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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律思想范文

時間:2023-06-12 16:09:16

序論:在您撰寫古希臘法律思想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古希臘法律思想

第1篇

一、古希臘法律理念的產生背景

古代希臘是指以地中海為中心, 包括小亞細亞半島西部海岸、希臘半島、愛琴海中的島嶼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五部分。古希臘從建立愛琴文明到希臘各城邦被羅馬征服, 分別經歷了愛琴文明(克里特、邁錫尼文化)、荷馬時代、古樸文明時代、古典時代和古希臘化時代, 歷史延續(xù)達兩千年。

由于特殊的地理條件, 古希臘形成了其特有的文化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第一, 古希臘文化是海洋文化,以海洋、地中海為中心, 與水具有內在的聯(lián)系。第二, 古希臘的農業(yè)、種植業(yè)不發(fā)達, 商業(yè)貿易特別發(fā)達。所以經商、貿易是古希臘文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繁榮的工商業(yè)和海上貿易, 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 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的交流非常頻繁。第三, 古希臘科學理性比較發(fā)達, 形成了非常完整的科學體系。第四, 古希臘城邦始終處于“小國寡民”的局面, 各城邦互為牽制, 相互獨立, 與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都是小國而走向統(tǒng)一的大國相比, 這是希臘城邦制度不同于其它古代文明的一個典型特征。

二、自然主義

古希臘時期,自然法思想之形成,大體短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自然主義法律意識階段

自然主義,指的是古希臘時期一種古樸的哲學思想。而自然主義法律意識系指:古希臘早期思想家用看待自然界的觀念和方式來理解法律現(xiàn)象,將法律現(xiàn)象視為一種自然現(xiàn)象。人類社會的行為規(guī)則在原始社會就已短存在。這是人類本性的必然要求和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法的執(zhí)行主要靠的是本能(常常表現(xiàn)為一種習慣性心理作用和下意識行為),對來自外部的各種形式懲罰的恐俱(包括迷信的、輿論的、暴力的),以及這幾個面的綜合壓力,把這些同當時的社會條件及人們的認識能力聯(lián)系起來分析,就得出這樣一個清晰的認定:原始人在遵守原始“法.時,很少反映出們自覺的主觀能動。

第二,人本主義法律意識階段

人本主義法律意識這一概念的主要含義有兩個方面:其一,認為法律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現(xiàn)象,法律是人創(chuàng)造的,因而也是可以改變的:其二,法律既然是人創(chuàng)制的,它也有好壞之分。衡量和判定法律良秀的標準和主體就是人本身,人本主義法律意識,是對自然主義法律意識的一次否定。公元前五世紀興起的智者派,是人本主義法律意識的思想先驅。前5世紀,古希臘的哲學領域,由于各種爭執(zhí)不休的論戰(zhàn),造成了人們對自身認識能力的懷疑。正是在這樣一種思想文化背景下,智者派應速而生。于是,宇宙的自然哲學被移到了人間。

第三,自然法思想形成

以人為核心去看待法律,至少抓住了一切認識得以產生的主體。它較之自然主義法律意識,顯然是認識上的進步。但是,法律畢竟是以城邦意志所創(chuàng)制出來的強制性規(guī)范,憑個人的主觀任性來對待它,在現(xiàn)實中是行不通的。因此,到了亞里士多德這里,他總結了前人的思想認識,總結性地兼取各種思想傾向之所長,提出了獨特的自然法思想。亞里士多德把正義分為“自然正義”和“法律正義”。而其自然正義觀,正是奠基于自然主義法律意識之上進行了質的升華的一種正義觀。

三、理性主義

以理性為核心的法律文化觀之發(fā)展,構成了西方法律思想歷史發(fā)展演變的一條主線。當我們追本尋源,發(fā)現(xiàn)這條主線的始端,正是古希臘的理性法思想。理性,是從數學的邏輯論證中脫胎出來而上升為一個哲學范疇。在古希臘,這個上升的轉化過程是很直接的,因為當時的一切科學都囊括在自然哲學之中。

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兩大類:一、普遍正義,即為守法。二、特殊正義,包括分配正義、矯正正義。在古希臘人看來,如果人類違背正義“就墮落為最惡劣的動物”。正義,成為人類區(qū)別于野蠻動物的界線和標志。因此,能動而理性地去認識城邦的法律制度,就是看這種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正義。這樣一來,在認識和評價城邦法律制度上,古希臘人是理性的;在看待理性同法制的關系上,古希臘人還是理性的。這種以理性為核心,理性至上主義,也正是理性法思想的本質特征。

亞里士多德所主張的理性還體現(xiàn)在法治方面,他認為法治優(yōu)于人治。即,讓一個人來統(tǒng)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因素。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了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他認為,法治的基本內核在于“良法”和“普遍服從”。法治優(yōu)于人治的原因在于:“惡性普在”這是人性論的基礎,每個人的人性都有惡的一面,人性是不可信的;眾人智慧優(yōu)越于一人智慧,這是認識論的基礎。理性法思想的提出,使古希臘的法律思想變得充實而珍貴,并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四、倫理法思想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近代實證主義法學的興起,沖淡了學者們把法律與倫理相提并論的興趣。但在古希臘,法律思想同倫理思想卻是彼此不分、做為一體的,法律倫理化、倫理法律化。我們姑且稱之為倫理法思想對這段思想史加以分析總統(tǒng)可以把古希臘思想家們的思想,依其傾向性而劃歸為兩類:第一類是在把這兩個問題視為一體,傾向于認為倫理的價值高于法律的力量,強談倫理重于強調法律。第二類則不僅視它們?yōu)橐惑w,而且兩者同等重要,并在邏輯上互為論證、哲舉上互為因果。

五、當今我國法制建設應該解決的法律信仰問題

伯爾曼說過,不能喚醒民眾的堅定不移的忠誠的信念,是不能夠使民眾普遍愿意服從的。同樣,如果不能使公眾對法律產生神圣的情懷,也是不能夠激發(fā)人們的積極創(chuàng)新精神和獻身精神的,也就不能夠確立法律的權威性和至上性,更產生不了法律對普遍的社會號召力。然而,以上幾個方面正是法律自身正當性合理性的根源所在,正是法律活力生命力的源泉所在。

第2篇

【關鍵詞】古希臘;法律思想;淵源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15-01

一、古希臘法律思想

在古希臘,并不像古羅馬一樣存在著一個職業(yè)化的法律專業(yè)人的階層,在古希臘對其法律產生影響的主要是哲人和政治家。哲學家以其理論和思想影響法律的制訂和修改;而政治家,則以法律做為民主的保障。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1.柏拉圖是古希臘偉大的哲學家,有這樣著名的三篇:《理想國》、《政治家篇》、《法律篇》。這三篇對話反映了柏拉圖法治思想的發(fā)展歷程。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首先探討了他所認為的正義。他認為:“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正義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zhí)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正義就是有自己的東西干自己的事情”。在《法律篇》中,柏拉圖指出,法律的權威是至上的,實行依法治國即意味著包括統(tǒng)治者在內的所有階級都要尊崇法律的權威,自覺接受法律的統(tǒng)治,這是新的法治國最為重要的特征。柏拉圖前期傾向人治,在《理想國》中,強調的是掌握哲學的人治國家。

2.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學家和百科全書式的大學者,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論述了他的國家觀、倫理觀和法律觀。正義與法律的關系是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與正義概念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義觀念又與平等觀念密不可分。他把正義分為三類:一為平均正義,此種正義的觀念是以“平等”觀念為基礎的,是對平等標準的衡量。二是分配正義。平均正義是支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正義,而分配正義規(guī)制個人與團體間的關系。根據每個人的功德,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等,以承認人天生的體力與智力的不平等性為前提的。三是矯正正義。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造成損害,要從損害方的好處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損失的個人那里,補償其損失。矯正正義不考慮相關的當事人的地位,只確保兩個人在事件中得失的平等。

他的論點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沒有個人偏見;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沒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個人的智慧統(tǒng)治,法治是用多數人的智慧統(tǒng)治(法律是多數人制定出來的),而集體的智慧優(yōu)于個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敗,而法治不易于腐??;5.一個人的精力有限。通過比較,亞里士多德得出結論:“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他說:“當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樣的人格時,要是把全部的權力寄托于任何一個人,這總是不合乎正義的?!眮喞锸慷嗟掠謱⒎ㄖ闻c正義聯(lián)結起來了。

綜合上述兩位代表性的古希臘時期的哲學家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出古希臘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張法治。二是注重程序。三是追求正義。

二、古希臘法律制度中的陪審制度

雅典當時的司法審判權屬于由全體自由民組成的民眾大會。當地居民發(fā)生訴訟糾紛的時候就要召開民眾大會來進行裁決。這等于說全體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紀,雅典時期著名政治家梭倫領導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設立了陪審法院,這一制度的來源應當是早前的公民會議。陪審團制度主張,讓自已的同類人進行審判。根據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措施,每年須選出6000名年滿30歲的公民,登記為陪審人選。6000名陪審法官是由自愿出任者抽簽選出,每一部落選出六十名。

到公元前五世紀時,6000名陪審法官被分為10組,每組600名。這600人分別由10個部落遴選60名男性出任。任職期間,這10組陪審法官分別被分派到10處法庭中的一處。每處法庭由一名執(zhí)政官或者有時由行政官員主持。每個法庭專司審理同一類型的案件。開庭當天,整個訴訟程序由破曉時分展開。審理當天的時間表及所需陪審法官人數均事先公布。有意出席的陪審法官,就到入口處排隊等候。這種制度后來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引用。

古希臘的法律思想與此種制度的關系體現(xiàn)在何處呢?

第一、古希臘的哲學家們深入地考察了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問題。由于人性中存在著對國家的需求,人們需要交換、分配,這就引利益之爭。他們普遍認為,人的本性都是存在惡性的,個人很容易受到不良秉性的影響,做出影響事實正義的決定,而且人的認識能力有限,但大多數人的認識能力則是足夠的,這點從司法裁判權屬于民眾大會就可以看出。我們可以看到,古希臘的陪審法官人數達到了6000人之多,并且這6000人還按照固定的比例,從各處的部落中選出,由各個不同部落的人來擔任,雖然人數上過分夸大了多數人意見的重要性,但這最大程度上強調了民主性在司法判決中的體現(xiàn)。

第3篇

【關鍵詞】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法治;德治;中庸之道

一旦將理性的輝光投向幽暗而曲折的歷史深處,我們不得不承認,古希臘人開創(chuàng)的文明樣態(tài)在人類文明史上的確處于卓爾不群且影響久遠的重要地位【1】。在西方國家中,從希臘入手考察法律思想的演化過程,主要是因為古希臘的先哲們對自然現(xiàn)象有著非凡的洞察力和研究科學的謹慎態(tài)度。對于東方大國的中國來講,中國是有著歷史悠久的歷史、文化源流不斷地國家,而中國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國的古代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以 “正義”為核心,他認為,所謂的正義就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zhí)行一種最適合他的天性的職務” [2]。換言之,正義就是以社會分工論為基礎的各司其職、各安其位、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的正義論是以社會分工論為基礎認為社會各階層的人只有分工協(xié)作各守本分并恪守職責,才能使國家變?yōu)檎x的國家。【3】柏拉圖將人類分為三個等級:統(tǒng)治者、輔助者、生產者都必須固守自己的天職而不得干涉其他任何人的事務。

柏拉圖在其一生中所述的觀點在晚年時發(fā)生的轉變,他在《理想國》所述理想國是一個行政國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來管理的,而不是憑法治來管理的。在此他所闡述的是一種無法律國家,是一種人治。

柏拉圖在晚年的著作中《法律篇》中改變他在前面所闡述的人治,改變了他輕視法治的觀點,卻大力地提倡實行法治。他論述道“我們應該服從那引起具有永久性質的東西,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們稱之為‘法律’。......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國家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為最高的官職......我就稱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我確信他們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這就決定國家興衰的因素”。[4]

可以看出晚年的柏拉圖對法治的重視,他的這個觀點對西方的法律思想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亞里士多德把正義作為法律思想的核心,繼承了柏拉圖在《法律篇》中的觀點,注重法治,把法治當成基本的治國方略。他闡述道“自然的正義規(guī)則,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決于我們是否接受它。慣例的正義規(guī)則起初可以用這種或那種方法加以確認,這都是無關緊要的,盡管在它一經確定之后,就不再是無關緊要了?!?[5]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是法治優(yōu)于人治,人治是靠所謂的賢人來治理,但真正的賢人太少,人治往往是世襲的,如果繼承者是庸才,那將給國家?guī)碇卮蟮奈:?。最好的政體是合乎中庸之道的政體,是由中產階級主治的政體,它最有利于睜著的安定。[6]亞里士多德所述“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制度。”法律“鼓勵德行而禁止惡性?!?[7]在他的觀點中法治應優(yōu)于人治同時他又推行德治。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極力地推行“德治”,儒家以宣揚“性本善”的觀點,因而“德治”是建立在“性善論”的基礎之上的。“德治”是要求國家的最高統(tǒng)治者必須自身具備高尚的道德修養(yǎng),以德來治理天下。在古代的西周時期,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來治理國家,使西周時期的國力昌盛,減少了百姓的剝削與壓迫,對百姓進行道德教育,進一步是百姓過上富裕的生活,不再因戰(zhàn)爭而流離失所,妻離子散,有國不敢回,有家不敢歸的漂流生活。正所謂“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心有道:所欲與之聚,所惡勿施爾也”,“道之以政,齊之一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四、中西方法律思想的異同

1、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先秦儒家皆提出了治國方略,其根據皆以人性論為出發(fā)的論點。柏拉圖、儒家思想以“人性善”的角度論述,而亞里士多德則以“人性惡”的觀點提出治國方略。

2、三者都重視教育,教育可以使其一個人的道德修養(yǎng)和法律知識提高。儒家以道德教育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柏拉圖則比較注重道德教育,亞里士多德則從道德與法律兩個方面的教育論述。

3、亞里士多德和儒家都比較提倡“中庸之道”,亞里士多德強調國家必須把中產階級作為統(tǒng)治的基礎,才能保證國家的穩(wěn)定。對于柏拉圖卻未提及到這一論述。

五、當今中西方的法律思想

國家不斷地發(fā)展,社會不斷地進步,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的發(fā)展,法律全球化也隨之出現(xiàn)并且進一步發(fā)展。由于中西方的歷史文化背景,鄉(xiāng)土風情,從而引起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自由、民主、福利、人權、代表著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由于全球化發(fā)展,法律全球化的出現(xiàn),各個國家的法律借鑒,使原本西方法律思想的專屬名詞,也已成為了多個國家所共同的術語。西方的國家有多種治國方略,三權分立為代表的美國,而中國是單一制的復合型國家,以憲法為母法從而制定各部門的法進而來管理國家的各項事務。

六、中國法律的未來展望

在當代中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法治是世界各國人民追求的共同價值,法治國家也是每一個公民所向往的國度。實現(xiàn)法治國家這一目標,中國還需要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其任務是艱巨的。實行依法治國,民主與法制要緊密結合起來,實現(xiàn)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會不斷地進步,經濟迅速的發(fā)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地提高,是實現(xiàn)法治的有利的條件,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和所有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們堅信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法治國家將不再是一個夢想!

【參考文獻】

[1]黃基泉.西方思想史略[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

[2]柏拉圖.理想國[M].商務印書館,1986:154.

[3]崔永東.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較[M].北大出版社,2004:137.

[4]李龍.西方法學著作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3.

[5]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

第4篇

神話是希臘文學的源頭。馬克思曾說:“希臘神話不只是希臘藝術的武庫,而且是它的土壤”、“古希臘的神話和藝術是人類童年時代的美麗的詩,具有永久的魅力。就某一方面來說,古希臘的神話是一種規(guī)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

一、古希臘神話中包含的道德意識

古希臘神話中包含著豐富和濃郁的道德意識,主要表現(xiàn)可以體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以智慧、勇敢、力量和尊重人性為核心的人文道德意識

古希臘人崇尚智慧、勇敢和力量源于他們對大自然和人自身的認識和理解。面對環(huán)境惡劣的山地叢林和變幻莫測的大海,在強大的自然和人?的渺小面前,古希臘人只有憑著智慧、勇敢和力量才能求得生存。叢林狩獵、海上漁業(yè)、甚至海上行盜和海外掠奪,所需要的都是智慧、勇氣和力量。由此逐漸形成了古希臘人崇尚智慧、勇氣和力量的倫理精神。古希臘神話通過塑造各種不同類型的神和英雄來體現(xiàn)人們對智慧、勇氣和力量的追求。

2.對人性的珍重和追求

這點充分體現(xiàn)在古希臘神話諸神和英雄對自我的認定、對自由的追求、對生活的熱愛上。古希臘神話對自由的追求表現(xiàn)在肯定自我方面??隙ㄗ晕沂枪畔ED人在人類自由道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只有在主體地位確立之后,才有可能談得上人的獨立和自由。古希臘神話對自由的追求表現(xiàn)在對權力和約束的反抗上。透過古希臘神話中那些鮮活的藝術形象,不僅能夠把握希臘民族豐滿而活潑的心靈感覺,而且可以窺見他們在追求生活,與權威和命運抗爭中表現(xiàn)出來的完整的人性和浪漫奔放的自由精神。古希臘人熱愛生活。他們賦予神靈以人的形體、人的性格和人的思想,讓他們過著人的生活。所有的神都向往人間,時常光顧人間。在古希臘神話里,人和神的不同之處只是神可以長生不老和具有超凡力量,而這剛好表達人對生活的熱愛。

3.以個人服從城邦為核心的人倫道德意識

由于希臘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希臘歷史上,無論是北方蠻族的多次入侵,還是島內發(fā)生的多場大規(guī)模戰(zhàn)爭,其目的都是維護自己的利益,稱霸地中海,壟斷海上海外經濟和貿易。許多城邦和城邦同盟正是基于這種目的建立起來的。城邦對古希臘人來說至關重要,國家需要城邦,老百姓依靠城邦,城邦是他們安全的保障,是他們的命運所在。他們的利益和城邦緊密相連,城邦的榮辱興衰和他們息息相關,城邦是社會活動中心,是道德行為的出發(fā)點,城邦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于城邦利益?;诖斯畔ED人逐步滋長了以個人服從城邦為核心的人倫道德意識。

4.對人生意義和價值的探討

《荷馬史詩》中,英雄奧德修斯體驗了戰(zhàn)爭英雄的榮耀和輝煌,也經歷了平民階層的痛苦與坎坷。十年的海上漂泊將他從戰(zhàn)爭英雄貶為低賤的流浪漢,使他深諳人世的危險和生存的艱難。正是這十年的海上漂泊,讓他明白了存在的價值和選擇的意義。他耐心等待,伺機而動,終于歷經坎坷回到故土.成為了一名真正的王者。奧德修斯的王者歸來有力地回答了“人生的意義是什么”這一哲學論題,人生的意義在于存在,并在積極的存在中努力構建活著的意義,實現(xiàn)自我價值。

二、古希臘神話在《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中的運用

1.人文道德意識的運用

《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第五章的內容是遵守道德規(guī)范,錘煉高尚品格,教學重點在第一節(jié)的社會公德。社會公德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huán)境、遵紀守法。古希臘的人文道德意識在強調智慧、勇敢和力量同時,提倡尊重自然,這對講授保護環(huán)境具有積極的意義。保護環(huán)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利用古希臘神話中的故事,可以幫助大學生牢固樹立環(huán)境保護意識,身體力行地從小事做起、從身邊做起、從自己做起,帶頭宣傳和踐行環(huán)境道德要求。

2.人生意義的價值意識的運用

《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第一章的內容是追求遠大理想,堅定崇高信念。當代大學生肩負著祖國和民族的希望,承載著家庭和親人的囑托,滿懷著對未來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大學期間,他們不僅要提高知識水平,增強實踐才干,更要堅定科學、崇高的理想信念,明確做人的根本,這對于大學生的成長成才具有重要的意義。英雄奧德修斯的故事可以為大學生指引人生的奮斗目標,提供人生的前進動力,提高他們的人生精神境界。

《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第三章第二節(jié)的內容是創(chuàng)造有價值的人生。人生的意義,需要從人生價值的角度進行審視和評價。人們只有找到了自己對生活意義的正確答案,才會自覺地朝著選定的目標努力,以全部的情感、意志、信念去創(chuàng)造有價值的人生。英雄奧德修斯的故事告訴大學生一個人成才不僅要具有淵博精深的科學文化知識,更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和健全的身心體魄。一個人不修身,就不會成為有用之才。人生價值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一方面要努力培養(yǎng)和提高自己的智能才學,另一方面更需加強自己的人格鍛煉和思想道德修養(yǎng)。

第5篇

【關鍵詞】古希臘;自然法;現(xiàn)代文明

一、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是在人為制定的法律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是一種永恒的、普遍適用的法律。自然法思想誕生于古希臘。古希臘不同時期的自然法思想各有其特點。

(一)早期

古希臘早期發(fā)展階段,古希臘與其他民族一樣有著神話宇宙觀。赫拉克利特認為萬物的本原是火,具有樸素唯物主義思想。赫拉克利特著有《論自然》一書。他認為“命運的本質就是那貫穿宇宙實體的‘邏各斯’”,“邏各斯”是“人人共有的”,這一概念與在實質上與“自然法”已相當接近。

(二)萌芽時期

一般來說,智者學派承認物質世界的存在,對傳統(tǒng)事物傾向于否定懷疑。普羅泰戈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自然法以人的理性為基礎。但多數“智者”不否認“自然”與“實在”的聯(lián)系。

蘇格拉底從自然神論出發(fā)論述國家的產生,他認為城邦是適應人的生活產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計劃的世界秩序。他認為法律同城邦一樣都來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則,法是正義的表現(xiàn),也是強者的意志。蘇格拉底將自然法的標準由外在的自然轉向內心的道德律令,即天賦自然法觀。

柏拉圖是蘇格拉底的學生,他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國》、《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之中。他認為正義論應該是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惡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柏拉圖的自然法思想集中體現(xiàn)在他的等級正義觀中,他認為國家分為治國者、武士、勞動者三個等級,各個等級的差別是天生的、固有的。柏拉圖認為“理念”是客觀世界永恒不變的真實存在,他認為法律應當構筑于理念之中,并具有真、善、美的品質。

亞里士多德是柏拉圖的學生,他對柏拉圖的理念哲學進行了改造。他同時認為城邦是由早期社會團體自然生長起來的,是自然的產物。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自然的正義和法律的正義,“自然的正義,不管我們是否認可它,到處同樣有效”。他將國家權力分為討論要素、裁判要素和實施要素,這可能是近代分權學說的最初源頭。

(三)晚期

隨后的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使得古代自然法哲學確立。斯多葛學派的代表人物是芝諾,他將“自然”的概念作為其哲學體系的核心。他認為自然界的全部發(fā)展過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規(guī)律決定著,人應當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學派的平等觀念對后世有較大影響。

根據古希臘哲人的共識,“一個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想它所表現(xiàn)出來的那樣行為的東西”。在古希臘自然法的思想由最初的神話宇宙觀一直發(fā)展到中后期較為成體系的理念,不斷深入了解自然,以自然法的視角審視人類社會與城邦國家。雖然古希臘具有代表性的哲學思想中有許多屬于主觀唯心主義范疇,但是應當看到,古希臘哲學的主流是唯物主義的,其法律思想強調法律要符合自然、符合社會與人的需要、符合自然理性。在這樣的觀念指導下,城邦政治思想也逐漸由等級森嚴轉向平等。這些都為后來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礎。

二、古希臘自然法思想形成和發(fā)展的原因

(一)自然地理方面

古希臘為于愛琴海的半島與海島上,崎嶇多山的地形與蜿蜒的河流決定了這一地區(qū)不適宜農業(yè)發(fā)展,農業(yè)產量低,人地矛盾突出。但是曲折的海岸線為古希臘海洋文明的發(fā)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與古代中國農業(yè)文明需要大量勞動力的合作不同,海洋文明生產規(guī)模較小,使得個人能夠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古希臘的哲學思想也因此更加關注個人。為達到平等,各個團體、階級直接需要進行對話協(xié)商,小國寡民的古希臘城邦為民主提供了客觀可能。古希臘的城邦民主政治為自然法的發(fā)展提供了豐富的材料,而自然法的發(fā)展也影響著城邦民主政治的進程。自然法在古希臘產生與古希臘的社會條件密不可分。

(二)政治方面

古希臘是一個城邦林立的地區(qū)。各城邦間相互獨立,城邦采取直接民主制,最高權力機構為公民大會,每個公民在公民大會中都有選舉權。直接民主的形式為公民表達觀點提供給了渠道,也創(chuàng)造了公民獨立自主意識的傳統(tǒng)。寬松自由的思想環(huán)境為自然法的產生和發(fā)展提供了基礎。這也體現(xiàn)在古希臘哲學家的自然法思想中: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城邦是自然的產物、奴隸制是否符合自然法,等等。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中也體現(xiàn)了分權觀念(如亞里士多德)、平等觀念(如斯多葛學派)等。古希臘思想家在研究宇宙自然與社會時是以城邦為本位,城邦是以正義為原則的公民道德團體,它為自然法的發(fā)展奠定了倫理基礎。

城邦崇尚法律,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的法律思想隨著城邦制度的產生而開始形成。梭倫改革時,也以制定法律的形式緩和氏族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斗爭??死锼固崮岣母铩⒉死锔母镆餐ㄟ^法律逐步確立了雅典奴隸制民主。古希臘政治法律思想十分發(fā)達。這就促使古希臘學者在探索自然與人類社會哲理的同時,能夠與法律思想相聯(lián)系并逐漸形成自然法思想。

(三)經濟方面

希波戰(zhàn)爭進一步促進了雅典為首的希臘國家奴隸制經濟的巨大發(fā)展。繁榮的經濟,使得古希臘能夠有良好的條件發(fā)展文化,生活的富足使得人們能夠有精力進行思考和交流。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古希臘的思想是其經濟基礎的反映。人類社會早期,經濟的發(fā)展受到自然的影響很大,于是產生了敬畏自然的自然哲學。奴隸制經濟的發(fā)展過程中,會產生奴隸與奴隸主的矛盾,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中經常討論社會等級、秩序、奴隸等內容。商品經濟的發(fā)展需要公平交易,需要遵守規(guī)則,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崇尚規(guī)律、理性、人權、公意。

(四)思想文化方面

古希臘是西方文明的源頭與精神家園。古希臘崇尚思想自由,精神產物豐富,如希臘神話、荷馬史詩、伊索寓言、古希臘戲劇等等。這些文化作品中透露出對神、對自然力量的崇拜,從而使古希臘人發(fā)現(xiàn)人之外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東西,為自然法思想的產生提供了沃土。古希臘的哲學為自然法的誕生提供了嚴密的邏輯體系,從世界觀的角度看待自然與社會的規(guī)律,發(fā)現(xiàn)自然這種偉大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導致了自然法思想的萌生。古希臘民族洋溢著理性主義精神,亞里士多德也說過:“理性觀念同人性相比較,理性觀念是神圣的”。而自然方是理性的體現(xiàn),自然法方面取得的思想成果與理性精神的指導密不可分。

三、古希臘自然法思想與現(xiàn)代文明

(一)民主政治制度

現(xiàn)代西方社會的多采取分權制衡的民主政治體制,如美國的三權分立的總統(tǒng)共和制政體、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政體。現(xiàn)代國家人口眾多,其民主體制一般屬于代議制民主,但是其根源在于古希臘城邦的直接民主?,F(xiàn)代西方民主政治強調公民的訴求得到表達,做出的決定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保護公民權利;公權力的行使要受到制約,以防權力被濫用,最終保障公民利益。

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是以城邦為本位,很多內容涉及到城邦的政治事務,特別是古希臘三大思想家。如柏拉圖的《理想國》、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都是討論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作品,而它們都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導下寫作。柏拉圖的三個等級思想,就意味著人服從自己的自然本性,在自己的等級中充當適當的角色。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人趨向于城邦生活,城邦的民主政治生活參與也是符合自然法的?,F(xiàn)代西方社會對參與政治的熱情、對自己政治權利的主張都與這些古老的思想一脈相承。而東方的文化傳統(tǒng)強調皇權、統(tǒng)一,東方人對于自己的政治權利追求則沒有那么在意。

(二)文化與觀念

古希臘自然法強調符合理性、規(guī)律,具有平等、正義、秩序等價值目標,如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的正義觀念、斯多葛學派對平等的追求。這是當今世界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法律,都以權利為本位,維護社會平等的源頭。這也反映在西方的法律更注重程序正義,使程序更符合法律規(guī)律,而東方法律更注重實質正義。西方社會強調人權這一自然賦予的權利,也希望在全世界推行西方人權的價值觀,希望各國均建立民主制度,給人們選舉權。這是干涉他國內政的霸權主義行為,也沒有考慮各國的社會實際與文化傳統(tǒng),應當受到國際社會的反對。

自然法的思想也深入到了西方人的思想觀念之中。西方人比東方人更多的關注環(huán)境問題、關注大自然;西方人對待動物也講求“權利”,以平等的觀點看待生物,甚至在屠宰的時候要減少動物的痛苦,這與東方把動物看作工具、經濟資源的觀念有很大不同。西方人會不遺余力地抗議日本捕鯨、中國人吃狗肉這樣看似與他們沒有關系并且也不算嚴重的行為。筆者認為,這與西方人思想中深刻烙印著自然法觀念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這世界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則,若被違反,則會危害人類自身的利益,人類的法則要符合自然規(guī)律。人類在發(fā)展過程中因違背自然規(guī)律遭到懲罰的事例不勝枚舉,符合自然法的環(huán)境資源立法,才能夠保證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四、古希臘自然法對當今中國的啟示

自然法思想經過了幾千年的發(fā)展,仍然是人類智慧寶庫閃閃發(fā)光的明珠。中國社會正處于瞬息萬變的轉型期,龐大的人口、地域發(fā)展差別、貧富差距都不斷加劇著中國社會思想的多元化。30多年的經濟改革已經使中國的市場經濟發(fā)展走上正軌并取得巨大成就,政治體制改革則是下一段時間的主題。中國社會的儒家文化傳統(tǒng)與集體主義精神使得中國人的觀念與西方社會存在巨大差別,這決定了西方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不能被中國照搬照抄的。但是,古希臘自然法思想中的許多觀念卻具有普世價值。

首先,對自然的敬畏,對規(guī)律的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理性,這些在當今的中國尤其具有現(xiàn)實意義。今年,冬季的嚴重霧霾天氣已經不僅限于北方,而是在長三角地區(qū)盤踞,這樣的污染與粗放的經濟發(fā)展模式是分不開的;最近,杭州錢塘江水質污染影響到了飲用水源,但是媒體、有關部門想到的更多是引用千島湖的水作為杭州市區(qū)的自來水水源,而不是將主要的目光聚焦在打擊違法污水排放上。這些年,中國的環(huán)境保護工作已經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未來還是任重道遠。吸取自然法思想對自然的尊重,在觀念上把自然看成與人平等甚至更高的存在,有助于真正做到環(huán)境友好的經濟發(fā)展。

第二,古希臘自然法中理性觀念對政治制度改革具有指導意義。當今中國仍存在著許多“拍腦袋決策”的政府決定,政府官員在一個地方的任期不長,做出“驚天動地”、容易被察覺的政績,符合他們的利益。于是,有的城市來一個領導就建一個新區(qū),建造華美而不實用的現(xiàn)代建筑,最終的結果常常是極高的房屋空置率和勞民傷財,鄂爾多斯的康巴什新區(qū)成為“鬼城”就是一個典型事例。又如,某貧困縣建造白宮式建筑;某市為了“綠化”荒山,給山體巖石噴上綠漆。這些荒唐事并沒有結束,而是不斷的上演。從根源上來說,是法律對權力的監(jiān)督不夠。政府決策科學性的加強,需要更具有理性的地方法規(guī)加強對權力濫用的控制,使得權力的行使符合理性。

第三,平等觀念在當今中國更應當得到弘揚。社會階層的分化、貧富差距的擴大,使得中國的社會不平等的問題長期存在?!巴梁馈币辉~在最近一段時間的流行也是富裕階層在社會上霸道形象的體現(xiàn);拜金主義、權力崇拜似乎大有成為社會主流觀念的可能,《小時代》中的庸俗內容大受追捧是其證明。當代中的不平等從宏觀上看主要表現(xiàn)為地區(qū)間的不平等和階層間的不平等,社會流動性減少,人們發(fā)展權的實現(xiàn)受到更多限制。我們可以欣喜的看到,國家為維護平等所作的努力,例如清華、浙大等六所名校自2014年開始共同實施自主選拔“自強計劃”,為農村地區(qū)、邊遠貧困地區(qū)或民族地區(qū)沒能接受到優(yōu)質中學教育的學生提供進入名校的機會。教育機會的公平意味著人生發(fā)展的起點公平,為人的平等發(fā)展提供了可能。

自然法思想是人類發(fā)展道路上的啟明星,希望中國社會能夠不斷學習利用其中的精華,為中國的科學發(fā)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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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 地理環(huán)境 古中國 古希臘 法律差異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桔生淮南則為桔, 生于淮北則為枳, 果徒相似, 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 水地異也。”(《晏子春秋·雜下之十》) 春秋時期齊國人晏嬰的這句話,深刻地揭示出地理因素作為一種客觀因素對一個地區(qū)一個民族的興衰成長的深厚影響,尤其是在古代,由于生產力水平較低,人們往往很難克服地理環(huán)境所帶來的困境。因此,地理環(huán)境對制度和文化的影響更為深厚。

一、地理環(huán)境簡介

中國古代各族人民勞動、生息、繁育于亞洲東部這片廣袤土地,我們可以稱之為“東亞大陸”。從地勢上看,“東亞大陸”大致呈現(xiàn)出一個自西向東并稍加傾斜的大三角形。它以帕米爾高原為頂點,以向東北和東南延伸的兩組山脈帶為兩邊。向東北伸展的一組包括天山——阿爾泰山——薩彥嶺——外興安嶺山脈,綿延起伏直至鄂霍次克海;向東南伸展的一組包括喀喇昆侖山——喜馬拉雅山——橫斷山脈,并一直延伸到南海岸。在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的下游被稱之為“中原”,這一地帶擁有較為平闊的平原和濕地,四季分明,適于農業(yè)的發(fā)展,形成了早期穩(wěn)定的農業(yè)文明。

眾所周知,歐洲文明濫觴于古希臘。從地理范圍上看,古希臘主要包括希臘半島、愛琴海諸島以及小亞西亞西部海岸。希臘半島的地理環(huán)境和自然條件有兩個顯著的特征:其一,多山,從古希臘的地形圖上可以看出這一地域沒有大河或平原。其二,三面臨海且海岸線漫長曲折。古希臘多山的地理特征展現(xiàn)在崗巒起伏,群山連綿不斷,因此,可用于進行農耕的土地甚少。據統(tǒng)計,古希臘只有約1/5的土地可用于耕種作物,在這些土地中,很多地區(qū)是石塊沙礫,土壤貧瘠,這對農業(yè)發(fā)展十分不利。因此,靠農業(yè)耕作根本不能滿足希臘地區(qū)的糧食需求。尋求糧食以解決溫飽成為古希臘人生存的關鍵。但是,古希臘屬于地中海式氣候,它的山區(qū)和丘陵地帶卻很適合栽培葡萄、橄欖等經濟作物,這就為商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條件。

二、地理環(huán)境對兩國產生的影響

(一)產業(yè)選擇及其影響。

中國的氣候主要是溫帶大陸性氣候和溫帶海洋性氣候,雨量較充沛,適合農作物的生長。古老的中國人正是在這種特殊氣候環(huán)境下開始了弄作物得種植,人們依賴土地而生存,有序的農業(yè)生產成為了人們生活決定因素,土地是不動產,因此人們必須定居下來根據四季的變化來完成農耕,這種形成了中國人喜好定時的心態(tài),并最終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農耕社會。人們依賴土地,一方面,追求“安居樂業(yè)”的保穩(wěn)心態(tài)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家族的形成,另一方面,農業(yè)是所謂的“靠天吃飯”,因此在對抗自然災害等方面也需要幾代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勞作、共同生活。家族人口的增加使家族勢力增大,同時家族成員也需要利用家族來確保生存,個人無法離開家族,家族成為個人的庇護場所。這樣,家族便成為中國古代農業(yè)社會的基本單位,而個人的個體意識卻被大大削弱。

因此,可總結為:地理環(huán)境——農業(yè)的選擇——追求穩(wěn)定——更易形成家族——個人本位意識缺失。

通過以上對古希臘的基本地里環(huán)境的介紹可知,古希臘的地勢無法將農業(yè)生產作為主要的產業(yè),這就需要需求更多的機會去解決生存問題。古希臘三面分別瀕臨地中海、愛奧尼亞海和愛琴海,海岸線長達一萬多公里,悠長曲折,形成了許多優(yōu)良海港。且地中海漁業(yè)資源較豐富,擁有諸多的海上便利條件,促使古希臘人以海為突破,成為了自己的海洋民族特色。地中海的航路、航海業(yè)的發(fā)達。促使了古希臘與地中海地區(qū)的各國商業(yè)繁榮,因此地中海周圍的文化十分發(fā)達。航海業(yè)的發(fā)展促進了各個地區(qū)的貿易往來,并形成了最初的商業(yè)。對食物的需求和生存的壓力,迫使古希臘人必須離開家人去嘗試冒險和競爭,逐漸淡化他們的家庭觀念,而相反,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平等主義等價值觀念則得到了充分的發(fā)展。這些觀念又反過來促進和發(fā)展了商品經濟和政治制度。

因此,可總結為:地理環(huán)境——商業(yè)的選擇——無法穩(wěn)定——無法形成大家族——形成個人本位意識。

(二)對“人性”的思考及依此選擇的治國之道。

中國古代的人口大部分生活在中部的平原和東部的沿海地區(qū),處于平原地區(qū),而且古代中國地大、人口密度低,因此人們沒有很強的弱肉強食意識,在大海的西面有大片的土地可供生存,人們在潛意識里會有一種天賜的“退路”, 此外,古代人是集體生活,一個人的出生是對家族力量的壯大。因此,人們會養(yǎng)成一種博大、包容和禮讓的心態(tài)。因此,中國古代大體上持有一種“人性本善”的觀念。正如《詩經》所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而包括古希臘在內的西方國家一直以來都堅稱“人性本惡”,無論是神話還是學者專著,大部分都認為人在本性上是罪惡的。我們將視野轉向對地理環(huán)境的分析,卻可以得出如上的結論。古希臘的人們則生活在由群山阻斷的小片區(qū)域,在海洋的對面,沒有足夠的陸地提供生存的“退路”,國土面積小,使資源緊張,一個人的出生對其他人來說是生存機會的減少,因此,每個人從出生就是帶著罪惡的。“西方歷史恰恰是把這種邪惡的精神原則作為其基礎所產生的必然現(xiàn)象……”

這種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惡的差異,導致中國古代與古希臘分別選擇了不同的治國之道。

中國古代春秋戰(zhàn)國時期,雖然是多事之秋、戰(zhàn)亂之國,但社會卻進入第一次人口大遷徙,文化大繁榮現(xiàn)象階段,政治和文化領域出現(xiàn)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局面,關于治國之道也存在不同的主張,正所謂:“志士奔走,獻富國強兵之策;百家爭鳴,覓救世安民之方??思簭投Y,明德慎行,儒家為止奔走呼號;立制操刑,物度軌則,法家為之身體力行;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老聃之真諦;節(jié)用非攻,兼愛尚同,墨翟之要旨?!?/p>

秦王朝重法,導致暴行殘忍,終不過二世而亡。自此,我國古代法律及其思想內容深受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響,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現(xiàn)出儒家思想的特點。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tǒng)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儒法結合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禮尚仁”。儒家的“禮”是基于人類的情感而人為創(chuàng)制的規(guī)范體系。簡單地說“禮”就是規(guī)則。而儒家之所以提倡“禮”、“仁義”正是基于人性本善。這使中國的法律停留在倫理學的范疇中,最終沒能翻越藩籬進入科學理性的國度。

而古希臘的法律是構建在一種“人性本惡”的理論基礎之上的,主要起到的是一種防范性的作用。

雖然柏拉圖最初的理論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礎上的,但是古希臘的現(xiàn)實卻使他提出的由“哲學王”統(tǒng)治的“理想國”終究成了理想,柏拉圖后期認為只有法治才可行,并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強調要重視立法工作,強調守法和法律的權威。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性的惡導致一個國家必然不能由人來進行統(tǒng)治,因為人無法拒絕權力的誘惑,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所有的人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善。法治優(yōu)于人治。因此可以總結為:

中國古代:地理環(huán)境——包容——人性本善——儒法結合——人治——倫理學

古希臘:地理環(huán)境——競爭——人性本惡——宗法分離——法治——科學、理性

(三)對契約的重視程度及其后果。

古代中國以農為主。因此,固定的農業(yè)生產、穩(wěn)定的小民生活社會基本可以自給自足,商業(yè)發(fā)展緩慢且不發(fā)達,這就對法律要求相對簡單,表現(xiàn)在民商法律嚴重缺乏,財產保護、債權契約等法律極不完善。法律體系單調,許多部門法缺乏,訴訟、行政法、民法等幾乎是空白。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歷代的成文法典只是刑法典,各種法律關系一概以“刑罰”來規(guī)范處理。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們今天所說的法在夏商周為刑,在春秋戰(zhàn)國為法,秦漢以后為律;三者的核心語義是刑罰的刑” 。因此,“重農抑商”、“重刑輕民”以及儒家提倡的“重義輕利”的思想深深的影響了中國契約的發(fā)展,進而也沒能產生出契約所需要的個人本位及自由平等思想。

在地理環(huán)境的影響下,農業(yè)沒有出路,于是古希臘人選擇了商業(yè)。古希臘重視契約的原因有兩點,第一,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形成了經濟實力雄厚的商人階層,并且不斷發(fā)展壯大。古希臘的法律是在商人階層與貴族階層不斷的斗爭中發(fā)展起來的。商人階層迫切需要明確的法律來維護自身權利,保護私有財產,促進了成文法產生。商品交換的需要使這一階層更重視交易自由、契約平等,促進了私法制度的發(fā)展,特別是財產、擔保、訴訟等領域,在當時已比較完善發(fā)達,已經從其他部門法中獨立出來形成了單獨的民事法律條文。第二,古希臘人堅信人性本惡,因此在從事交易中,他們不相信道德和倫理的約束,只有選擇法律才能確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總結為:

中國古代:地理環(huán)境——適合農業(yè)——重視倫理——禮

古希臘: 地理環(huán)境——適合商業(yè)——重視契約——法律

三、結論

導致古代中國和古希臘之間存在如此巨大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理因素只是作為一種客觀因素予以考慮。歷史是人類不斷探索與創(chuàng)造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飽含了精神向度和價值取向。人類群體所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或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這一過程。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表征,它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除了受人文思想的熏陶外,更離不開本國土壤的滋養(yǎng)。因此,在研究古代中國與古希臘思想差異時,切不可忽視會環(huán)境因素的考慮。

(作者單位:北方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

注釋:

第7篇

關鍵詞:古希臘法;古羅馬法;禮教

一、古羅馬法的自發(fā)發(fā)展

古羅馬由氏族發(fā)展起來,后氏族分裂演變?yōu)榧彝ァT谠缙诔前钪?,家庭與城邦相互獨立,二元分離的社會結構導致法律治理也是二元的,即家庭社會以習慣即“法”維持秩序,而城邦的治理則依制定的“法律”。二者相互不干預,“法”高于“法律”??梢姡诠糯_馬的私法實踐中就存在樸素的自然法觀念,這為羅馬法學家接受希臘的自然法哲學奠定了思想基礎。

羅馬城邦政體最初為王政形式,據《學說匯纂》記載,羅馬城建之初,一切由君王統(tǒng)轄。而君王的權威是以削弱貴族勢力而來的,這遭到貴族勢力的抵制。于是王聯(lián)合平民對付貴族,矛盾升級。公元前510年,最后一個王塔爾奎尼遭到貴族的驅逐,王政被共和政體取代。但共和制的建立使平民的待遇更差了。隨著平民斗爭的日益高漲,貴族不得不做出政治上的退讓,城邦權力分化。公元前367年設立的裁判官接掌與民事司法有關的職權,裁判官開始相對獨立地負責執(zhí)掌民事法律。這確保了法的發(fā)展的相對獨立性和非政治性。

《十二表法》頒布之前,古羅馬貴族與平民適用的是不同的法律。這種情況從中間階層出現(xiàn)后開始改變。由于富裕的平民與貴族的長期交往,貴族和平民均不反對制定統(tǒng)一的法律。由此,《十二表法》就逐漸被制定出來,且又因為貴族不愿與平民共享“神法”而平民也最痛恨貴族自持的宗教優(yōu)越感,所以《十二表法》就以一種罕見的世俗化的品格面世了。

隨著法律知識的傳播,學習和運用法律不再是祭司貴族的專權,但這不足以使一個法學職業(yè)階層出現(xiàn)。在共和時期,法律是除了軍事以外最容易實現(xiàn)人政治野心的捷徑。想要入主政界,軍隊履歷、成功的法庭辯護都很重要。對知識分子而言,似乎只有法庭辯護這條路。這就吸引了很多學習、精通法律的人,甚至成了社會的風尚。學習法律的人除了從政以外,還有的從事教授、咨詢和著書立說,這就是后來世俗法學家的來源。

古代法都具有屬人性,羅馬亦如此。那么,羅馬如何處理與外來人民之間的法律關系?這分了兩個階段:一是《十二表法》的頒布,貴族放棄了法的專屬性,與平民法律一體化;二是《卡拉卡拉告示》頒布以授予帝國境內所有居民以羅馬市民籍。這兩次突破使羅馬法發(fā)展為帝國統(tǒng)治下的共同法,為羅馬法的普適效力奠定了基礎。這其中,“衡平”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衡平”就是那些羅馬法中被視為普遍適用的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后來形成衡平規(guī)則,與條約一起附著于市民法外構成一套規(guī)范體系成為萬民法的來源。衡平的實踐和萬民法的出現(xiàn),為以后羅馬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埋下伏筆。

二、希臘文化與羅馬法的聯(lián)姻

馬其頓被打敗后,希臘成為羅馬行省。希臘文化迅速傳入羅馬,這一時期被稱為希臘化時期。其中斯多葛學派對羅馬的影響最大,尤其是羅馬的上層社會。原因在于斯多葛主義比較通俗易懂,它所倡導的生活方式與羅馬民族的傳統(tǒng)較吻合,它倡導的世界國家的主張與當時羅馬帝國統(tǒng)一地中海世界的現(xiàn)實相符,迎合了統(tǒng)治者的愿望。梅因進一步指出,“出現(xiàn)于這新希臘學派門徒前列的,一定是羅馬法學家?!币驗樗苟喔饘W派的核心理論包含一種自然法思想與羅馬傳統(tǒng)“法”的自然性、不可改變性存在共鳴。法學家作為羅馬上層社會傳統(tǒng)捍衛(wèi)者,其保守的作風更易接受其倡導的順應自然生活的訓誡。

必須指出的是,羅馬法學家只在形式上學習希臘文化。他們所關注的是他們最需要的,并不是希臘文化的哲學本質。即借用的是名義而不是本質。自然法思想的引入逐漸改變了羅馬法學家對萬民法的認識,從蔑視到重視、推崇。到了古典時期,裁判官通過“衡平”的方法創(chuàng)制“訴訟程式”的法律學已經成為發(fā)現(xiàn)法的主要手段。

三、關于民法傳統(tǒng)的歷史基礎的讀后感

古羅馬與古代中國一樣都有一套社會規(guī)范系統(tǒng),他們最初的功能也近乎一致,但二者又代表不同的文化,一個發(fā)展出了“法制文明”,另一個則形成了“禮教文化”。究其原因,第一,二者的社會結構不同。古羅馬從一開始就存在貴族與平民的斗爭,且平民相爭的是一種公權力,與貴族之間不共享宗教。第二,古羅馬鼓勵工商貿易,這種經濟結構促成了市民社會的形成,法更易于統(tǒng)治社會;而中國長期抑商的農業(yè)經濟造成了熟人社會的產生,禮更受統(tǒng)治者青睞。第三,古代中國知識分子形成于體制之內,更熱衷于為統(tǒng)治階層服務,也更傾向于研究倫理、道德。我國古代法家一開始推行嚴刑峻法,這不僅引起了貴族階層的抵制,也使得被統(tǒng)治者反感。因此法家推行的法并不受歡迎。,“禮”比法更站得住腳。

但為什么與古羅馬社會結構相似的古希臘也沒有發(fā)展出發(fā)達的私法呢?第一,古希臘沒有一支世俗法學家隊伍。雖古希臘實現(xiàn)了法的公開化和世俗化,但在這過程中,祭司集團的法律權威也被摧毀。第二,古希臘的審判體制與古羅馬不同。第三,古希臘人的抽象思維不利于私法的滋生。

在古羅馬,世俗法學家從祭司貴族脫胎而出,后隨著祭司法學家的世俗化,他們的權威也被世俗法學家繼承。而在古希臘,法在世俗化的過程中也摧毀了祭司集團的法律權威,大量法典的頒布使法在形式上實現(xiàn)了公開化和大眾化,更主要的是古希臘的審判體制也民眾化了。審判對專家集團的依賴被消除,也就扼殺了對訴訟和法進行研習的社會動力。

另外,古代中國和古希臘的社會倫理都較早地實現(xiàn)了“哲理化”,抽象哲理在處理社會問題上的伸縮性和指導性弱化了對具體規(guī)則的需求。而古羅馬是一個缺乏抽象思維和哲學思想的民族,羅馬人比較務實,這就導致了法經驗以具體規(guī)則的形態(tài)大量衍生和積累,卻無法升華和簡化,并導致了社會對具體規(guī)則的依賴。后期希臘文化的引入,羅馬人也只是學習所需要的東西。因此,古希臘相較于古羅馬而言,反而失去了壯大私法的機會。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 李中原:《歐陸民法傳統(tǒng)的歷史解讀―以羅馬法與自然法的演進為主線》,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趙明:《虛實隱顯之間―羅馬法與希臘精神》,現(xiàn)代法學,1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