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安徽省煙花爆竹產業(yè)被強制性整體退出事件及一審法院所做判決為基礎,揭示本案中具普遍意義的"憲法理論性爭議":對政府的經濟政策而言,憲法的任務并不在于直接給出一個完全肯定或否定的判斷,而是在基本權利的自由空間、法治國以及民主制度之間為其設定標準。被用來指涉經濟生活和經濟秩序的憲法規(guī)范總和的經濟憲法成為討論所有經濟問題的基本坐標,具體則是以我國憲法第15條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條款和憲法提供的另一條底線即公民經濟性的基本權利與憲法第51條所規(guī)定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為法教義學的體系框架,來解析產業(yè)政策及其調控在我國憲法價值秩序中的具體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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