān)督和糾錯機制,稱為監(jiān)督說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時,申請復查及糾正的救濟制度,屬于通常所說的民告官的范圍,稱為救濟說。雖然二者并不對立,但層級監(jiān)督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在性質上以行政手段為主導;而救濟是外部行為,獨立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之外,在性質上以司法手段為主導,理論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復議范圍還需完善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有些界限需要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有些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復議法》沒有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因而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與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一樣,兩者都應該有充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國家公務員雖然可以通過行政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申訴與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語,后者的救濟更加有效。《行政復議法》將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救濟排除于復議之外,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大缺陷。隨著我國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應的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這也迫切要求我們完善《行政復議法》,與國際接軌。

1.3 行政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工作機制不順暢,且缺乏獨立性

按照復議法規(guī)定,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是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從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機構不同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其他執(zhí)法機構,較之其他業(yè)務機構相對獨立,從而在復議審查過程中主持人與執(zhí)法者身份相分離,從而體現法律審查中的自然公證法則。但從行政組織結構上看,它在組織關系上與其他內設機構并無太大區(qū)別,因而在承辦具體復議事項時難免由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領導關系而受部門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其復議活動實際上無法獨立進行,從而無法保證在復議審查中的公證、中立的立場。而這種設置上的缺陷,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復議工作機制的不順暢。

1.4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不暢,增加累訴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是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濟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先申請行政復議,尋求行政救濟;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guī)定復議前置的以外。但在實際情況中,兩者并沒有銜接好,主要體現在:①行政復議申請范圍與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沒有銜接好;②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該不該提起訴訟問題沒有銜接好;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上相互矛盾。

2 對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復議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寄寓于社會主義政治的法律規(guī)范,在社會全面進步和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必須本著與時俱進的科學態(tài)度,在總結過去的經驗與不足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典范,結合我過的國情,順應現代行政法的發(fā)展方向,進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強行政復議建設,以此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維護法律公正統一。

2.1 在性質上,要對行政復議制度作準確和明確的定性

對行政復議制度的準確且明確的定性是行政復議制度發(fā)揮作用的前提。從理論看,首先,行政復議從性質上分析,政復議都是作為法院司法救濟以外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復議的啟動應以申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動的監(jiān)督;再次,從行政復議表現形式看,它是一種居中裁決行為,是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兩個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居中裁決的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單向監(jiān)督行為。從實踐看,行政復議實行全面審查原則,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是行政復議的職責所在。將行政復議定性為行政救濟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盤司法化道路,行政復議不必通過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來體現救濟性質,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須堅持機構的獨立并有嚴格的程序。

2.2 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實體上適當擴大行政復議的受案和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法通過概括、列舉、排除三者結合的方式確定行政復議的范圍并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可復議的范圍之中,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與進步,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仍然較窄,需要進一步擴展。行政復議領域的拓寬可能會涉及兩個比較大的方面,一是申請人資格的標準需要大大放寬,只要是受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企業(yè)或其他團體、組織,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二是行政行為的范圍也要放寬,不但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抽象行政行為也應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時我國行政復議法把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的范圍之外,這種做法容易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得不到行政復議的救濟,也與現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馳。因此,有必要把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2.3 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和聽證制度

為了加強對行政復議行為本身實行有效的監(jiān)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復議人員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有其他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行政復議的公正性,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或其應當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復議的聽證制度,對于案情重大、復雜,涉及利益面廣影響力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適用聽證程序。聽證一般應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但聽證內容必須以筆錄的形式保存下來。

2.4 理順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關系

第7篇

1、聯社耕地占用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1987年6月20日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鄉(xiāng)財政機關負責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的授權規(guī)定,財政部的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各級財政機關在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應當遵守,而不能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征收機關,擅自改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guī)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fā)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zhí)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zhí)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適用于監(jiān)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jiān)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價格監(jiān)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jiān)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zhí)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guī)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fā)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fā)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guī)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fā)(1998)312號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yè)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guī)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guī)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對非

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guī)定:“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guī)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fā)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guī)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guī)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據的無效規(guī)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guī)定和辦法均為規(guī)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guī)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fā)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guī)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yè)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xù)用于工業(yè)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的首次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guī)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guī)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