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審計獨立是近代中國審計立法和審計制度構建的主要原則,但近代中國的審計制度并未真正實現獨立。清末新政籌設獨立審計機關是為牽制內閣、鞏固皇權;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審計處隸屬于行政機關,此后的審計院為大總統(tǒng)控制,皆非獨立;國民政府時期,審計的獨立性有所加強,但在國民黨獨裁專政之下,審計機關的獨立性相對有限。近代中國獨立型審計制度及其實踐表明,審計制度效能的發(fā)揮需要良好政治體制的支撐以及完備財政制度的配合,應賦予審計機關強有力的監(jiān)督手段,并給予審計人員以特殊的職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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