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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的規(guī)則范文

時間:2024-04-19 10:19:58

序論:在您撰寫辯論的規(guī)則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辯論的規(guī)則

第1篇

關鍵詞:籃球 競賽規(guī)則 規(guī)律

1.引言

籃球規(guī)則演變一直是籃球運動發(fā)展的不竭動力,規(guī)則演變的趨勢研究始終被認作是推動籃球運動項目發(fā)展的一大突破口。規(guī)則演變的方向直接關系到運動項目的發(fā)展。國際籃聯近年來不斷研究、探索如何讓籃球進一步接近媒體,貼近觀眾,促使籃球規(guī)則修改與完善更加頻繁。

2. 研究對象和方法

2.1研究對象

以1892年以來各個時期的國際籃球規(guī)則及現階段實行的新規(guī)則為研究對象。

2.2研究方法

2.2.1文獻資料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獻資料法,通過檢索和查閱圖書館有關籃球運動、籃球規(guī)則等方面的書籍和相關研究論文,網絡搜查有關籃球方面的評論和數據,并進行分析處理,從中吸取一些研究成果和思想觀點,為本論文提供了極大的理論依據。

2.2.2邏輯推理法: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對籃球規(guī)則演變的規(guī)律進行歸納分析,總結出籃球規(guī)則演變的理論。

3.研究結果與分析

3.1限制時間,加快比賽速度

規(guī)則在時間上的修改使比賽回合增加,攻守轉換加快,一方面給比賽注入了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要求運動員個人有嫻熟的技術和適應全隊戰(zhàn)術配合的能力,促使運動員必須提高自身體能和身體素質。

1932年增加了3秒規(guī)則,3秒規(guī)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死站籃下,促進戰(zhàn)術朝快速、靈活的方向發(fā)展。同年還增訂了后場隊員持球被嚴密防守5秒判為雙方爭球的規(guī)定, 5秒規(guī)則的出現,目的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最終造成對方失誤而本方發(fā)球或直接斷球成功,從而帶動快攻戰(zhàn)術的迅速發(fā)展。

1932還增加10秒規(guī)則和球回后場的規(guī)定, 2003年,將10秒規(guī)則修改為8秒規(guī)則。1957年增加了30秒規(guī)則,30秒規(guī)則的出現進一步限制了當時控制球打法。2001年縮短為24秒,使比賽的攻防速度進一步加快,比分大幅度上升,比賽向高速度、高比分的方向發(fā)展,對籃球運動技戰(zhàn)術的發(fā)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1961年規(guī)則規(guī)定罰球違例的時間由10秒改為5秒,換人時間由30秒改為20秒,1984年規(guī)則修改為換人不受時間限制,但必須快速完成。以上規(guī)則的制定使比賽過程中停頓時間不斷減少,增加了比賽的連貫性,促進比賽速度進一步的提高。

3.2更改場地,加大比賽難度,促進技戰(zhàn)術更加靈活

規(guī)則在場地方面的變化加大了比賽難度,促進了隊員向全面技術的方向發(fā)展。1892年原始規(guī)則13條,規(guī)定的場地大小可根據具體場地條件而伸縮,但后衛(wèi)、中鋒、前鋒不得越區(qū)攻守,后衛(wèi)只能在自己的防區(qū)內防守對方的前鋒,中鋒只能在中區(qū)傳、接、運球,后衛(wèi)獲球后傳給中鋒,中鋒再傳給前鋒進攻。1937年,球場面積確定為26米×14米, 1985年,球場面積擴大到28米×15米,一直延續(xù)到現在,場地面積擴大后,使運動員移動范圍加大,對體能的要求明顯提高,隊員比賽難度也隨之加大。同時,面積擴大后,運動員有足夠的空間發(fā)揮個人技術和實施教練安排戰(zhàn)術,促使技戰(zhàn)術向更加靈活方向發(fā)展。

1984年增劃3分線,一方面是緩和因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避免了高大隊員囤積于籃下,增大了內線的空間和籃下機會,加強了籃下的競爭與對抗。另一方面,防守的面積擴大使個人和整體防守的難度越來越高,更加開發(fā)了運動員的潛力和提高了比賽的激烈對抗,促進了靈活多變防守戰(zhàn)術的發(fā)展,豐富了進攻戰(zhàn)術配合。自3分線出現以來,創(chuàng)造了許多新的技戰(zhàn)術,籃球運動得到了飛速發(fā)展。最后靠外線3分贏得比賽的經典戰(zhàn)役比比皆是。2008年規(guī)則規(guī)定,3分線距離擴遠0.5米,使3分中籃難度加大,從而各隊加大圍繞打3分的技戰(zhàn)術研究,進一步促進了技戰(zhàn)術的更加靈活。

3.3控制犯規(guī),提高比賽強度,提倡更加文明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止,提高比賽的連貫性,加快比賽的節(jié)奏,增加隊員間的合理對抗,前期是借助減輕犯規(guī)罰則來達到目的的,如規(guī)則的修改:投球中籃得分有效外不再加罰,發(fā)生雙方犯規(guī)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人犯規(guī)不判對方罰球,對無球隊員發(fā)生侵人犯規(guī)不罰球,取消最后3分鐘比賽的犯規(guī)罰則等等,這些規(guī)定,促進籃球運動對抗的增強,對當時的籃球運動的發(fā)展是具有積極作用的。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fā)展,由于罰則輕,引起了犯規(guī)次數的迅速增加。特別是為了爭取比賽的勝利,各隊采用的“犯規(guī)戰(zhàn)術”的形成,使比賽中斷的次數明顯增加。它嚴重地影響了籃球技戰(zhàn)術水平的提高,破壞了公平、文明競賽的氛圍。

3.4注重質量,提高比賽精度

質量與先進的科學技術緊密聯系,也與規(guī)則自身的程序化、系統(tǒng)化密切相關。高品質使籃球運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籃球運動必須與科學進步和規(guī)則演變保持同步發(fā)展。在設備和器材方面,要充分采用新的科學技術。如:使用錄象判定最后出手投籃是否有效,通過錄象可以更清晰的判別出手的一剎那是否已到24秒或一節(jié)的結束,更好的避免錯判現象發(fā)生。使用24秒計時裝置和倒計時的電子鐘,可以讓運動員更清楚的觀看到本次進攻還剩時間和比賽每節(jié)的還剩時間,運動員可根據時間情況,進行快速攻擊或是先壓時間然后到最后幾秒攻擊,從而更利于根據場上具體情況合理運用技戰(zhàn)術。還有,電子指示標志、良好的燈光照明、有機玻璃籃板、安全抗壓的籃圈等等,都對提高比賽的精確度有極大的幫助。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足球;特征變異;規(guī)則演變;辯證關系

足球運動的起源

足球運動是一項古老而又源遠流長的體育活動,最早起源于我國古代的一種球類游戲“蹴鞠”。現代足球起源地是在英國,是來源于12世紀前后他們和丹麥發(fā)生了一場戰(zhàn)爭,戰(zhàn)爭結束后英國人看到地上有丹麥士兵的人頭,當時,由于英國對丹麥士兵非常痛恨,便踢起了那人頭。到19世紀初葉,足球運動在當時歐洲及拉美一些國家特別是在資本主義的英國已經相當盛行。

足球運動的特征變異與規(guī)則演變的辯證關系

2.1足球技戰(zhàn)術與足球規(guī)則辯證關系的具體體現

足球比賽中,球隊技戰(zhàn)術的運用是根據雙方的客觀情況而采用個人的行動和集體配合的方法,其目的就是為了戰(zhàn)勝對手。而規(guī)則制定的目的就是保證足球比賽合理順序的進行。如果比賽中出現不平衡的情況,賽后,就需要通過修改規(guī)則、附加條件使之平衡。規(guī)則中“越位”的產生,就是隨著場上球隊使用的戰(zhàn)術而產生的。1862年,對采用“九鋒一衛(wèi)”之陣型,也就是進攻隊員大大多于防守人數,造成攻守的不平衡,嚴重阻礙了足球技戰(zhàn)術的健康發(fā)展。為了達到攻守的平衡,限制進攻隊員的進攻,這樣“越位”規(guī)則應運而生。

足球比賽中點球規(guī)則的制定和金銀球制勝規(guī)則的實施也都是為了有效的實施足球技戰(zhàn)術,而進行的規(guī)則演變。

2.2裁判員與足球規(guī)則辯證關系的具體體現

足球裁判是足球規(guī)則在綠茵場上的解釋者和執(zhí)行者,在比賽中,判罰的結果一般具有不可逆性,是足球場上的“法官”。從起源階段的簡單控制比賽時間、是否進球,一直發(fā)展到現在,對足球規(guī)則精神的體現與規(guī)則發(fā)展方向的指導,體現的是一種公平,公正,合理的判罰尺度。

現在足球比賽中誤判、漏判會時常發(fā)生,這些判罰的出現會扭轉整個戰(zhàn)局,甚至還會造成球迷暴亂發(fā)生流血事件,如在比賽中,領先一方會采用拖延時間戰(zhàn)術,若此時裁判放寬判罰尺度就會造成比賽的索然無味,而如果此時裁判能夠果斷警告領先方,就會使比賽更加精彩激烈。另外傷停補時規(guī)則的出現也是對裁判的一種控制,以免造成裁判無休止的延長比賽。

現在足球比賽中增補了比賽監(jiān)督和第四官員,就是為了適當的控制裁判的執(zhí)法尺度的水平,維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執(zhí)法原則。另外國際足聯又規(guī)定執(zhí)法國際A級比賽的裁判必須在45周歲以下,就是考慮到足球是一項體能消耗很大的運動,執(zhí)法一場好的比賽需要強大的體能作保證,這樣可以減少誤判和漏判的產生機率。

2.3運動員的體能與足球規(guī)則辯證關系的具體體現

足球比賽產生之初并沒有對比賽時間進行特別的規(guī)定,一般是比賽進行到雙方隊員沒有體力再繼續(xù)踢球為止,這樣做的結果是:比賽既不精彩,又使運動員在長時間的劇烈運動中傷害到自己的身體。根據現代運動生理研究表明,對于一個健康的成年人來說,進行劇烈運動所能承受的最大極限時間是大約在120~130分鐘之間,而持續(xù)過渡的超負荷運動,則會有害于身體。因此,現行規(guī)則規(guī)定,全場比賽為90分鐘,分為上、下各半場(45分鐘/半場),中場休息15分鐘,如果90分鐘內(實際上,足球比賽中的有效時間遠低于90分鐘)。沒有決出勝負,則須再進行30分鐘加時賽。雖然,除去受傷倒地進行治療、發(fā)球、撿球的時間,實際比賽時間不足120分鐘,但據研究表明:一個足球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場上的跑動距離是將近萬米,這是其它運動項目難以相提并論的。

足球規(guī)則還規(guī)定,足球比賽時,每隊只能更換三名隊員(除友誼賽,特殊比賽外)。在第14屆意大利世界杯賽上,由于許多場次進入了加時賽,最后又進入殘酷的“點球大戰(zhàn)”這樣國際足聯又作出了一項新規(guī)則:規(guī)定互罰點球的隊員,只能是在加時賽結束時還在場上的球員,其中包括守門員。這樣對運動員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科學技術發(fā)展與足球規(guī)則辯證關系的具體體現

當今社會的發(fā)展,實際上就是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又為與足球相關的器材提供了技術的支持,也使規(guī)則對運動器械的規(guī)定,不得不提出更高的要求

足球比賽中最主要的用具就是足球,起初的足球比賽對球的重量、大小、材質等都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只要是能充氣的囊就可以,但是隨著足球比賽的不斷發(fā)展,球已經成為比賽的焦點。因此,在規(guī)則中規(guī)定足球的規(guī)格也就成為必然。所以,為了適應比賽的需要,就必須對球的重量、周長、壓強進行有效的規(guī)定。目前,比賽的用球具備了不吸水,能在強大外力的作用下不易變形的特點,更能使球產生強烈的旋轉有利于進攻。

現代科技的發(fā)展使得運動員的自身裝備也不斷發(fā)展,比如:球鞋、球襪、護腿板等,這些物件既能有利于運動員技術的發(fā)揮,又能對運動員起到保護作用,但同時也對對手形成了一定威脅。

同樣現代的高科技產品也用到了裁判的執(zhí)法當中,比如:裁判的耳朵上戴有耳機,其主要目的就是可以及時與邊裁交流,對于一些主裁看不到的“盲區(qū)”,邊裁可以給予提醒,有利于主裁的正確判罰。

結論

任何一項運動都有其特有的規(guī)則和運動特征,只有遵循了它的比賽規(guī)則和運動特征,才能使此項運動得到長久發(fā)展。足球就是遵循了它自己獨特的專項特征和游戲規(guī)則,才成為“世界第一運動”,為世人所愛戴,所崇尚。從古代“蹴鞠”運動是為宮廷官員享樂,而組織的活動,到現在為全球人類都帶來歡樂和激情的比賽,足球無不把其自有的特征展現在人們的眼前。

參考文獻:

[1]盧元鎮(zhèn).體育社會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第3篇

關鍵詞 NBA 籃球比賽 觀賞性 規(guī)則演變

一、前言

在籃球運動100多年的發(fā)展歷程中,由最初的5項原則和13條籃球規(guī)則發(fā)展到現在的國際籃聯規(guī)定的50多條詳細的比賽規(guī)則。在成長過程中,規(guī)則在以公平為原則,保證攻守均衡為前提的基礎上發(fā)生了一系列的變化,我們本文中稱這種規(guī)則變化為“規(guī)則的演變”。在籃球運動中,NBA作為一項頂級賽事,它也是最熱門的觀賞運動之一。由于觀賞性的要求,NBA比賽規(guī)則的演變比國際籃聯規(guī)則修改更新的速度要快很多,例如:在1954-1955賽季,NBA就引入了限制進攻時間的24秒規(guī)則;而國際籃球直到2000年才將30秒的進攻限制修改為24秒。NBA之所以這么吸人眼球,是因為它有著高強度的對抗和高質量的攻守轉換,規(guī)則的演變保證了攻守均衡,使整個比賽更具觀賞性。

二、觀賞性與規(guī)則演變的概念界定

(一)觀賞性的定義

觀賞性是指能使人們產生興趣,吸引人們投入精力,具有觀賞價值的活動。觀賞主要是指在觀看體育競賽和休閑體育表演過程中,人們會表現出贊賞、激動、驚嘆、沮喪、憤怒等各種情緒,心理壓力得到充分的釋放。觀賞性是所有體育運動項目所具有的共性,運動項目的觀賞性不僅是使運動過程中產生了觀眾,更為重要的是觀賞性是運動項目存在與發(fā)展的直接原因①。

(二)規(guī)則演變的解釋

規(guī)則的演變是指在組織范圍內相互關聯的規(guī)則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問題做出響應從而發(fā)生演變②。NBA規(guī)則的演變是在時間的推移中,運動員自身身體條件的變化與科學技術水平的發(fā)展使運動員在原有的規(guī)則下難以表現出更好的能力水平或是已有的規(guī)則不足以限制個別運動員的完全優(yōu)勢,針對出現的問題,不斷地對比賽規(guī)則進行公平、均衡、無利的合理修改,就形成了規(guī)則的演變。

三、觀賞性與NBA規(guī)則的演變的關系

(一)比賽的觀賞性要求修改規(guī)則

1.限制優(yōu)勢,擴大三秒區(qū)

1951-1952賽季:為了削弱湖人隊喬治•麥肯在籃下的強大優(yōu)勢,將3秒區(qū)寬度由6英尺擴大為12英尺。

1964-1965賽季:由于張伯倫超強的籃下能力無人能敵,再次擴大三秒區(qū)的寬度,由12英尺擴大為16英尺③。

先后兩次對三秒區(qū)的修改都是為了限制強大中鋒在籃下的完全優(yōu)勢,以期達到公平、均衡的狀態(tài),保持激烈的對抗,從而提高比賽的觀賞性。

2.限制犯規(guī)次數,提高比賽流暢性

1953-1954賽季:為了防止各隊采取故意犯規(guī)而干擾比賽,規(guī)定每名隊員每節(jié)只能有兩次犯規(guī),第三次犯規(guī)將被罰出場(這條規(guī)定現已被廢除)

1954-1955賽季:明確規(guī)定,任何一隊,任何一節(jié)比賽,只要全隊單節(jié)累計犯規(guī)滿5次后如果再犯規(guī),則對方罰球。

2002-2003賽季:規(guī)定每節(jié)發(fā)生4 次全隊犯規(guī)后,罰球兩次;個人犯規(guī)6次離場。

為防止各隊故意犯規(guī)干擾比賽,NBA對犯規(guī)次數的先后做出三次修改。加強對犯規(guī)的判罰,禁止防守隊員用手和前臂推阻罰球區(qū)域之外的進攻隊員,也不準推搡無球的進攻隊員。其目的在于保護和鼓勵進攻,減少粗野防守和增強進攻的流暢性。限制個人的犯規(guī)次數,或者當全隊在每節(jié)的犯規(guī)累積到一定次數時讓對方罰籃。每場比賽中,每個球員最多6次犯規(guī),即“6犯離場”,這與國際比賽中的5犯離場不一樣,這個規(guī)則是為了不讓球員過早陷入犯規(guī)麻煩而導致比賽失去觀賞性。這樣對規(guī)則合理、人性化的修改既規(guī)范了比賽秩序,保證比賽情節(jié)流暢性,又很好地提高了比賽的觀賞性。

3.引入防守三秒,緩解擁擠,限制優(yōu)勢

2001-2002賽季:規(guī)則增設防守三秒。

NBA比賽中增設了防守三秒的規(guī)定,有效地緩解了比賽變成人海肉搏戰(zhàn),使得高大隊員在3秒區(qū)內的防守得以限制。使比賽場上內、外線的進攻和防守更加均衡合理。

(二)規(guī)則的演變有助于觀賞性的提高

1.規(guī)定進攻時間,增加攻守轉換次數

1954-1955賽季:引入限制進攻時間的24秒規(guī)定。

1999-2000賽季:改動24秒規(guī)則,以往,對在前場的任何違規(guī)被判罰后,進攻時間又重新啟動為24秒?,F在,在相同條件下,如果進攻時間不少于14秒,則不變;如果不足14秒,則調至14秒;增設5秒規(guī)定,進攻隊員背對籃筐進入罰球區(qū)后,必須要在5秒內或投籃或傳球,否則違例。

2001-2002賽季:進攻方運球過半場的時間由原先的10秒縮短為8秒;

攻守轉換是籃球比賽中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對進攻時間規(guī)則的演變有效地提高了進攻速度,增加了整場比賽的攻守次數,以使籃球比賽中雙方的爭奪更為激烈,使比賽情節(jié)更具觀賞性。

2.走步和非法運球的寬松的判罰尺度

NBA比賽中對于走步和非法運球的判罰很松,只有明顯的違例才判罰。這是因為現代籃球比賽速度加快,球員啟動快,運球變化多,傳球隱蔽,防守嚴密,往往難以準確判斷是否走步或非法運球,這樣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比賽中斷和對球員情緒的影響。同時,也為隊員即興表演與技術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揮提供了方便,從而增加了比賽的精彩程度和觀賞性。

3.暫停次數的規(guī)定,有效提高比賽的靈活性,增加比賽的懸念

1980-1981賽季: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短暫停時間。

1984-1985賽季:在5分鐘加時賽中,每支球隊可叫暫停數從2次增加到3次,該次數不會受此前比賽所叫暫停次數的影響。

NBA規(guī)則中允許的暫停次數明顯多于FIBA的規(guī)則,其靈活性也得到了有效地保障,比如:每場比賽暫停次數7次,最后兩分鐘暫停次數4次,決勝期短暫停次數3次,20秒短暫停上下半場各一次。同時下半場未使用的短暫??捎糜诩訒r賽。這些都是能有效的緩解球隊因比分落后而產生低迷的狀態(tài),為有效保證比賽的觀賞性提供規(guī)則上的支持。

四、結束語

籃球規(guī)則不是一層不變的,它隨著籃球運動本身的發(fā)展和人們觀賞水平的提高而不斷地變化。針對NBA這種產業(yè)化、商業(yè)化的職業(yè)聯賽,觀眾是值得他們取悅的,所以,他們?yōu)榱颂岣弑荣愑^賞性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比賽規(guī)則。而隨著籃球運動本身的發(fā)展,NBA的比賽規(guī)則向著更加公平、合理、均衡、人性化的方向演變,給籃球愛好者們提供了一個高速度、強對抗、大懸念具有較高高觀賞價值的頂級籃球賽事,也推動了籃球在全世界的快速發(fā)展。NBA規(guī)則的修改促進了其比賽觀賞性的提高;反過來為了追求觀賞性又對規(guī)則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比賽觀賞性的提高要求規(guī)則不斷地向更好的方向演變,規(guī)則的不斷完善也促使NBA比賽更具觀賞性??傊?,規(guī)則的演變和觀賞性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關系。

注釋:

①金賽英.論籃球比賽的觀賞性[J].體育與科學.2003(06).

②詹姆斯•馬奇,馬丁•舒爾茨,周雪光.規(guī)則的動態(tài)演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③張樹山,崔秀馥.世界經典職業(yè)賽事競賽與欣賞[M].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2006:27-30.

參考文獻:

[1]馮健.論現代籃球運動的觀賞[J].軍事體育進修學院學報.2005(04).

[2]金賽英.論籃球比賽的觀賞性[J].體育與科學.2003(06).

[3]詹姆斯•馬奇,馬丁•舒爾茨,周雪光.規(guī)則的動態(tài)演變[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張樹山,崔秀馥.世界經典職業(yè)賽事競賽與欣賞[M].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2006:27-30.

[5]黃迎乒,張振東.體育鍛煉與欣賞[M].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9-14.

[6]扈偉,王嵊海.從觀賞性角度析CBA與NBA之差距[J].浙江體育科學.2004(02).

第4篇

【關鍵詞】詞尾變化;詞干;元音;輔音;收音

1. 緒論

朝鮮語,韓國稱韓國語,是一種流行于東北亞朝鮮半島及其附近區(qū)域的語言。以朝鮮語為母語的人在全世界約8060萬人,其中朝鮮2470萬人,韓國4890萬人,其他地區(qū)約700萬人。

朝鮮語的文字,由李氏朝鮮第4代世宗大王親自創(chuàng)制,被稱為“訓民正音”。1443年創(chuàng)制成功,1446年正式頒布使用。過去被稱為“諺文”,20世紀初期,學術界開始稱之為“韓文”。二戰(zhàn)后,半島北部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稱之為“朝鮮文”,半島南部的大韓民國稱之為“韓文”。

中國與韓國自1992年建交后在經濟、貿易和人文方面取得了長足性的發(fā)展,兩國成為了重要的貿易伙伴。在此種背景下,急需大量的韓語人才。因此,國內許多高校紛紛開設韓語專業(yè)培養(yǎng)韓語人才.

漢語和韓語有著很深的淵源,在韓語詞匯系統(tǒng)中漢字詞占總數的60-70%。但韓語漢字詞和中文詞匯在語法結構及詞語含義上差距大,不管是漢字詞、韓語詞匯的語尾變化無窮。因此對于中國的韓國語學者來說正確理解韓國語的詞匯語尾變化是較有難度的。

本論文主要談論帶著特殊收音‘?,?,?,?,?’的詞匯與語尾結合時的不規(guī)則變化。

2. 本論

學韓語時會發(fā)現韓語和漢語有很多相同點,但也會發(fā)現有不少不同點。主要是語法方面。

第一,韓語有時是通過一些介詞來表示各個詞的語法關系的,這時介詞是加在詞的前面的,但韓國語則用詞尾來表示各個詞之間的語法關系,而詞尾都必須加在詞的后邊。第二,漢語的詞序一般是賓語在謂語的后面,而韓語則是賓語在前,謂語在句子的最后,如:主語-賓語-謂語。第三,韓語在口語中根據說話者和聽話者之間的輩分、上下級、年齡、性別關系,表現出嚴格的禮節(jié)關系。不掌握階稱關系就會造成失禮,產生不良影響。第四,韓國語主要用詞尾變化來表現說話者對聽話者所表明的意圖、方式。如:陳述式,疑問式,命令式,共動式 等等。第五,漢語的詞沒有詞尾變化,主要依靠詞序來表示句子中各個詞之間的關系,即每個詞在句中的地位和語法功能。而韓國語則依靠詞尾來表示每個詞在句中的地位和語法功能。

從以上的不同點可以看出學韓語的難點是詞尾的變化。

下面主要談論‘?,?,?,?,?’的不規(guī)則變化。

1) ‘?’的不規(guī)則變化。

詞干的收音‘?’和以元音開始的詞尾連用時,變成 ‘?’。這類動詞還有‘??, ??, ??’ 等。

?. ??? ?? ??? ???. 民洙正在聽音樂。

?. ?? ??? ?????.多走的話會健康起來的。

?. ?? ??? ?? ???? ?? ???.不知道路的話,請問別人。

輔音開始的詞尾連用時是沒有變化的。如:?(?, ?, ?, ??, ??, ?, ?…)

但是有的詞匯是都沒有變化的。這類詞有‘??(收), ??, ??, ??(閉), ??, ??, ??(埋), ??, ??, ??, ??’等。

如:?(?, ??, ??, ?, ?, ??, ?…)

2) ‘?’的不規(guī)則變化。

詞干的收音‘?’后接以元音開頭的語尾時,變成 ‘?’或 ‘?’。這類動詞或形容詞有 ‘??, ??, ???’等。

?. ??? ??? ?? ???. 今天天氣很冷。

?. ?? ??? ?? ?? ?? ???. 互相幫助的話活很快就干完的。

?. ???? ???? ??? ?? ?? ??. 韓國語難,應該多學習。

現代韓語中只有‘??幫助’和‘??美’兩個單詞的收音‘?’變成‘?’,成為‘??,??’的形式,其他的都變成‘?’。

輔音開始的詞尾連用時是沒有變化的。

如:?(?, ?, ?, ??, ??, ?, ?…)

但是有的詞匯是都沒有變化的。這類詞有‘??(狹), ??(曲),’等。

如:?(?, ??, ??, ?, ??, ?…)

3) ‘? ’的不規(guī)則變化。

詞干的收音‘?’ 接在以 ‘?, ?, ?, ?, ?’開頭的詞尾前時脫落。

由于詞干的‘?’脫落,所以稱之為‘? ’脫落規(guī)則。這類動詞有‘??, ???, ?? ’等。

?. ?? ?? ??? ????. 我在做玩具。

?. ?? ? ??? ???? 您是否認識那個人。

?. ???? ? ??? ??? ??? ???? ??????. 孩子們在房間玩, 我們在客廳說話吧。

但是有的詞匯是都沒有變化的。這類詞有‘??(磨), ??(游), ??(長), ??(鳴),’等。

如:?(?, ?, ??, ?, ??(??), ??(??)’

4) ‘?’的不規(guī)則變化。

詞干的收音‘?’接在以元音開頭的詞尾前時的脫落。這類動詞有‘??, ??, ??’ 等。

?. ?? ??? ?? ??? ?? ???. 病好的話想去歐洲旅行。

?. ? ?? ?? ????? ?????. 這棟房子是我爸爸建的。

?. ? ???? ??? ?? ?? ? ???.把這些環(huán)連接起來能做成繩子。

但是有的詞匯是都沒有變化的。這類詞有‘??, ??, ???, ??, ??, ??’等。

如:?(?, ???, ??, ???, ??…)

5) ‘?’ 的不規(guī)則變化。

形容詞詞干未音節(jié)‘?’與輔音‘?, ?, ?’相連時‘?’音脫落。

如:???(??+?->??, ??+?->??, ??+?->???)

由于‘?’脫落元音‘?/?’和后面的‘?/?’結合變成‘?’,‘?/?’與‘?/?’相連變成‘ ?‘。這類詞有’???, ???. ???, ???‘等。

?. ?? ?, ??? ?? ???. 英玉, 你的臉好長白呀。

?. ?? ?? ??? ??? ???? ? ????. 我一喝酒就臉紅,不喝了。

?. ????? ??? ?????. 冷嗎?嘴唇都青了。

?. ?? ???. 一般般。

形容詞詞干未音節(jié)‘?’與‘?, ?, ?, ?’開始的詞尾相連時沒有變化的。

如:??(?, ?, ??, ?…)

3. 結論

綜上所述,韓語和漢語在語法上有不少不同點。韓國語是詞尾的變化比較復雜的語言。詞干的收音‘?,?,?,?,?’的詞匯詞尾變化的教學在韓國語教學中,既是重點, 亦是難點。在韓國語的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作用是很重要的,教師應該采取句法、語義、語用相結合的方法,提高學生的語法掌握能力,以語言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為基礎的教學理論,增強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客觀歸責論 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

一、客觀歸責論構成要素的辨析

1、制造不被容許的風險

所謂制造不被容許的風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制造了足以引起構成要件上法益侵害結果的法律上重要的風險,從規(guī)范角度看,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要求,違反了禁止或命令規(guī)范,換句話說,從刑法法理任務來看,立法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是危險的,需要加以禁止。由此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知道,未制造風險的行為,以及雖制造了風險,但所制造的風險并非為被法所不容的行為,均不能進行歸責。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在法所重視的范圍內提高風險,而只是構成一般社會上認為正常的行為,則可認為并未實現構成要件。這些行為當然不是沒有促成風險,但這些風險是一般的生活風險,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例如慫恿他人登高山、潛水、在雷雨交加之際外出等。若不是對法規(guī)范、法秩序所保護的法益以相當的方式加以侵害,即使出現了法益損害的結果,也只能視為意外,不能對行為予以歸責。

只有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才被認為滿足了實現構成要件的條件之一,而和制造風險一致的概念是增加風險、提高風險,而并非降低風險。①故而降低風險的行為,毫無疑問不具有客觀歸責性。這里經常有兩個例子被使用。一是甲看到一個石頭砸向乙的頭,出手擋石頭,以致石頭砸到了已的腳。甲的行為造成了乙的腳受傷,但若非甲的行為,乙就有生命危險,故甲的行為被認為是降低風險的行為,不能予以歸責。二是甲看到乙欲偷盜1000元,便勸乙少偷點,只偷盜500元。乙聽從甲的話,只偷了500元。若非甲的行為,則財產的損害較大,故同樣認為甲的行為被認為是降低風險的行為,不能予以歸責。筆者認為,縱貫上述兩個案例,從形式上看均為對構成要件上法益侵害結果的減輕,但對于未然法益侵害狀態(tài)與已然法益侵害結果的比較,是否僅止于以法益均衡為唯一歸責標準,是值得商榷的。由此提出更進一步的問題,即如何定義“法所不容的風險的制造與實現”此類型化基準。很大程度上,客觀歸責論雖謂“制造并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但其內涵仍多為以反面排除不可歸責的例外情況。若扣除排除歸責的事例不論,客觀歸責論的實質基礎僅止于建立在行為與結果的“相當的”合法則條件之上。若將事件性因果法則從構成要件的概念中剝離,相當性合法則條件不再是客觀歸責的實質基礎,則可促成客觀歸責論發(fā)展出切合“制造并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此類定義的積極歸責基準。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解答客觀歸責論的理論依據,也就是說,客觀歸責論仍然是建立在一套科學的刑法理論基礎上,而所謂的“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以及“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均以該刑法理論為其根源。

從形式上看, “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以及“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均依刑法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所確定。認定的依據在于,若行為人的行為實現了客觀構成要件,則認為是“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以及“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因為實現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正是立法者所認為的“制造了足以引法益侵害結果的重要的風險”的行為,因而予以否定評價。

從實質上看,應以不法理論檢驗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以及”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而不法理論以違法性為其實質性違法要素。于此,有著眼與”違法“是對法規(guī)范秩序的違反的”行為無價值“論以及著眼于”違法“是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的”結果無價值“論。其中,行為無價值論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違反國家法秩序的精神、目的,違反作為法秩序基礎的社會倫理規(guī)范。對于違法性的判斷,最基本的是重視行為本身對社會倫理規(guī)范的違反,在這里,行為人的主觀的樣態(tài)、行為自身的客觀的樣態(tài)直接關系到行為的違法性問題,行為是否違法取決于行為人內心的惡性與行為本身的反倫理性。所以,行為無價值是對于與結果切斷的行為本身的樣態(tài)所作的否定評價。結果無價值論則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在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是否屬于違法阻卻事由時,最基本的是考慮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法益。沒有侵害或威脅法益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的主觀的樣態(tài)、行為自身的客觀的樣態(tài)如何,都應該肯定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所以,結果無價值是對于行為現實引起的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所作的否定的評價。②目前,實質的違法性論中,除了上述兩個理論外,還存在試圖兼容上述兩個理論的”二元論“的存在,其基本觀點是認為違法性的實質不僅是對法規(guī)范的違反,同時是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堅持”行為無價值“或”結果無價值“均具有片面性。若僅僅違法了法規(guī)范秩序,但沒有侵害任何法益,無論如何都不能別視為是”違法“,同樣,若僅有法益受侵害或威脅的結果存在,但行為人的行為并沒有違反法規(guī)范或法秩序,只能認為該結果的出現是”意外事件“,不能認為行為人”違法“。

若本著“二元論”的立場,則能夠輕易回答客觀歸責論的法理依據。所謂“制造法所不容的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規(guī)范與法秩序,亦即“行為無價值”,其判斷的基點是根據行為的一般情況以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判斷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若能夠得出肯定結論,則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險。實現了客觀構成要件。所謂“實現法所不容的危險”是指行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結果,亦即“結果無價值”。此時,行為的危險性由抽象的危險上升為具體的危險并得到實現。若沒有實現風險,僅構成對法益的威脅,則成立未遂犯。在此基礎上,由構成要件效力范圍限制客觀歸責的適用范圍,從而形成完整的客觀歸責論。

通過以上解析,筆者認為,“違法性二元論”是客觀歸責論的刑法法理依據?;卮鹗欠瘛爸圃炝朔ㄋ蝗莸奈kU”以及是否“實現了法所不容的危險”均需以其為根據。在看前面的案例,案例一中,之所以認定甲的行為不是“制造法所不容的危險”的行為,是因甲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違法性要素,根據行為一般情況和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否定其具有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非“行為無價值”。而案例二中,由于存在犯罪形態(tài)的制約因素,減低盜竊數額從客觀上看并不能排除主觀違法性要素,根據行為一般情況和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肯定其具有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因而應對行為予以否定評價。雖然確實降低了財產的損害,但不應視為降低風險的行為。在這里,肯定行為人的行為非“降低法所不容的危險”的行為,重心在于并非風險沒有被降低,而是行為本身不能認定為降低風險的行為。

更進一步的問題則是:客觀歸責論強調不法的重心在客觀構成要件,而風險是否被允許,以風險是否足以導致法益受害為判斷依據,風險能否導致法益受害,有一般生活經驗上的客觀標準可循,與行為人如何認定或有無認識并無關涉。③而若依“行為非價”詮釋“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則必然論及主觀違法性要素,似改變了客觀歸責論強調不法的重心在客觀構成要件的理論基礎,何解?

事實是自客觀規(guī)責論發(fā)展至今,從未否認過除客觀歸責判斷之外,還需要作主觀構成要件判斷,其判斷的準據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對行為客觀面的判斷若和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對應,則客觀構成要件合致。而若行為的主觀面和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對應,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合致。該理論稱為“對應理論”。根據對應理論判斷構成要件合致性,則客觀歸責意圖將故意的判斷決定于客觀構成要件的功能無法得到徹底印證,因故意所認識的對象,亦即用作判斷標準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兩個:一為判斷者從行為外觀所認定的,一為行為人自己的認知。在存在錯誤的情形,根據行為外觀解讀的客觀構成要件,其實僅是依客觀面進行判斷,并非和行為人的認知相符,導致依據“對應理論”對客觀面和主觀面分離判斷中,客觀面判斷經主觀面判斷之后可能被推翻,或無法確定應依據哪一個客觀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因為著手實施的行為究竟是什么樣的行為,必須依行為人的故意所確定。故此,行為人的主觀面有不法的定向作用,甚至是決定行為不法色彩的主要因素。④

另外,從刑法哲學的角度出發(fā),客觀危害是犯罪人客觀上所具有的某種屬性,該屬性是建立在犯罪人客觀行為狀態(tài)之上的行為事實。其中,刑法中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其特征包括心素和體素。所謂行為的心素是指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只有在一定的意思支配下的舉止,才能歸屬于人的行為,人的意思是行為的必備要素。而體素即指身體的動靜,是行為的外部表現。心素和體素同時具備的行為,才是刑法上的行為。⑤據此,依“行為非價”詮釋“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是對行為心素的客觀價值判斷,并非在責任層面對其進行檢討,這與客觀歸責論倡導的客觀目的性是合致的。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雖然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風險,但該風險并未實現,則只能構成未遂犯。例如受槍傷的行為人送醫(yī)救治,在醫(yī)院被火燒死,雖然開槍的人制造了風險,但并沒有進一步實現該風險,這實際上是沒有實現構成要件,故不能認為是實現風險。⑥

在傳統(tǒng)所認為的因果流程錯誤的例子中,所謂的不重要因果流程偏離的情形,仍然可以該原則進行檢驗。例如“韋伯的概括故意”,行為人將人殺死后埋葬,實際被害人是死于因埋葬引起的窒息,而并非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傳統(tǒng)理論以“概括故意”來忽視因果流程的偏差而實現歸責。若應用該原則,這并非一般所認為的是故意的問題,而是客觀構成要件有無實現的問題。行為人不但制造了風險,而且該風險依然實現了,故應予以歸責。

除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外,尚需該風險被實現,如果風險被實現了,被并非被法所不容,例如某人超速之后減速并保持了限速,但減速后,卻撞了人,雖然其在超速時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風險,但在減速時,并沒有將這個風險實現,因此不可予以歸責。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如果結果不在注意規(guī)范保護目的的范圍之內,則仍然不可歸責。例如牙醫(yī)為某人拔牙并實施麻醉,此人死于心臟衰竭,其在事前確已告知牙醫(yī)其心臟有問題,但牙醫(yī)沒有依規(guī)定找麻醉師而自行實施麻醉,事后確定,即使經麻醉師檢查,也無法查出此人的心臟問題,而此人只可能因麻醉程序而延后死亡時間。在該例中,牙醫(yī)會同麻醉師的義務這一規(guī)定,其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延長被害人的生命,因此該結果并非是規(guī)范保護目的所要保護的結果,故不應予以歸責。⑦

根據筆者前論的觀點,認為客觀歸責論可視不法二元論為其法理內涵,以“行為非價”詮釋“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以“結果非價”詮釋“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則導致一個重要疑問的產生??陀^歸責論者通常認為,對于“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這個要件,若雖然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風險,但該風險并未實現,則只能構成未遂犯,不能認為是實現風險。但若以“結果非價”詮釋“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因未遂犯的實質是對法益所產生的威脅,就此而言,應該納入“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的范疇。但“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卻排斥對未遂犯的論理,原因如何。

關于這一點,客觀歸責論者評論如下“受槍傷的行為人送醫(yī)救治,在醫(yī)院被火燒死,雖然開槍的人制造了風險,但并沒有進一步實現該風險,這實際上是沒有實現構成要件,故不能認為是實現風險?!憋@然,論者認為只有對法益的實際侵害能被評價為“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而對法益的威脅因并非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被評價為“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探究其形式上的原因,則是構成要件理論的適用問題。由于對未遂犯的歸責究其形式原因是符合“修正構成要件”的形態(tài),故相對于基本構成要件而言,未遂犯對構成要件的實現是不完整的。在此前提下,僅有對法益侵害的事實,是不能被認為是“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的,正如客觀歸責論者的評價那樣,對未遂犯的歸責通常被認為是故意的問題,實際上是構成要件有沒有實現的問題。

現探討“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排斥對未遂犯論理的實質層面的原因??陀^歸責論者認為,對于即遂犯,始終應于檢驗主觀構成要件之前,先檢驗客觀構成要件。問題的重點在于,客觀構成要素是否被實現,亦即對法益的危害是否被實現,而后再對主觀構成要件進行檢驗。而對未遂犯而言,則應先檢驗主觀構成要件。在檢驗未遂犯時,不排斥對“行為人想像”的考察,因為只有通過對“行為人想要做什么”進行考察,才能檢驗出究竟客觀構成要素是否已被實現。例如,若拋開“行為人想像”,則無法從傷害的現實結果判斷出是對故意傷害的即遂亦或是對故意殺人的未遂。針對這一點,有學者這樣評論:在未遂犯時,優(yōu)先檢驗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即考察行為人想要做什么,這就回到了以主觀構成要件為重心的解決方式,那么客觀歸責論僅對未遂犯不具有特殊的意義。實際上,若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即遂還是未遂,就需對主觀構成要件進行檢討,仍是以主觀構成要件為基礎,從這一點上看,客觀歸責論不過是主觀構成要件內部諸多判斷的標準中,比較具體的一個而已,這與客觀歸責論的內涵有很大出入,這是客觀歸責論在對未遂犯與即遂犯的歸責時,無法論理一貫的困境。⑧筆者認為,這正是“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排斥對未遂犯論理的實質原因。

那么,事實是否僅此而已。現在來探討危險犯的情況。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在客觀上對法益產生了威脅或危險,即使該危險沒有被實現,也被認為其行為實現了基本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在危險犯的情況下,僅對法益產生了威脅,不被認為是符合修正構成要件,而認為是實現了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未遂犯與危險犯的實質均為對法益產生的現實威脅,而區(qū)別在于危險犯以法規(guī)范的形式排斥對主觀構成要件的考察。因而并非危險沒被實現,就一致認為是沒有“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危險犯就是個例外。另外,是否“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就構成即遂犯??陀^地考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一個法益的實現實質是對另一個法益的威脅,例如,僅從傷害的客觀結果上看,故意傷害對人身權侵害結果的實現是故意殺人對生命權侵害的威脅。就此而言,同樣無法完成對主觀構成要件的檢驗。

該判斷方法的局限性筆者在前述中已經提及。事實是,若引入“違法性二元論”作為定義“法所不容的風險的制造與實現”的類型化基準,則能夠解答該問題。堅持以“行為非價”詮釋“制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則以主觀違法性要素確定行為客觀面非價的基準,基于此,在對形式上修正構成要件的探究的前提下,筆者認為,“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不能排斥對未遂犯論理,應堅持以“結果非價”詮釋“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實現客觀歸責論對未遂犯和即遂犯論理的一貫性。方法論層面的問題是,在此情況下,主觀構成要件并非探討的重心,不能認為客觀歸責論是主觀構成要件內部諸多判斷的標準之一,客觀歸責論以刑法規(guī)范原理為其基本立場,倡導評價體系的客觀目的性,其要義在于對刑事責任歸屬的基礎判斷。

3、構成要件效力范圍

與前面提到的“如果結果不在注意規(guī)范保護目的的范圍之內,則仍然不可歸責”相類似,如果作為考察對象的結果不在構成要件效力范圍之內,同樣不能進行歸責。有所不同的是,所謂“注意規(guī)范”泛指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這是確定是否實現法所不容的風險的必要條件,亦即結果是否確為“法所不容”。而此處所說的“構成要件效力范圍”,則指刑法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其根本目的在于決定客觀歸責理論的適用范圍。通常情況下,考察行為造成的結果是否歸屬于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并非疑難,故在此,僅指出幾種特殊情形,在下述情形中,結果不被認為歸屬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故不能進行歸責。

首先,在德國刑法中,自殺行為及幫助自殺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故共同促成他人故意自傷,同樣不可歸責。因此,“參與他人故意的自傷”被排除在構成要件效力范圍之內。然而在我國刑法中,自殺行為固然不構成犯罪,但幫助自殺行為卻可能構成犯罪,在這里重點討論的是,若應用客觀歸責原則加以檢驗,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據在于“剝奪了自己的生命權”在刑法上不被認為是損害了法益的結果,故不屬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不被立法者所禁止。

其次,德國刑法所稱的“同意他人的危害”,在我國,同樣的情形被稱為“被害人承諾”,也因不歸屬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而排除歸責。例如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醉酒仍然要求搭乘便車,因醉酒駕駛員駕車不穩(wěn)而發(fā)生車禍,行為人受傷,但不能因此歸責于駕駛員。其法理依據在于除某些特殊權利——如生命權——無法放棄外。行為人明知危險的存在仍然執(zhí)意為之,在刑法法理上被視為其放棄自己相應的權利,故這部分權利無法歸屬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若用客觀歸責原則加以檢討,則不能歸責。當然,所謂“被害人的承諾”若在法律上得以允許,需要通過法規(guī)范規(guī)定較為嚴格的條件,不過一旦成立,則排除歸責。

再次,第三人應該負責的情形,如因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失火,消防員因救火而喪命,又如被投毒者死于他人之手等,結果歸屬于第三人責任范圍或者構成要件由第三人完成的,不能予以歸責。

最后,關于后遺癥的問題, 所謂后遺癥,是指因犯罪行為而受驚嚇的心理傷害,以及后遺的傷害。例如過去的傷害在新的犯罪行為中復發(fā)。也稱為二次侵害,后續(xù)損害。

二、下位規(guī)則的辨析

1、風險升高理論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卡車司機甲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超越一輛自行車,車間距離只有75公分,在超車時,原已經酩酊大醉的騎車人乙,因醉得厲害而瞬間向左閃,以致于跌落入車座后輪下被車碾過。事后確定即使保持安全距離,車禍仍然會發(fā)生。關于這個案例是否可以歸責,持有否定見解的主張有二,一是認為只有在確定盡了注意義務,結果就不會發(fā)生時,才可將結果歸責于行為人。二是認為因無法確定行為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不予歸責。Roxin所提出的風險升高理論認為,若遵守規(guī)范而結果仍發(fā)生,雖然行為人違反規(guī)范的行為實現了風險,立法者可能因為這種風險是他所容許的,而不予歸責。但若行為人已逾越了被容許的風險,則他不但制造了風險,也實現了被禁止的風險,仍可歸責。⑨

筆者認為,若以“違法性二元論”檢驗該案例,即使不使用風險升高理論,仍然可得出同樣的結論?;蛘哒f,認為“違法性二元論”是客觀歸責理論的法理依據這一點,同樣適用于“風險升高理論”。無論結果是否發(fā)生,可以確定的是卡車司機并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這是明顯違反法規(guī)范秩序的行為,根據行為的一般情況以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完全能夠判斷其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故能夠認定其行為“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風險”。而事實是危害結果也已發(fā)生,其行為又“實現了風險”,只要該結果能歸屬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無疑能夠規(guī)則。

2、特別的認知

客觀歸責理論強調不法的重心在客觀構成要件,而風險是否被允許,以風險是否足以導致法益受害為判斷依據,風險能否導致法益受害,有一般生活經驗上的客觀標準可遵循,與行為人如何認定或有無認識無涉。也就是說,當行為人所認識的是一般生活風險時,不能認定行為人已依其行為制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但是,若行為人認識了一般人所無法認識的較高的風險,該風險足以導致法益受到損害時,應如何認定。例如知道有人計劃襲擊飛機而說服他人搭乘該機旅行,行為人實際已經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風險。換言之,客觀的風險是否是法所不容的風險,并不全然和主觀無涉。如此一來,客觀歸責理論強調不法中心完全在客觀構成要件的觀點,就無法得到貫徹。⑩那么,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筆者認為,特別的認知實際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一個重要因素,其法理依據在于行為無價值論所肯定的主觀違法性要素。所謂主觀違法性要素,也稱為“志向無價值”,是指對行為人的主觀的樣態(tài):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關于實施行為的動機、目的;作為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現犯中行為人的心理的經過或狀態(tài)、傾向犯中行為人的內心的傾向等所作的否定評價,是決定行為無價值的主要因素之一。只有存在志向無價值,才能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對法規(guī)范和法秩序的違反。同樣,有的行為從客觀上看并沒有違反法規(guī)范和法秩序,但若仔細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則能得出其行為是違反法規(guī)范秩序的行為。

注釋: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頁。

張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4頁,第163—164頁。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頁。

同上,第464—467頁。

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4—67頁。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5頁。

同上,第397頁。

陳贗方:《刑法上客觀歸責理論之目的與適用疑義》,載于《刑事科學》第43期,第80頁。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399頁。

第6篇

關鍵詞:詭辯;合作原則;語用

詭辯作為一種特殊的語言現象,較少受到人們的關注。相關的研究也比較少見。詭辯(sophism)一詞源于古希臘智者學派,起初僅作為一種論辯手段,但在后來的發(fā)展中,有人刻意利用這種論辯方法混淆是非,歪曲事實,詭辯也因此逐漸遭到人們的厭棄,漸漸脫離人們的視野。

1 國內外相關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國外學者對詭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學方面,其中黑格爾的說法比較有代表性。他認為,詭辯是一個很不好的字眼,尤其受到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反對。詭辯通常是指論辯一方通過故意歪曲話語含義或事實依據,或通過一些貌似正確的論證來對人們普遍接受的觀點或事實進行質疑和否定,并由此確立新的觀點。

國內學者也從邏輯和語言運用的角度對詭辯進行了考察。其中,張浩認為詭辯者在進行詭辯時必須借助一定的語言手段。諸如利用諧音、偷換語詞含義、調整話語順序以及故意改變詞語約定俗成的意義等,達到詭辯的目的。他認為這其實是違反了同一律,即交際雙方對話語的理解不一致,從而導致了詭辯的產生。此類研究的不足之處在于研究者解決了為什么可以通過運用語言手段引起詭辯,但并未解釋清楚詭辯者為何要使用這些手段對語言進行約束和調整,對論辯進行調控,這些語言手段使用的背后又有什么樣的語言機制在起作用。文章旨在通過運用格賴斯提出的合作原則對詭辯的產生進行剖析,探究詭辯背后的語用機制。

2 違反合作原則的詭辯

確切的說,詭辯不僅僅是一種交際手段,更是一種論辯方式。詭辯者旨在通過運用詭辯使論辯的另一方放棄其原有的觀點和立場,轉而相信他的說法。從這個意義上講,詭辯者進行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作性的交際,而是一種帶有明顯目的的辯論;詭辯也因此區(qū)別于其他的交際策略,成為一種極具論辯色彩的語用策略。詭辯者不再總是遵循合作原則,反而時常違反甚至是故意利用合作原則進行辯論,因而也就導致了生活中諸多詭辯現象的產生。

合作原則是指由美國語言學家格賴斯(Grice)提出的。他認為在日常的交際會話過程中,說話人和聽話人為了能夠相互理解對方,使對話得以順利進行,就必須共同遵守合作原則(Coop-erafive Principle),即說話人應確保其所說的話在當時特定的語境中,可以被聽話人準確理解或其內容和方式應與正在進行的會話相符,而同時聽話人也應按照類似的規(guī)范對話語進行解碼。準確理解其含義,而不能刻意背離日常語言的理解方式,歪曲話語含義。合作原則具體包括4個準則:

(1)量的準則(Quantity Maxim):所說的話應包含交談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說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質的準則(Quality Maxim):不要說自知是虛假的話;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

(3)關系準則(Relevant Maxim):要有關聯。

(4)方式準則(Manner Maxim):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澀;避免歧義;簡練(避免噦嗦);井井有條。

在具體的會話過程中,說話人和聽話人只要違反上述任何一個準則即是對合作原則的偏離。日常會話中,人們偏離合作原則的情況主要包括交際者故意以公開或不公開的方式背離合作原則,下文將要探討的詭辯多屬于這種情況,即詭辯者明目張膽的對話語的本來意思重新進行解釋和界定,以便于實現詭辯的目的;交際者在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使用了一些不恰當的表達方式而形成的偏離,例如醫(yī)生、律師等專業(yè)人士在對某些事項進行解釋時,常常不自覺的使用一些術語,因而也就不小心偏離了方式準則中“避免晦澀”這個次準則;再有一種情況是說話人為了在更大的范圍內遵守合作原則,而不得不背離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準則,例如,在一次訪談節(jié)目中,主持人問孩子家里誰干活多,孩子在回答之前先問了媽媽一句話“媽媽,好孩子是不說謊的,對嗎?”這里,從表面上看,孩子違背了關聯準則,但事實上她遵守了合作原則,并且表達了更多的意思。最后一種情況是在遵守合作原則的過程中,說話者無法同時遵守所有的準則。即在特定的語境中,幾個準則之間可能相互沖突,說話人只有在遵守某個準則而背離其他準則,才能使會話得以順利進行。例如,網絡聊天當中,有時會出現雙話輪并行的情況,交際雙方為了使兩個話題都延續(xù)下去,只有通過使用簡短的語句來進行應答,另外,這些應答話語由于受多個話輪的影響,從日常交際的角度看其順序可能混亂的,這就違背了方式準則。

在日常會話中,偏離合作原則可能會產生多種后果,本文只對因違反合作原則而引起的詭辯進行探討。詭辯對合作原則的違反主要集中在前兩方面,即交際者以公開的方式故意違反合作原則,歪曲話語含義,達到詭辯的目的,和交際者故意的、偷偷的偏離合作原則,對交際另一方進行誤導。另外,詭辯者進行詭辯時有可能一次只違反一個準則,有時候會同時違反幾個準則。

3 違反量的準則產生的詭辯

在實際的會話過程中,交際者有時會出于經濟的考慮適當減少提供一些信息,如果在正常的交際中,交際雙方都會根據當時的具體語境對話語進行理解,補足不足的部分,使會話得以順利進行。但是,有時候詭辯者會利用這些自然語言中經濟的信息,適當減少信息量提供,違反量的準則的第一次準則,從而形成的詭辯。

例如,耶米利的兒子死了。他說:“我從前沒有兒子,我沒有不開心;現在,我兒子死了,我又沒有兒子了。那么,我為什么要傷心呢?”

本例中,耶米利在解釋他在兒子去世之后仍然不悲傷的原因時,刻意略去了他曾經有過兒子并且一同快樂生活過這一中間信息。顯然,前后兩種狀態(tài)中,耶米利都沒有兒子存活在世上,但是。前面的一種情況是他以前從未有過兒子,所以不了解失去的痛苦;而后一種情況是他失去了曾經擁有的孩子,即從有到無,正是這種失去構成了痛苦。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耶米利在這里刻意回避失去兒子,而單從有無子女的角度來辯解,其實是在詭辯。

量的準則的第二個次準則表現為會話人所說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如果交際者的話語包含的信息超出了話題所必需的內容,冗余的信息可能改變會話原有的方向;在辯論中。詭辯者常常利用由這些附加信息來迷惑對方,達到詭辯的目的。例如:

歐迪姆斯(歐):你此行的目的是為了學習你知道的知識還是學習你不知道的知識呢?

學生:我來這兒當然是為了學習我不知道的知識。

歐:那么,你認識字母么?

學生:是的,認識。

歐:所有的字母都認識么?

學生:認識。

歐:上課時教的就是這些字母,對嗎?

學生:是這樣的。

歐:如果這些字母你都認識,那么老師就是在教你知道的了,不是嗎?

學生:對。

歐:這么說來,要么是你不在學習,要么就是那些不認識字母的人在學習了?

學生:不。我也在學習。

歐:好,如果你認識這些字母,那么你就知道你學習的內容了?

學生:是這樣。

歐:那么,你剛才的答案就錯了。

本例中,歐迪姆斯所說的字母包含兩層含義,即構成詞匯的字母和由字母組成詞匯或知識內容。歐迪姆斯在這里用字母取代由字母按特定順序組成的知識內容,誘導學生進人他的詭辯圈套。換句話說,歐迪姆斯其實利用了超出話題的信息,偷換了未知知識的概念,從而實現了詭辯。

4 違反質的準則產生的詭辯

合作原則的第二個準則是質的準則,即要求會話人①不要說自知是虛假的話;②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會話人如果違反了上述兩個次準則,會給整個交際帶來多種影響,有時會形成詭辯。下面的例子中甲違反了第一次準則,進行了詭辯。

甲:我最近發(fā)現,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

乙:不對,不明明還存在婦女半邊天么?

甲:我說這話是有根據的《論語·顏淵》中說: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意思就是說,天下的人都是兄弟,而所有的兄弟都是男的,所以天下的人都是男的。

本例中,甲通過詭辯對自己的觀點進行了論證,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很明顯,甲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他對“四海之內皆兄弟”進行了錯誤的解釋,并把這一虛假的解釋拿來進行詭辯。

質的準則其實是要求會話人說真實的話,既不能說假話,也不能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即話語在邏輯推理上應是正確的。如果違反了這一準則,也會導致詭辯。

例如:妻子和丈夫吵架,妻子罵道:“我從來沒有見過世上有像你的臉皮這樣厚的?!?/p>

而丈夫卻嘿嘿一笑說:“不,你錯了,我的臉厚,但胡子還是長出來了,而你的臉皮厚得居然連世界上最尖銳的胡子都長不出來?!?/p>

本例中,臉皮厚與臉上是否長胡子在邏輯上沒有任何關聯。因為“臉皮厚”說的是人的面子問題,即某人缺乏一般的自尊等品質,而“長胡子”則純粹是生理問題,與“臉皮”厚不厚沒關系。例子中,丈夫通過錯誤的論證對妻子的話進行了反駁。其實是在詭辯。

5 違反關系準則產生的詭辯

關系準則要求會話人在日常交際過程中,應本著合作原則,從最佳關聯的角度理解話語的內容。但是如果會話人放棄最佳關聯,故意根據自己的意圖對話語進行解釋。有時會形成詭辯。例如,某工廠辦公大樓的水槽上方寫著“此處不準倒剩茶葉”幾個大字。對此,幾個青年人展開了一場爭論。

甲:此處不準倒剩茶葉,就是說??梢缘购貌枞~。

乙:你這理解略嫌片面,應該說,這句話的意思是:除了剩茶葉以外,什么東西都可以往里邊倒。

這里,甲和乙都沒有從最佳關聯的角度對話語進行理解,而是斷章取義,刻意歪曲標語的本意,依照個人的意圖對話語進行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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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例子是一主教去紐約訪問,下飛機時接受記者采訪。記者問主教“您想去夜總會嗎?”,主教為了避免麻煩反問一句“紐約有夜總會嗎?”。沒想到的是第二天報紙上的標題是“主教走下飛機的第一個問題是‘紐約有夜總會嗎?’”。這里,媒體也是利用了話語的多重關聯特性,造成了上述效果。

在這兩個例子中,話語本身的確有多重含義,但在當時當地特定的語境中理解卻是唯一的。甲乙兩人還有報社進行的詭辯實際上已經脫離了話語的原始語境而進入到新的語境之中,并在新的語境中根據自身需要選取合適的釋義,而正是由于話語含義的變化使得詭辯得以成立。

6 違反方式準則產生的詭辯

由于違反方式準則而形成的詭辯主要是偏離了避免歧義和井井有條這兩個次準則。方式準則要求會話人在交際時應表達得清楚明白,不要出現歧義,說話有條理。有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是日大還是月大?”。如果交際一方沒有考慮清楚就匆忙下結論的話,往往會上當。因為“日”和“月”這兩個字在這里是有歧義的,很難說清楚它們究竟是指太陽和月亮,還是指一天和一個月。另外由于詞語組合或語序的變換也會產生詭辯。例如: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這句話可以有下面4種理解,即:

(1)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2)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4)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類似的例子還有“父在母先亡”。

這句話同樣也包含了下面兩種可能,即:

(1)父親活著,母親先亡故。

(2)父親先于母親亡故。

上述兩例中,詭辯者可根據自己的意圖,對詞序、語序進行調整,從而達到詭辯的目的。

第7篇

如果希望運用好權力而又不使其越出合理的柵欄,就要規(guī)范好權力“任性”的邊界。

公權力最不應任性

任性,本指執(zhí)拗使性,無所顧忌,必欲按自己的愿望或想法行事。詩人顧城曾寫過一首題為“我是一個任性的孩子”的濤,純真的任性引人愛憐、心生柔軟?!妒勒f新語》里王子猷冒雪連夜乘船訪戴逵,卻連門都沒敲,轉身就走,云:吾本乘興而行,興盡而返,何必見戴?這種不拘于俗、物、念的任性讓人心動。

那么,當下對“任性”這個時髦的熱詞,尤其是負面意義上的“任性”到底該如何看待?其實,“任性”恰可以被當作一個透視當代社會的“萬花筒”和“放大鏡”。畢竟,話語是時代的晴雨表,是社會變革和轉型的最好注釋和文化符號,反映著當前中國的社會文化心態(tài)和價值觀念。而“任性”熱詞的調侃和傳播似乎所向披靡、無所不包:有錢任性,有權任性,窮人任性,股市任性,房市任性。在整個社會都“任性”的種種亂象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權力的任性”,當然,這里的權力限指公共權力。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公共機構行使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力。

“任性”的權力可謂“法力無邊”:宏大奢華的高校軍訓閱兵式彰顯的是等級觀念與權力的結合;出格文件、創(chuàng)收文件、掐架文件的濫發(fā)濫用折射的是權力亂作為的無知無畏;公共領域的食物中毒、環(huán)境污染反映的是權力的缺位與違法不作為;公務員考試報名擠破頭與公眾信“訪”不信法是對公共權力的迷信和依賴;地方政府驚現“普遍性、塌方式”腐敗則是最典型的權力任性。

事實上,針對當前權力任性亂象,比較有意義的工作并不僅在于形成種種對策措施,首先厘清權力“任性”的合理邊界才是真正的突破口。只有明確了權力的職能范圍、程序、手段及其與其他權力、權利之間的關系,并且有真實具體的懲戒作托底,權力機構才可能審慎、負責地行使公共權力,社會公眾也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與制約。

權力本身如同知識、財富一樣,都是力量,但權力的獨特性在于它能支配社會資源,擁有權力也就如同擁有了支配社會資源的力量,因而其尋求擴張的本性就難以避免,這也是權力最大的危險和罪惡。如果希望運用好權力而又不使其越出合理的柵欄,就要規(guī)范好權力“任性”的邊界。這個邊界指權力應當在一定的范圍內行使,受到法律、規(guī)則、制度、道德、倫理等方面的制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分界清晰,按規(guī)則制度行事,受倫理道德制約,權力濫用得到有效控制。權力的規(guī)則邊界

首先,就規(guī)則制度而言,權力“任性”的邊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權限。權力和規(guī)則制度之間有著復雜的博弈關系,制度承擔著為權力規(guī)范界限的重要任務,權力本身又是制度設計的重要前提,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權力失序,甚而失去制度自身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因而規(guī)則制度最重要的職能就在于擁有合理科學的權力限度與邊界規(guī)定,從根本上杜絕權力的濫用和異化;反之則往往導致制度失靈、權力腐敗。當下探索建立的權力清單制度正切合這一主題,權力清單將每項權力執(zhí)行主體、依據、程序都清楚地列出,讓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及其行使流程都呈現在陽光下。這樣的事權劃分明細和權力邊界職責意識無疑促進了公權力的清晰、透明。

二是程序。確立權力運行的程序意識是厘清公共權力邊界的重要關鍵。權力運行的程序是指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所須遵循的方式、步驟等。我國當前權力運行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重實體、輕程序、程序設計適用性不強。程序不規(guī)范會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致使權力的運行沒有受到行政程序的制約,程序不透明容易產生“暗箱操作”,造成大量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現象。信息公開、立法公開化、決策程序機制的建立等法定程序的價值就在于消解權力異化給社會風氣帶來的惡劣影響。

三是手段。權力的運行必須采取正當的手段,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力,或是基于錯誤的權力觀、不正確的行使權力,都是不正當的運行手段。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里強調的更多的應是制度控權的“效用性”與“結果”,尤其是手段與方法,即以制度管權力,將權力置于法治的籠子里,以約束具有腐蝕性、專橫性、擴張性的權力。

另外,權力越界行為的產生動因不僅應考量權力內部的分權和制衡機制,也要考慮權力外部諸如強化社會自治職能等因素。由于歷史傳統(tǒng)等多方面的因素,中國的政府監(jiān)管起始于法治尚不健全、市場尚未發(fā)展成熟的狀態(tài),政府在過往的治理中既集所有權力于一身,也集所有責任于一身。政府與市場、社會、自治組織等其他主體的相對界限清晰,也是守住權力“任性”的最為智慧的責任邊界。

權力的倫理邊界

倫理道德也是權力“任性”邊界的重要內容。所謂倫理,就是在法律邊界之外的某種偏好,也可以說是一個社會所選擇的價值觀念,而道德本身就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由于規(guī)則制度作用范圍的局限性,倫理道德顯得頗為重要,否則,在規(guī)則制度作用的范圍之外,如果沒有倫理道德的約束,人的自由乃至權力的運用自然易于變得任性。古人云,“非德之威,雖猛而人不畏;非德之明,雖察而人不服”,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唯有德者居之”。因而,如果說規(guī)則制度是制約權力“任性”的技術訴求和基本底線的話,倫理道德則是一種價值追求和社會文化土壤,這樣一種思想產品的力量決定了一個民族、一個善治國家的未來。

公共權力的倫理道德邊界在于權力主體通過職業(yè)道德、倫理精神、社會輿論、習慣信念等規(guī)范進行自我約束,嚴格遵守倫理道德規(guī)范,同時通過各項倫理道德的制度建設,創(chuàng)造良好的公共權力道德環(huán)境和社會風氣,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國家的善治。這里尤其要注意避免出現倫理道德邏輯異化現象,即“賞善罰惡”的正常道德邏輯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異化,典型的例子是官員在權力失范時卻能獲得有利的結果而不是受到懲治,諸如給領導撐傘、校長閱兵式、紅頭文件濫發(fā)亂象等現象頻生。這種被異化的權力和價值觀的混亂形成的環(huán)境氛圍一方面提供了權力“任性、作惡”的空間,另一方面會使公眾對公共權力產生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