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利用深度鏈接技術將存儲于第三方服務器等介質上的作品直接呈現(xiàn)在自己的頁面上,使得用戶無需再回到來源網站即可直接獲得該作品的行為,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不同的認識。在現(xiàn)有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下,司法案例結合案件事實分別提煉出“服務器標準”“用戶感知標準”“法律標準”“新公眾標準”“實質呈現(xiàn)標準”“鏈接不替代標準”等不同的判斷思路和標準。本文僅從司法實踐的發(fā)展和認識入手,就深度鏈接服務提供者侵犯著作權司法判定進行反思,以期為理論研究提供實證視角,為司法裁判提供歷史性多維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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