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3 15:50:45
序論:在您撰寫婦女權益相關法律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隨著法治進程不斷推進,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離婚婦女的保護逐漸受到重視。面對婚姻法中的不健全,我們應當從現(xiàn)在開始,關注婦女權益,促使婚姻法早日改革,為婚姻法的進步進行理論上的儲備。
一、國外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現(xiàn)狀
(一)美國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現(xiàn)狀
由于各種歷史原因,美國原本使用英國的相關法律制度。隨著美國獨立,各州逐漸建立了自己的婚姻法。最開始的美國婚姻法采用過錯離婚原則,也就是當婚姻一方產生了過錯才允許離婚。1970年代以來,美國各州逐漸進行了婚姻法改革,大部分州采用無過錯結婚原則,將婚姻關系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1]。
(二)德國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現(xiàn)狀
1938年,納粹正確頒布了《離婚結婚法》,將婚姻單獨立法,并認為只有婚姻關系破裂才可判處離婚。1946年,盟國管制委員會制定了新的婚姻法,1976年德國政府對這部婚姻法進行重大修改,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德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之后夫妻財產平分,并且如果一方失去生活來源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費。
(三)法國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現(xiàn)狀
在法國,大部分離婚案件孩子的撫養(yǎng)權都給了母親,但是近40%的離婚女性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而且許多前夫拖欠撫養(yǎng)費,使得單身媽媽舉步維艱。因此法國的婚姻法詳細規(guī)定了離婚補償制度和離婚后的救助義務。并且規(guī)定,需要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的租住權,讓媽媽們不至于流落街頭。
二、我國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家暴情況廣泛存在卻無追責
我國許多婦女離婚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經濟落后,風氣保守的地區(qū),家庭暴力事件不僅常見,而且被視為是人家家的家事,是天經地義的。很多婦女在因為家暴原因離婚后,前夫卻得不到法律的懲罰。這無疑是對離婚婦女權益最大的挑戰(zhàn)[2]。
(二)合法財產權得不到保證
許多婦女為了逃離眼前的處境,在進行離婚協(xié)商時往往處于極端劣勢的地位。甚至有些婦女為了早日離婚,放棄了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這樣的婦女往往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來源,離婚后的生活舉步維艱。
(三)婚姻補償制度的欠缺
由于我國的歷史傳統(tǒng),婦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盡了更大的義務,但是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卻體現(xiàn)不出這一點。我國婚姻法針對這一情況也沒有一個詳細的量化制度,使得婦女權益大大受損[3]。
(四)經濟支持制度的欠缺
離婚婦女在社會上居于弱勢地位,尤其是全職主婦,在離婚后往往無法順利找到一個好的工作。我國許多離婚婦女在離婚之后生活質量明顯下降,即使是加上子女撫養(yǎng)費,家庭收入仍然捉襟見肘。對于這些婦女,我國目前還沒有足夠全面財政扶持政策。
(五)子女撫養(yǎng)權和探視權缺乏保障
盡管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一方有探視的權利。但是如果一方拒絕,那么除了強制執(zhí)行沒有別的辦法。在實際操作上又不可能每次都動用法院,實際上探視權還是被侵犯了。
三、維護離婚婦女權益的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
要維護離婚婦女權益,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體系。在制定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婚姻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既保證男女平等,也要照顧弱勢者的利益。此外,對于一些諸如家暴等惡的界定,也是下一步法律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建立相關經濟補償支援制度
離婚婦女惡劣的經濟條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婚姻生活中將精力和才華奉獻給了家庭,這樣的離婚的時候,只是平分財產對于經濟能力較弱的婦女是不公平的。應當建立一整套離婚婦女補償制度和社會層面的離婚婦女經濟支援制度[4]。
(三)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許多婦女不敢離婚、不愿離婚、不能離婚,離婚之后權益受到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不懂法。為這一上情況的婦女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的維護婦女權利。
(四)加強婦女權利的輿論宣傳
維護婦女權利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直到婦女權利不可侵犯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要積極發(fā)動媒體進行輿論宣傳,讓全社會了解離婚婦女的弱勢地位和處境,為離婚婦女的權益維護提供一個有利的輿論環(huán)境。
四、結論
我國婦女權益的保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結合本國實踐的同時吸收外來經驗。本文通過探究婚姻法中婦女權益的保障現(xiàn)狀,提出目前存在的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給出解決措施和解決方法。
[參考文獻]
[1]劉璐.論婦女離婚時財產性權益保護[D].西南政法大學,2014.
[2]閻曉磊.對<婚姻法>關于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探析[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9,12:87-89.
[3]程建邑,程建華.農村離婚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認定和保護———兼以<婚姻法解釋>(三)為視角[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1,05:77-81.
一、加強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截止2019年1月,我縣依托縣司法局、各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及各村級活動室,已完成1個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0個鄉(xiāng)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130個村級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建設工作。以縣為龍頭引領、鄉(xiāng)鎮(zhèn)為重點示范、村(社區(qū))為覆蓋延伸,推進縣、鄉(xiāng)、村三級“一站式”“窗口化”綜合性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功能定位采取“3+x”建設模式,“3”為法律援助、法律宣傳咨詢、人民調解,“x”為專業(yè)調解、外來企業(yè)投訴、律師、公證、安置幫教等拓展職能,采取“前臺統(tǒng)一受理、后臺分別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的運行模式,通過整合資源,實現(xiàn)各類公共法律服務項目集中進駐,優(yōu)化服務機制,統(tǒng)一服務流程,形成符合實際、上下貫通、功能完備、整體聯(lián)動的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體系。依托司法所、鄉(xiāng)鎮(zhèn)便民服務中心推進鄉(xiāng)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建設。依托“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和駐村工作隊等靈活形式,實現(xiàn)村(社區(qū))公共法律服務全覆蓋。
二、持續(xù)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全面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把學習貫徹黨的及系列全會精神與開展群眾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同心同向”“感黨恩、愛祖國、守法治、奔小康”“送政策、送文藝、送法律、送衛(wèi)生、送科技五下鄉(xiāng)”“兩高一示范”脫貧摘帽、爭創(chuàng)“大渡河流域鄉(xiāng)村振興示范縣”“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緝槍治爆等群眾宣傳教育活動,深入推進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以案釋法,通過經典案例講解、播放典型案例警示宣傳教育片、發(fā)放以案說法宣傳讀本等方式,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guī)范和教育功能。
以“法律七進”為重要載體,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宣傳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guī)。大力倡導尊重婦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對保障婦女的基本權利,實現(xiàn)社會公正,促進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做好婦女權益保障的宣傳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婦女權益保障法納入全旗普法規(guī)劃和年度普法計劃。在“七五”普法規(guī)劃中,把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重點普及內容,列入普法規(guī)劃和計劃,列入檢查考核項目。二是廣泛宣傳,著力提高婦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針對大部分婦女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律知識缺乏、維權能力不強等特點,加大《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普及力度,先后開展廣場咨詢、以案釋法圖板展、發(fā)放宣傳資料、“送法入戶”、“送法下鄉(xiāng)村”等活動。先后多次組織普法宣傳小分隊、普法義務宣講團等深入鄉(xiāng)村、社區(qū)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知識。使廣大婦女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素質得到進一步的加強。三是拓展載體,積極營造全社會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婦女權益的保護,是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只有全社會真正形成尊重婦女、保護婦女權益的良好環(huán)境,婦女權益才能得到保障。近年來,我們注重整合資源、創(chuàng)新形式,特別是在“三八”婦女維權周活動中,開展系列宣傳活動,積極開展“送法進機關”、“送法進社區(qū)”、“送法進鄉(xiāng)村”等活動,通過現(xiàn)場解答咨詢、發(fā)放宣傳手冊、播放宣傳視頻等,大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guī),促進了尊重婦女、愛護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良好氛圍的形成。
借助“法律七進”活動的深入開展,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力度。一是組織深入到全縣各中小學校,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活動,收到良好的效果。二是利用“三八”婦女維權周、“五四”青年節(jié)、“12.4”憲法日等重大時間節(jié)點,開展現(xiàn)場法律咨詢等宣傳活動。三是利用法治宣傳欄這一重要的宣傳陣地,適時制作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方面的宣傳欄目。四是為全縣各中小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五是利用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職能,適時以案說法,加強廣大人民群眾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了解和認識。
作者簡介:趙新穎,塔里木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理論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4-221-02
人類對平等的追求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婦女為與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擁有同樣的權益一直在不斷努力。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已經明確規(guī)定了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就農村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現(xiàn)狀來看,相關法律并沒有發(fā)揮真正的實效,農村少數民族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處于“形式平等”卻“實質差異”的尷尬境地。通過對農村維吾爾族婦女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其在家庭權益中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差異”進行分析,探討了致使這一現(xiàn)狀的深層次原因,并對解決建議進行了探究。
一、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家庭權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結婚與離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國為保護婦女的結婚與離婚自由權益,在《憲法》、《婚姻法》與《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都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憲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與男子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谌龡l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秼D女權益保障法》中也針對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權利,以及離婚時的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根據自治區(qū)實際情況,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guī)定》,對維吾爾族婦女的結婚年齡、結婚自由、離婚權益等方面進行了補充規(guī)定,旨在使維吾爾族婦女在結婚與離婚方面享有正當的權益。
(二)計劃生育與子女監(jiān)護的立法分析
我國在《憲法》、《婚姻法》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都為保護婦女在生育與子女監(jiān)護方面的權益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例如,《婚姻法》中規(guī)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要根據雙方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中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根據少數民族實際情況,增加了《補充規(guī)定》,在計劃生育方面對少數民族適當放寬。
(三)婚姻家庭財產權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對共有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應依據照顧子女與女方的權益原則,對家庭財產進行劃分?;橐銎陂g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新疆地區(qū)雖然沒有對婚姻家庭財務權方面進行補充立法,但是其在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中同樣是遵照國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的,也就是說,同樣注重少數民族婦女權益的保護。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并且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詳細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針對新疆地區(qū)家庭暴力比較嚴重的現(xiàn)實問題,自法區(qū)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再次強調“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親友的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給女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傷害、精神傷害或財產損失,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區(qū)立法與國家立法的目標都是堅決杜絕家庭暴力行為,為受害婦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家庭權益中的“實質差異”分析
(一) 結婚與離婚方面的差異
上世紀50、60年代,維吾爾族婦女的結婚年齡段為15至18歲,很多懵懂的少女通過父母包辦的形式草草的走進婚姻。進入20世紀,農村維吾爾族婦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增加,結婚年齡大都達到了法定年齡。然而,在很多農村地區(qū),仍然存在早婚現(xiàn)象,并且擇偶過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納父母及兄長的意見。在離婚方面,由于維吾爾族婦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諸多不盡人意之處,對離婚仍然表現(xiàn)得“十分謹慎”。
(二)生育權與子女監(jiān)護的差異
農村維吾爾族婦女的生育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生育子女數量、性別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維吾爾群眾的傳統(tǒng)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輕女”、“養(yǎng)兒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幾個孩子、何時生育、是否要進行選擇性別生育等重大生育問題上,婦女一般是不具有決定權的。在離婚時,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大都不會過于爭奪子女的撫養(yǎng)權,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數農村維吾爾婦女沒有穩(wěn)定的經濟來源。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很多婦女考慮離婚后再嫁,而帶有子女會給她們開始新的生活帶來很多阻礙。同樣是基于上述兩點,農村的維吾爾族婦女即使發(fā)現(xiàn)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會采用忍氣吞聲的方式,維持現(xiàn)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財產權的差異
農村維吾爾族群眾的經濟基礎大都比較薄弱,很多都是以農牧業(yè)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在家庭里,婦女明顯處于劣勢。雖然現(xiàn)在農村維吾爾族婦女也會通過外出務工的方式試圖做到經濟獨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財產歸屬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響,仍然會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選擇留在家庭,照顧孩子與其他家庭成員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財產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在婚姻家庭財產的劃分上,女性處于劣勢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明令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但是,農村維吾爾族地區(qū)的婦女還會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會對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造成嚴重的侵害,并且還具有不易察覺、司法介入難度大等特點。在農村維吾爾族聚集區(qū),很多維吾爾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習,酗酒之后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十分常見?;蛘哂捎诩彝ダщy,男子不思進取,與妻子發(fā)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過程中,男子會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農村維吾爾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關系不合也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
三、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家庭權益中“形式平等”與“實質差異”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guī)方面存在缺陷
雖然立法本身已經盡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國奉行男女有別的思想久遠,仍然無法保證婦女的正當權益得到最全面的保護,這方面在農村少數民族地區(qū)尤其明顯。例如,在子女生育權方面,已經出臺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guī)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劃生育。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婦女的生育權依舊會受男子的控制,婦女被淪為“生育機器”的情況在農村維吾爾族地區(qū)也是常有耳聞的。同時,計劃生育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責任,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婦女幾乎要承擔計劃生育的全部責任。
(二)平等理論的實施存在困難
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中,大多數是基于男女“應該”平等的角度來設定的,這就是所謂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體條件與長期以來的行為習慣,致使在女性權益與男性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現(xiàn)矛盾時,只能犧牲婦女權益來承全男性的權益。在農村維吾爾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財務處理的決定權,“相對民主”一點的家庭,婦女會對家庭財務的處理提出一些意見與建議,而意見與建議是否會被采納,依然是由男子來做決定。
(三)傳統(tǒng)思想與宗教信仰的束縛
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傳統(tǒng)思想的束縛更為明顯。在維吾爾族地區(qū),群眾信奉伊斯蘭教,伊斯蘭文化對維吾爾族婦女的影響較大。在伊斯蘭文化與傳統(tǒng)思想的雙重作用下,夫權主義與父權主義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經濟的頂梁柱,同時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務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長期存在于農村維吾爾族婦女與男子的身心,使他們認為,婦女在權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農村維吾爾族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建議
(一)正確的使用平等理論,推動男女權益的實質平等
平等理論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就是讓所有人擁有平等的權利。男性與女性都是公民權的主體,女性在公民權的擁有與行使上不應該與男性公民存在差異。但是,由于各種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人們對平等理論的認識依然存在誤區(qū)。長期以來,人們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說,男性公民與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權利的同時要承擔相同的義務。但是,這種看似“全面”的平等卻忽視了男女生理條件“有別”的客觀事實,這就意味著對強勢的男性公民與弱勢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樣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農村少數民族地區(qū),還應立足于“男女差異”的視角來正確的使用“平等理論”,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二)拓寬婦女參與立法的途徑
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就要讓更多的婦女參與到公共政治領域中來,為婦女提供更多的參與立法實踐的途徑。只有婦女參與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中,才能表達出對婦女的權利訴求。鼓勵女性參與到立法中來,應提供制度保障與資金支持,這樣才能保證婦女參與法律建構的真實性,才能讓婦女真正的發(fā)揮自己的主體地位,真實的表述自身的想法。近些年,世界各國為促進婦女地位平等,都開始鼓勵婦女參與立法活動,參與立法活動的婦女也不再局限于精英層次的人們,進一步向基層、少數民族地區(qū)、農村地區(qū)偏移,希望法律的制定可以代表最廣泛婦女群眾的利益。
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制宣傳教育,強化婦女維權意識,在“三八”婦女節(jié)到來之際,3月7日上午夏各莊鎮(zhèn)禮義園社區(qū)黨支部組織開展以“加強學習、提升素質”為主題的婦女維權法律知識講座,共有30余名居民參加。
本次活動社區(qū)邀請夏各莊鎮(zhèn)司法所高所長為大家主講。高所長圍繞《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相關法律知識,針對婦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婚姻糾紛、財產分割、家庭暴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從多個維權領域進行講解。婦女們積極參與,認真聆聽,并就自己生活中遭遇的法律難題進行現(xiàn)場咨詢與交流。
通過此次講座,進一步增強了參會婦女的法律意識,提升了她們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講座結束后,參加活動的女同胞們紛紛表示受益匪淺,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勇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基層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做法
(一)以法律來維護廣大婦女的權益
縣人大內司工委根據永豐村林改的工作經驗和近年處理相關案件的體會,向縣委、政府提出《關于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款分配的處理建議》,。此建議得到省、市人大領導的高度肯定,該縣法院、紀律、局均借鑒此意見處理相關的土地糾紛案件。2014年,該縣法院受理的縣組村民訴被告縣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因原告是外嫁女,失去了本村民小組成員資格,無權參與本組集體財產的分配。最終,縣法院依法宣判原告在被告處獲得本組其它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安置補償費的權利,依法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二)積極宣傳,加大普法力度
廣大農民群眾普遍文化水平都很低,加上受封建思想和村規(guī)民約的影響,使婦女地位沒有得到真正意義的提升。因此,縣婦聯(lián)、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從普法宣傳入手,以節(jié)假日為契機,開展宣傳活動,在街道醒目位置設立法律咨詢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保護婦女的普法宣傳。三年來,向農民發(fā)放各種法律知識宣傳單15000份,發(fā)放《江西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宣傳手冊10000冊;解答婦女咨詢問題300余人次。另外,還積極加強基層婦聯(lián)隊伍建設,提升農村婦女干部的法律素養(yǎng)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肅清渠道,會同執(zhí)法部門切實維護婦女權益
縣婦聯(lián)不斷完善機制,堅持認真處理每一事件,保持訪結率100%。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并會同執(zhí)法部門,切實維護廣大農村婦女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權益。三年來,全縣各級婦女組織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案件17件,其中重復上訪2批4人,占總量197件的8.6%。2014年開設了12338免費維權熱線,至目前共接聽電話咨詢、來訪35件次,其中解答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6件次。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規(guī)民約監(jiān)管存在盲點
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后,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進行。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婦女合法權益有明文規(guī)定,但農村大部分仍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侵害或剝奪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婦女離婚后,土地往往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離出來;若將戶口回遷到娘家,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因沒調整土地而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
2、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金時,政府雖明確要求男女平等,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歧視離婚婦女,不發(fā)或少發(fā)土地征用補償金。
3、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在城鄉(xiāng)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有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男女雙重政策。比如,有些村規(guī)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戶口仍在本村的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如梅林鎮(zhèn)譚城婦女熊某,離婚時兒子判給她,原有房屋歸前夫,前夫也未再婚,3人只能享受1間宅基地。因此,村里不同意給熊某再安排宅基地,導致其無房可住。
(二)重男輕女封建思想仍有殘余
農村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除了經濟利益上的糾葛外,主要原因還是重男輕女的思想嚴重。一方面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理應不能與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享受土地和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權利,包括土地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于依附地位。
(三)救濟手段缺乏得力措施
救濟手段的缺乏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當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時,村干部對村民的意見無力反對。找鎮(zhèn)政府或街道,則被告知土地是村里,要自行管理。找到婦聯(lián),則因缺少相應的執(zhí)法權限,而無法幫助。最終找法院協(xié)調,但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導致判決時彈性很大。即便婦女勝訴,執(zhí)行起來也十分困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之爭,已不單單是婦女權益的問題,它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層的問題,如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在現(xiàn)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及集體經濟發(fā)展水平下,要切實維護到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也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效救助和監(jiān)督。現(xiàn)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黨校培訓中開設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zhí)法者、基層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識。要采取各種手段,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紙、廣播、墻報和文藝進村巡演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tǒng)觀念。要廣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宣傳。村級領導班子應在制定村規(guī)民約前向村民講解依法建章違約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條文?;鶎計D女組織要發(fā)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的實現(xiàn)。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條文
在原有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基礎上,盡快研究出臺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權及土地補償和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實施細則,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離婚婦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guī)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后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
(三)強化行政司法救濟手段
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落實,歸根結底是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問題,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關鍵、最主要的力量,相關部門的參與配合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首先應建立一套政府主導、社會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其次,要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參與的渠道,向“兩會”提交議案、提案,爭取支持,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xié)委員共同關注并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人民法院應善于從法律基本原則精神,加強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和案件的調查研究,能動執(zhí)法,積極化解矛盾,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構筑婦女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
[關鍵詞] 婦女權益;合法維護;新問題
【中圖分類號】 D920.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4-029-1
我國提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婦女是改造社會,創(chuàng)造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體之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力量。因而,婦女權益的有效保護,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的四化建設,同時也是衡量社會文明與和諧的天然砝碼。
一、婦女權益保護的現(xiàn)有問題
我國歷來高度重視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國家各種單行法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各部門行政規(guī)章在內的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體系。婦女在受教育、勞動就業(yè)、參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權力得到保障,具體體現(xiàn)在:1、婦女人身權益受到保護。2、婦女參政水平整體提高。3、婦女自力逐漸增大。4、婦女受教育程度提高。5、婦女衛(wèi)生健康不斷加強。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1、在某些地方或領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實處2、在某些地方或單位婦女平等就業(yè)權受到損害。3、婦女勞動保護問題在某些單位和企業(yè)被忽視。4、農村婦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5、家庭暴力和性騷擾等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6、婦女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
二、婦女合法權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1.傳統(tǒng)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蝕和影響
2.相關法律法規(guī)尚不完善、可操作性還不強,一旦發(fā)生損害,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
3.相當一部分婦女自身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淡薄。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婦女生活在農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思考
(一)不斷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濟機制
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婦女維權首先是依法維權,法制化是婦女維權的根本途徑,婦女維權的社會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下逐步形成。而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也是依法維權的前提和基礎。所以要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與完善。第一、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例如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在“總則”部分,現(xiàn)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明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是唯一的原則,應在“總則”中進一步明確權利法定原則。2、在“分則”部分,應當明確界定“權益內容”、“保障機制”和“法律責任”三個板塊的具體內容。第二、對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相關司法解釋,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施用。第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救濟體系,一旦婦女權益發(fā)生侵害能夠得到及時救濟。
(二)營造有益于婦女權益保護的社會文化
法律的運行不僅是國家意志的實現(xiàn),從更大的環(huán)境來說,也是文化的實現(xiàn)。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能否得到實現(xiàn),其關鍵要看它所體現(xiàn)的價值取向是否與社會的價值取向一致,是否為社會文化所接受。先進性別文化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和對社會發(fā)展所具有強大的助推作用必須得到社會共識。否則,在一個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號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兩性關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體價值觀被扭曲的文化氛圍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guī)定就會在這種落后的文化中被實際上的“廢止”,從而絕難落到實處。所以充分認識到建設和倡導平等、和諧、文明的先進性別文化的重要意義,可以使社會主流的性別文化成為促進性別平等的強大助力。
(三)提高婦女自身法律素養(yǎng)
我國婦女目前仍處于弱勢地位,婚姻家庭、工資報酬、勞動就業(yè)、個人隱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為事實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婦女自身的法律素養(yǎng)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強農村、基層的薄弱地區(qū)婦女的普法教育,切實提高當地婦女的法律知識,幫助他們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使婦女敢于同侵權行為作斗爭。
參考文獻:
[1]顧秀蓮.婦女權益保障法學習讀本[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國干部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組織編寫.人權只是干部讀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一、領導重視,保障婦女權益。
*黨工委、管委會領導關心和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關心基層貧困婦女,在為困難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中,撥付專項資金*元,通過區(qū)婦聯(lián)送到貧困母親和特困家庭婦女手中,特別是對我區(qū)的幾名上訪的貧困婦女,由主管主任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專題研究她們的問題,并多方協(xié)調關系解決她們的實際困難。
二、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在新的形勢下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確保我區(qū)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今年以來我區(qū)婦聯(lián)維權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廣大婦女干部、婦女群眾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幫助她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項目開發(fā)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婦女因土地被侵權案件更容易暴露,為了使各級干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工作中自覺執(zhí)行各項政策,維護婦女權益,我們在*舉辦的各類集中學習或培訓班上,協(xié)調安排維護婦女權益相關政策的內容。我區(qū)社會事業(yè)局組織村、支兩委干部進行培訓,我們利用這個機會,請市婦聯(lián)的領導給村、支兩委授課,講解婦女觀、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識;第三,不斷創(chuàng)新宣傳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劃,創(chuàng)新活動形式。如“三八”維權周,我們都通過法律咨詢、文藝表演、送法下鄉(xiāng)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推動普法宣傳。與有關部門合作聯(lián)合組織村婦女秧歌隊和小學生進行專場演出;結合文化下鄉(xiāng)活動,進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為主要內容的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fā)揮各部門在婦女維權工作中的作用,促進婦女權益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