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曾在我國學術界引發(fā)熱議,也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加以確認,但其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制度根基體系化欠缺、法定和解圈不當擴大、和解效力決定權歸屬不明等諸多問題。基于此,在立法上需要從明確辨析刑事和解的情節(jié)屬性、嚴格控制法定和解的適用范圍、精確定位和解情節(jié)的適用階段和適當擴大刑事和解的參與主體四個方面入手進行完善,并且在司法上,各司法機關也要嚴格遵循立法規(guī)定各司其職、堅持落實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運行,防止職能錯位與政策化運行。完善后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國統(tǒng)一的刑事和解體系,有助于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提高《刑事訴訟法》實施的社會評價,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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